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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13:59:46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872 咨询电话:954310

南国法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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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律师:单化军胡兆富

广西律师协会、南国早报合办

南国法援值班记者邓晓衡整理

打工期间患癌算工伤吗

唐女士问:我弟弟在外省打工四年了,今年被查出患了肝癌。请问他属于工伤吗?

胡兆富律师答:你弟弟是否属于工伤,取决于你弟弟的肝癌是否属于职业病。如果是职业病则属于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你们可以去工厂所在地,或你们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未入住能否拒交物业费

叶先生问:我购买了一套小区住房但一直没去住,小区物业要求我支付物业费,合理吗?

单化军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你以未去居住为由拒付物业费是没有根据的。

9月24日(周四)值班律师

上午:潘光伟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房屋买卖纠纷、离婚析产纠纷、快速办理房屋继承过户、遗嘱见证、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纠纷、刑事辩护等法律事务。

下午:李科骏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处理交通事故、工程合同、离婚、继承纠纷以及刑事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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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医友

有啥别有病,没啥别没钱。这句俗话许多癌症患者深有感触,癌症诊疗费用,对普通家庭来说堪称“无底洞”,不少家庭因此掏空了家底,甚至债台高筑。

很多癌症患者因为自己患癌而对家庭心怀歉疚,仍希望回到工作岗位,给家庭减轻一些经济负担。不过,许多人对此提出质疑:癌症患者身体虚弱,还有劳动能力吗?还是在家静养比较合适。

患癌后还能否继续工作呢?答案是肯定的,癌症患者也有劳动的权利!

1/患癌后,我会被辞退吗?

别担心,国家是你的坚强后盾。癌症患者在确诊后,不用担心会被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只要你患癌后仍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你的权益是有保障的。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能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如果你确实不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具体规定如下: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患者,在医疗期满后,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

2/重返工作岗位,有哪些好处?

癌症患者重返工作岗位,最直观的好处当然是能增加家庭收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癌症患者在确诊后,容易产生恐惧、焦虑、抑郁、愧疚等负面情绪,严重影响生活质量。而患者回归工作岗位之后,一方面可以在工作中分散注意力,不再整天想着自己的疾病;另一方面,通过与同事朋友沟通,增进生活的信心。而且,患者还会在工作中找回自我价值。

北京癌症康复会的一项关于癌症患者生存质量的问卷显示:下岗的癌症患者生活质量低于退休和在职的患者。原因在于,工作能提升癌症幸存者的存在感和价值感,增强其积极的信念。

调查中,有40%的下岗患者并非是因身体状况不佳而放弃工作,而是家属的过度保护和工作单位的偏见使然。

其实,在康复期的癌症患者很多是具备劳动能力的。曾患淋巴瘤的创新工场创始人李开复博士便是很好的榜样,他在战胜癌症后又回归工作岗位。

因此,具有四级以上劳动能力的癌症患者是可以继续充返工作的。希望用人单位给予癌症患者更多的工作机会,同时患者家属应摒弃对患者的过度保护。

3/癌症患者工作中要注意什么?

癌症患者毕竟还是病人,积极回归工作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好自己,一定要量力而行,以免得不偿失。

首先,要尽量选择相对轻松的工作,以免给自己身体和心理带来不必要的压力,在工作中还要尽量避免与他人发生冲突。

避免熬夜、久坐。熬夜会引起生物钟紊乱,影响身体健康,而癌症患者本身身体就相对虚弱,熬夜的影响更大。而久坐会增加死亡风险,癌症患者在工作中更要注意多活动,及时补水。

如果在工作中出现身体不适,请立即告知用人单位,并及时就医。

参考资料:haoeyou.com/druginfo/20210967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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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大学女教师刘伶利,患癌之后被学校开除。”最近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尽管法院给出了“开除”无效的判决,最终,刘伶利还是没能等到学校的处理结果,8月14日,她因癌症引发心脏病去世了。

这个消息真是让正义君感到太难过了!生老病死,本是人之常情。病痛,是每个人都绕不开的生命修行。如果,正义君哪天也得个病,单位要开除我怎么办?真是细思极恐啊!赶紧找找法条压压惊。

经过正义君的仔细研究,发现

的,这几个大家一致关心的问题,都有明确的答案,一起学起来吧。

1得了癌症,单位可以开除我吗?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2两年之后就能直接开除了吗?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得了普通的病,需要长期治疗,有医疗期吗?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病假期间我们能享有哪些待遇呢?

