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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15:12:04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568 咨询电话:954310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工伤认定地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办理。

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再次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履行下列鉴定和确认职责: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三)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四)辅助器具配置确认;

(五)旧伤复发确认;

(六)工伤康复必要性及期限确认;

(七)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或者确认事项。

劳动关系终止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前款规定鉴定或者确认事项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不再受理。

工伤职工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五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确认。

工伤职工进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同一工伤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的,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缴,再次鉴定或者复查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发生改变的,鉴定费用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由经办机构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鉴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列支。

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应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依法应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时救治并垫付相关费用。

工伤职工进行治疗和康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得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除外。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人事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经工伤职工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一级伤残为十六倍,二级伤残为十四倍,三级伤残为十二倍,四级伤残为十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前的工资福利、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规定支付。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人事关系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待遇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不再享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年龄每增加一周岁递减支付,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经供养亲属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伤残等级有变化的,自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根据重新确定的伤残等级,以工伤职工受伤时的本人工资为基数,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核发。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本人自愿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伤残津贴低于当期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按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执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并依法处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依法缴纳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纳入诚信档案。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待遇补差责任。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在工伤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和国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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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职工在工作期间遇到意外受伤是很常见的一件事,为了可以依法向相关单位要求合理的赔偿,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对此有人会问做完工伤认定后多久有答复?

一、做完工伤认定多久有答复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二、工伤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一)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以上所提及的都是有关工伤认定的法律知识,从中可以了解到做完工伤认定之后应该在十五天内给出答复,而受伤职工确认是工伤的话就可以要求得到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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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成都市社保局获悉,成都市

,政策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

1、成都市

,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

2、成都市

(按实际费率×70%征收),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

3、成都市

,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1.5%降至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从0.5%降至0.4%,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

此外,根据

,省人社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全省从7月1日起同步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全省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对应1550元、1650元、1780元月。

失业保险金各档上调幅度分别为23.0%、19.6%、18.7%,调整后分别为1240元、1320元和1424元三个档次。

是近年来上调幅度最大的一次调整,而且上调幅度高于同期的经济增长水平和物价上涨幅度。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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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四川省人社厅召开。从现场可以了解到,该《条例》共6章49条,从扩大参保范围、保障农民工权益、提供便捷服务、增强待遇保障、强化法律责任等多角度进一步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据悉,

在《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中非常显著的一点是,《条例》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写入地方性法规。

那建设项目包括哪些?四川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建设项目参保,是针对建设工程领域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稳定等特点,实行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一种新型参保模式。

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工伤保险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二是,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到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并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三是,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保障范围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目前,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均可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我省是农民工大省,2019年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2400多万人,其中省内转移1300多万人,省外输出1100多万人。农民工不仅是我们国家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力量,也是我们实施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

那如何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障工作?该负责人介绍,有效防止农民工因工伤致贫、返贫,对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和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难和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难的问题。

一是,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稳定、以及就业岗位工伤风险相对较高等特点,在全国首次将建设项目参保写进了地方性法规,明确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是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为建设工程项目“先参保、后开工”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为了促使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明确规定对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纳入诚信档案。

三是,针对未参保工伤农民工的长期待遇难以保障的问题,明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经工伤职工、供养亲属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一图带你读懂《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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