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心网讯(记者李雯通讯员马彦玲)年过七旬的乌鲁木齐市民张友明(化名)被查出尘肺病,经认定为工伤。其退休单位认为,张友明曾在外地煤矿工作多年,而在本单位的岗位上不可能得肺病,退休27年后才查出生病,时隔太久,单位不应为他负责,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月17日,记者从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驳回了该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案情】张友明曾是一名工人,1958年至1964年在西山煤矿从事井下工作,1964年至1966年从事建筑工作,1966年在艾维尔沟煤矿从事井下工作。
1976年,张友明调入乌鲁木齐一家公司,先后在炸药车间、供销科、生活服务公司工作,干过杂工、搬运工及后勤,1989年4月,他在后勤岗位退休。
去年夏天,张友明觉得胸部不适,医生检查后发现其肺部病变,并出具了《职业病诊断证明》,列明用人单位为张友明退休的公司,诊断结论为职业性煤工尘肺二期。随后,在张友明的申请下,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他患职业病为工伤。
公司接到决定书后,认为张友明在公司从事的劳动岗位有杂工、搬运工及后勤工作,从未接触过煤尘,张友明有职业病与公司无因果关系,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遂向自治区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今年2月,自治区人社厅维持工伤决定。
今年8月,公司向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乌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及自治区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该用人单位负责人表示:“张友明曾有10年煤尘接触史,十几年后才进入我们公司,在职期间身体是好的,退休27年才病发,我们不该担责。”而人社局认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裁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释法】法官介绍,本案中,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中,明确列明用人单位是张友明退休的公司,由于职业病的诊断具有医学专业性,张友明患煤工尘肺是否与公司有因果关系不是乌市人社局判断能力所及,法律亦未赋予其进行此项判断的权力。此外,用人单位未能举证张友明退休后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证据,因此乌市人社局可以不再进行调查,直接认定张友明患职业病为工伤。
法官提示广大市民,作为劳动者,从事类似高危职业时,应当购买保险,选择正规的用人单位,留存相应的证据。而作为用人单位,除了在办理新员工入职和老员工退休时,都应安排员工体检,这样才能对员工的身体状况有一个全面了解,如发现意外情况,可以提前准备。
作者:李雯马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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