学完了相关法律,正义君依然觉得心有戚戚焉。刘伶利的事件似乎已经告一段落了。斯人已逝,法律终究还了她一个公平正义。

然而在刘伶利之前,一个名叫魏延政的人却含恨而终。同样是八零后,同样是患癌,同样是被公司开除。不同的是,魏延政生前工作的公司:华为,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给了他两年的医疗期,也按照法律要求给足了他生病期间该有的待遇。尽管如此,魏延政生前想到曾经为之奋斗的事业,依然心寒。他曾经写下这样一段话:

“连续两个晚上我彻夜不眠,在华为的一幕一幕,不断浮现在我眼前,但怎么也无法将我的辛勤奉献和那张‘劳动合同顺延至病假期结束’的一纸文书联系起来。”

然而华为的做法似乎又无可指摘。它不过是遵循了一个商业逻辑:‘企业没有义务养不为他创造价值的员工。’而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将这个逻辑发挥到了极致,甚至不惜违法。

这样的商业逻辑看似正确,却冰冷刺骨。倒是法律在这里伸出了一双温暖的手,至少,我们有两年。

然而,法治本应是社会的底线,企业和单位作为社会经济的重要参与者,除了商业逻辑是否也应该给予员工更多的人文关怀呢?

“刘伶利事件回顾”

已经工作了三年的刘伶利突然腰部剧烈疼痛,诊断结果是卵巢癌。

家人携带刘伶利的诊断证明和相关病历材料来到学校,找到博文学院人事处处长江雪芸补请假手续。

刘伶利收到了一份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的文件,内容是刘伶利由于长期旷工被开除,解除劳动关系。这份文件由陈玲签发,陈玲是博文学院院长。

刘伶利向甘肃省榆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对学校作出的开除决定进行仲裁。

因证据不足,该委员会做出对刘伶利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的决定。

刘伶利向学校所在地的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榆中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

刘伶利去世,长达近一年的时间,学校一直未履行判决!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的正式回应:

一是坚决执行法院终审判决,恢复刘伶利的劳务关系;

二是对人事处处长江雪芸做出停职处理的决定;

三是72000元的工资及丧葬抚恤金补偿。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在官网刊发道歉信,向刘伶利老师的家人道歉。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院长陈玲等人向刘伶利的父母道歉。双方达成和解,并现场签署了《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书》中包括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向刘伶利家属已经补发的工资57600元,丧葬抚恤金14400元;补偿所有医疗费40万元、亲属救助金6万元、抚慰金4万元,以上三项共计50万元将于签约2日内付清。

来源|正义网(微信号jcrb_z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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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2日,日本原子力安全保安院(NISA)将福岛核事故等级定为核事故7级(特大事故),与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同级。如今,10年已过去,而核事故的带来的后续影响也开始彰显出来。

据外媒报道,日前,日本官方承认至少有两例喉癌病例与10年前的福岛第一核电站核灾难直接相关,其中一人已经死亡。

报道中指出,日本厚生劳动省承认福岛第一核电站核灾难是两名男子患喉癌的直接原因,而其中一名40多岁的男子已经死亡。

这两人在2011年3月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后从事清理工作,并于2018年病倒。专家小组最近裁定,工人接触的辐射量远远超过了安全水平。

