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4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发布《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从2021年2月1日起,江苏省内的用人单位可以为本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
该《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实务中,大部分企业都会使用超龄就业人员。根据江苏省的裁判口径,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但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当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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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类超龄人员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需要支付超龄就业人员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但此前,用人单位只能为劳动年龄段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无法为超龄就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1、
(以下简称超龄就业人员),指用工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就业人员。
2、
,是指年满16周岁,由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技工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集中统一安排学期性顶岗实习的学生。
根据《办法》规定,用工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为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也就是说,用工单位为两类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参加,也可以选择不参加工伤保险。
如果用人单位选择不参加工伤保险,一旦“超龄就业人员”发生事故被认定工伤,用人单位需要自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未按本办法为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及时办理续签协议手续延长工伤保险参保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因此,如果公司在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发生工伤后才打算补缴工伤保险是行不通的,此情形下工伤事故风险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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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对于工伤发生频率高,较多使用超龄就业人员或实习生的企业,大方建议企业主们考虑为这类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减少企业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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