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都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初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如果职工不认可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再次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复发,是指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伤口)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
需要说明的是,复发疾患需与原工伤部位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相一致性方可确认。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享受
(1)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安装使用辅助器械的费用等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停止工作治疗休养期间,由用人单位按停工治疗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发给。
注意:工伤职工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旧伤复发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由工伤职工自理。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到当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往当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当地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简称“工伤保险三个目录”)。
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注:停工留薪期是在发生工伤后的休息治疗期间,并不是说发生了工伤,就必须休息治疗12个月。伤情稳定或者医疗终结时应当出院,出院后需要继续休息的,应当有医疗机构的证明;需要延长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因此,职工在出院后没有上班,也没有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继续休息证明,在这种情况下,继续要求单位支付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1)工作时间,即职工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的时间。
(2)工作场所包括:用人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有效管理的区域;职工完成特定工作涉及的区域;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3)工作原因包括:从事本职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完成临时指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因工作相关行为受到事故伤害。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断职工受伤的原因,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
标准: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需要说明的是,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这里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这里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这里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由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在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病情危急时可送往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在统筹区域以外发生工伤的职工,可在事故发生地优先选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凡未在统筹地协议医疗机构救治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要及时向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的情况,并待病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根据以上规定,第一,要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因病情危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近救治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未在统筹地协议医疗机构救治的工伤职工,在病情稳定后应转回统筹地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对于“病情稳定”,主要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意见确定。一般而言,如果转院过程不会影响工伤人员伤情的,就可以转院。
关于规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包括下列情形: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规定中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
如有权机构无法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出具的法律文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据经调查核实的相关证据作出结论。
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1)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2)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所以,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可以申请工伤。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每月应付工资:
(1)工伤前工作时间满12个月的,按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伤期间工资数额;
(2)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平均工资数额;
(3)如果没有约定工资数额,且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根据同工同酬原则,可以参考同岗位职工工资数额计算工伤期间的工资。
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故如果该工伤职工不同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不能单方解除或终止。
工伤保险以工伤职工的权益为根本宗旨,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原则,不具有营利目的;意外伤害险可以弥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伤者经济损失,但以营利为目的。
工伤保险是法定强制的社会保险,是职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如果企业不依法参保,将承担法律责任;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由企业自愿选择投保,按保险合同约定缴费与理赔。
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法规规定范围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均可获得补偿,工伤保险没有设置补偿限额;意外伤害险属于限额责任保险,超过限额部分不予赔付。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可享受如下待遇:
(1)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单位负责其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用人单位一般可采取派人护理、购买社会护理服务或对其护理亲属给予补贴等方式解决。
(3)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此时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做好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生活护理和工资保险工作。
此外,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
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
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
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
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职工受伤轻重与能否认定工伤没有必然关系,职工有《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5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均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而认定工伤与否,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结论为准。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经治疗痊愈,或因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未被评定伤残等级的,不享受伤残待遇,但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作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作出认定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17条第4款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同时,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中用人单位若因劳动、聘用合同期满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还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在同一单位发生两次工伤事故,应分别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根据相应的伤残等级计发相应的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若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则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
若两次伤残等级相同,则按照后一次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医疗费和康复治疗费。根据条例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的,从工伤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3)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工伤大部分是外伤,为了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义眼或者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职工
不可以。
除因交通事故等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且第三人已部分赔付医疗费并收留票据原件的情况之外,申请社保基金报支工伤医疗费的,应当出具医疗费票据原件。
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期,原则上应为就医记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医疗期或休息期结束之日;
但劳动者自愿放弃病假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休息时间,回到用人单位正常工作的,一般可以劳动者回到用人单位正常工作之日作为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
但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早于就医记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医疗期或休息期结束之日的,则应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作为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
...免责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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