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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15:22:17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628 咨询电话:954310

(原标题: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协议机构正式挂牌)

新快报讯记者杨英杰报道12月29日上午,东莞社会保障局在东莞康华医院及东莞康怡医院两家医院内举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协议机构挂牌仪式,市社保局邹联局长、肖运杰副调研员及两家机构负责人等出席了挂牌仪式。

2016年10月,东莞市社会保障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全市重新确立了两家劳动能力鉴定协议机构,分别为东莞市康华医院及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广东康怡医院(联合体),经过一个多月的紧张筹备,目前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为全市被鉴定人提供劳动能力现场鉴定服务。

为给被鉴定人提供更为便捷的鉴定服务,提高鉴定服务质量,两家机构除在院本部设置固定鉴定点全工作日为被鉴定人提供鉴定服务之外,分别在常平、大朗、石龙、长安设置4个流动鉴定点为被鉴定提供流动鉴定服务。相关工作开展之后,除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复查鉴定要求每周五上午集中在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点(东莞康华医院)现场鉴定之外,各鉴定点均可办理初次鉴定现场鉴定服务。为做好相应服务工作,市社保局劳动能力鉴定科安排工作人员于每周星期三上午在西北部鉴定点(东莞康怡医院)现场办公,每周星期五上午在中心鉴定点(东莞康华医院)现场办公,现场处理各特殊、疑难及争议案例。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是工伤保险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是工伤职工、申请养老病退人员等申请或享受相应待遇的重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将对方便群众、保障群众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是由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并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全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鉴定专家,各鉴定服务协议机构根据协议按要求提供现场鉴定服务。2016年1至11月,全市共完成各类劳动能力鉴定(确认)22209人次,其中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21487人次,非因工因病劳动能力鉴定163人次,其他鉴定(含委托鉴定)559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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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吉林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者用工时签订劳动合同,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利保障。

2010年9月27日8时许,赵某在长春市某建筑公司的施工地九楼因早餐费与工友王某发生争执。王某的表弟吴某听说此事后,从八楼来到九楼,在双方争执时,吴某捡起一根木方猛击赵某头部后逃离现场。赵某因头部钝性外力作用重度颅脑损伤,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9时许死亡。被害人赵某家中有一双年迈父母和一双儿女尚需抚养,家境十分困难,在与建筑公司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赵某一家共5人来到吉林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寻求法律帮助。

吉林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立即指派赵佳、王卫国、吴航、王一清和夏冬5位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在对犯罪嫌疑人吴某之前的刑事审判中,被害人家属已与被告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但是作为被害人赵某的用人单位,本身存在管理过错却拒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本案主要是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害人赵某及加害人吴某曾是被告的员工,尽管是由于个人原因进行斗殴酿成了严重后果,却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的,因此建筑公司存在管理失职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建筑公司未能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的范围内阻止发生,事后又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导致赵某的死亡,因此建筑公司不能免除其自身责任。

另外,建筑公司在赵某受伤期间的不出现,导致受害人无法及时医治,被搁置医院长达12个小时无法得到医治,致使其重伤死亡,建筑公司就损失的扩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前与受害人家属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能免除建筑公司的赔偿责任。

建筑公司否认与赵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公司没有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他们已经将工程的土建劳务发包给了某劳务公司,某劳务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赵某的死亡是与他人斗殴造成,侵害人已经赔偿了受害人家属赔偿金,其单位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某劳务公司也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他们是将工程层层分包,赵某所负责的工程已经承包给了韩某,他们并不认识被害人。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用人单位否认了劳动关系就要进行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确认的时间最长要1年,最短需要2个月。本案在后来的法庭审理中,也认定了赵某与某劳务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由被告某劳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判决生效时某劳务公司执行全部赔偿款。

经过吉林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法律援助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被告某劳务公司与赵某存在劳动关系,且在其管理范围内未能够防止及制止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承担30%的赔偿为宜。2012年4月23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决如下:被告某劳务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2081.18元,死亡赔偿金37424.64元,丧葬费4409.8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1151.54元,合计65067.21元。判决生效后,原告一方及时地得到了赔偿款。

在企业用工中,常有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企业以已将某工程分包给他人,员工是他人所招与自己无关为由,拒绝给予员工赔偿,或者企业自己出资设立一个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后向自己派遣工人。本案中,劳务公司将工程劳务分包给韩某,显然韩某是个人,不是企业,双方的分包违法,因此劳务公司应承担责任。

由于近年来工伤案件迅速增长,律师提醒当事人在此类诉讼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时效性很重要

