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是某旅行社导游,在一次带团旅游的过程中,一位旅客因未服从旅行社安排,私自登山涉险。
黄某在通知相关人员前来营救后,自己便尝试先去搭救。结果,在一处陡峭地带,黄某失足滚下山坡,导致右腿粉碎性骨折,后被认定为工伤。
在住院治疗期间,黄某的女朋友得知其以后可能再也站不起来了,便提出与黄某分手。在经过两次手术后,黄某拒绝治疗,认为自己就算治好了也无法再站立走路了,需要一辈子借助拐杖,那样的生活真是生不如死。
经过医生劝导,黄某仍然不愿意接受治疗。于是,旅行社想停止黄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黄某工作时间内面对危险,积极主动帮助他人,保护旅行团人员安全而负伤,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待遇的目的是帮助劳动者在因工负伤后有物质条件及时得到救助,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在本案中,黄某不接受治疗,其旅行社可以提议停止其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为了更好地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工伤保险制度。工伤职工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要符合一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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