原标题: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时限有哪些规定
由于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此通过证据材料印证事实、还原事实、查明事实是开展认定工作的基础。申请工伤认定需要的证据材料要结合事故伤害发生的情形而定,各种情形对应的材料也不一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要求,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符合规定的书面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才能受理。提交的材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内容,二是《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规定的内容。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包括3项: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按照《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规定,在提交《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3项材料外,同时还要结合不同情形,附具相关证明,具体包括:
(一)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五)项情形的,附具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证明;
(二)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情形的,附具意外伤害证明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三)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情形的,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四)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附具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记录;
(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附具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六)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附具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职工死亡的,应当同时附具死亡证明。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所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交材料,要紧密结合事故伤害情形,同时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要求,这些证据材料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定要件,不能缺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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