目前,大部分务工人员认为在工作中受伤,单位就要认定他为工伤,不知道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工伤认定。有些单位的老板在工人受伤后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员工也不去申请,待时效过后工人才到处上访。这样如果一旦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致使务工人员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2、尽量与用人方订立书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以来,仍有不少打工者只知道埋头干活,不知道要签劳动合同,目前大多数劳务工均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的权益有可能难以得到全面保护。

3、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此外,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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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男子还没办理入职手续,试工当天,下班后在茶水间晕倒,工友及时拨打120急救,送医院抢救后不治身亡。

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向涉事工厂索赔120万元。涉事工厂认为,可以给一定人道补偿,但当事人未与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当天只是试工,且是由于自身疾病身亡,不是因工受伤。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此认定为工伤,因为没有购买社保,赔偿费用由企业负担,具体赔偿额度则需要双方进一步协商。

悲剧发生在2月23日,医院给出的诊断结论是“猝死”。死者老肖当天在东莞市智宏机械有限公司从事“焊工”工作。按照东莞市智宏机械有限公司老板徐先生讲述,老肖当天是试工,按照公司用人程序,要通过试工考察其是否符合公司的用工标准,如果符合标准,公司才会为其办理入职手续。

老肖当天的试工上班只晚上8点58分,根据当时监控视频显示,晚上8点58分,生产车间已经关闭电气,老肖离开车间到茶水间拿茶杯接水喝的时候突然倒地。现场的工友发现这种状况,第一时间打120急救,晚上9点10分左右,120急救车赶到东莞市智宏机械有限公司,随后将老肖送往黄江医院抢救,最后还是没有将老肖从死神手里抢回来。

老肖的突然离去,给家里带来了无比的痛苦。因为老肖的事故是发生在东莞市智宏机械有限公司车间内,在处理完其身后事后,家属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申请认定。

4月28日上午,南都记者致电老肖的家属,家属告诉南都记者,老肖出事当天确实是第一天在东莞市智宏机械有限公司上班,也确实还没有签劳动合同。事实上,其之前在这家企业上过班,后来辞职了,这次是再次回到工厂上班。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认定了,这个事故属于工伤,所以要求企业按照工伤标准来赔偿。

“家属要求赔偿120万元,我们根本赔不起。”东莞市智宏机械有限公司老板徐先生直呼很冤,死者还没有正式入职,当天只是来公司试工。公司并没有正式录用他,没有理由让公司承担责任。且是由于其自身疾病死亡,不是因公受伤。

事实上,公司已经给了5万元的丧葬费。双方目前还在因为赔偿问题僵持着。对于社保部门给出认定是工伤的意见,东莞市智宏机械有限公司老板徐先生表示不同意。

关于这个伤亡事故,公司也已经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回复。除了提出老肖当天只是来公司试,不算工伤的意见外。还提出其他意见,老肖在入职时填写虚假材料,本次死亡因有其自身承担。加上其自身具有重大疾病,却未在填表时未作任何说明。

公司事后查阅资料发现,老肖在2019年曾在公司做个半个月,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离开。在入职体检表上,也注明“二级高血压”,可这次却未向公司做任何说明。东莞市智宏机械有限公司认为,本次死亡事故也是由于其自身疾病造成,跟公司无关。

事实上,类似这种自试工当天就出现悲剧的情况,并不是孤例。2020年10月底,上海金山区朱泾镇一企业也遇到同一的情况,男员工入职2小时后猝死。家属称死者受雇于防护公司,在岗位上猝死,公司于情于理都应为其死亡承当责任,要求一次性补偿140万元。公司却认为员工刚到岗仅仅2个小时,公司也未安排重体力劳动,是员工身体原因导致悲剧发生,公司没有过错,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补偿。此事最后经过调解,工伤认定赔偿90万,企业人道主义补偿5万。

就此伤亡事故,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4月12日给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书上注明,工伤伤情诊断结论是“猝死”。

4月28日上午,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江分局工作人员李先生给出回应,虽然死者没有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当天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死者的事故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李先生回应,试工是了解应聘者的一种手段,但是我国劳动法律中并没有试工这一法律概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判断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是基于用工这个客观事实。死者到岗工作1天实际已与防护公司确立了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权益受法律保护。死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猝死原因不影响工伤认定。

李先生表示,如果企业对此这个工伤认定不服,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报纸上那个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6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共同赔偿;若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由单位承担所有赔偿。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根据《工伤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假如职工因工作原因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相关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指的就是,员工任职地区的6个月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而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20倍。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月18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43834元,即2021年度发生的工伤案件,其赔偿的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大约为876680元。

转自: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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