据悉,两人分别暴露在约85和44毫西弗(mSv)的环境中。而美国核工业员工的平均年暴露量约为6.2毫西弗,英国的暴露限值为20毫西弗。

这也是继福岛核事故之后,喉癌首次被认定为职业事故。不过,还有其他癌症病例似乎也与核灾难有关。来自日媒的说法,至少还有六名福岛工人患上了白血病、甲状腺癌或肺癌。

今年早些时候的一份报告显示,由于有害的放射性同位素被排放到周围环境中,福岛近16万居民被迅速疏散,日本当局在电厂周围实施了30公里的隔离区。

报告认为这些措施成功地使公众免受了大量的辐射,他们的辐射剂量实际上比最初怀疑的要低。因此,他们得出结论,这场灾难不太可能显著提高癌症发病率。

但2016年初,福岛大学的科学家们开始筛查当地儿童甲状腺癌的早期征象,发现癌症发病率惊人地上升。这在当时引起了一些担忧,但后来得出结论,这不是辐射照射的结果。

不过,就像这两名被认定为职业事故的喉癌患者来说,核灾难后帮助清理的一些工人的确受到了辐射照射的影响,并带来了严重后果。

来源:快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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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大学女教师刘伶利,患癌之后被学校开除。”最近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尽管法院给出了“开除”无效的判决,最终,刘伶利还是没能等到学校的处理结果,8月14日,她因癌症引发心脏病去世了。

这个消息真是让正义君感到太难过了!生老病死,本是人之常情。病痛,是每个人都绕不开的生命修行。如果,正义君哪天也得个病,单位要开除我怎么办?真是细思极恐啊!赶紧找找法条压压惊。

经过正义君的仔细研究,发现法律还是制定了很多保护措施的,这几个大家一致关心的问题,都有明确的答案,一起学起来吧。

答案是:不能。每个人都应该享有一定的医疗期。患癌症的劳动者应当有至少两年的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答案是:是的,可以开除,但是有相应的条件,还有相应的待遇。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答案是:当然也是有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给了两年,企业究竟能陪我们走多久?

学完了相关法律,正义君依然觉得心有戚戚焉。刘伶利的事件似乎已经告一段落了。斯人已逝,法律终究还了她一个公平正义。

然而在刘伶利之前,一个名叫魏延政的人却含恨而终。同样是八零后,同样是患癌,同样是被公司开除。不同的是,魏延政生前工作的公司:华为,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给了他两年的医疗期,也按照法律要求给足了他生病期间该有的待遇。尽管如此,魏延政生前想到曾经为之奋斗的事业,依然心寒。他曾经写下这样一段话:

“连续两个晚上我彻夜不眠,在华为的一幕一幕,不断浮现在我眼前,但怎么也无法将我的辛勤奉献和那张‘劳动合同顺延至病假期结束’的一纸文书联系起来。”

然而华为的做法似乎又无可指摘。它不过是遵循了一个商业逻辑:‘企业没有义务养不为他创造价值的员工。’而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将这个逻辑发挥到了极致,甚至不惜违法。

这样的商业逻辑看似正确,却冰冷刺骨。倒是法律在这里伸出了一双温暖的手,至少,我们有两年。

然而,法治本应是社会的底线,企业和单位作为社会经济的重要参与者,除了商业逻辑是否也应该给予员工更多的人文关怀呢?

---2014年6月

已经工作了三年的刘伶利突然腰部剧烈疼痛,诊断结果是卵巢癌。

---2015年1月14日

家人携带刘伶利的诊断证明和相关病历材料来到学校,找到博文学院人事处处长江雪芸补请假手续。

---2015年1月19日

刘伶利收到了一份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的文件,内容是刘伶利由于长期旷工被开除,解除劳动关系。这份文件由陈玲签发,陈玲是博文学院院长。

---2015年3月29日

刘伶利向甘肃省榆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对学校作出的开除决定进行仲裁。

---2015年4月17日

因证据不足,该委员会做出对刘伶利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的决定。

---2015年5月

刘伶利向学校所在地的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15年10月20日

榆中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

---2016年8月14日

刘伶利去世,长达近一年的时间,学校一直未履行判决!

---2016年8月22日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的正式回应:

一是坚决执行法院终审判决,恢复刘伶利的劳务关系;

二是对人事处处长江雪芸做出停职处理的决定;

三是72000元的工资及丧葬抚恤金补偿。

---2016年8月22日晚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在官网刊发道歉信,向刘伶利老师的家人道歉。

---2016年8月23日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院长陈玲等人向刘伶利的父母道歉。双方达成和解,并现场签署了《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书》中包括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向刘伶利家属已经补发的工资57600元,丧葬抚恤金14400元;补偿所有医疗费40万元、亲属救助金6万元、抚慰金4万元,以上三项共计50万元将于签约2日内付清。

(资料来源:人民日报、北京日报)

文章来源:正义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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