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孩子在南门小学读书,现在房子买在了上林中学所在的学区,并且户口已经迁入。请问小升初的时候,是否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2017年城区初中招生政策,如果孩子的户籍在慈溪市,那么就可以凭上林中学学区房房产证报名。如果孩子户籍在慈溪市外,那么孩子的户籍必须迁入到上林中学的学区房所在的社区才能入学。
请问建筑工地办理工伤保险人员减少需要什么材料?
新增填写建筑工伤新增表(盖施工方公章),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减少填写建筑工伤减少表(盖施工方公章)。参保、停保业务均去项目所在地的劳保所办理。
我在城区开了一家餐饮店,排烟管道设置不符合标准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
根据《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或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或者将油烟直接排入下水管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请问转院证明零星报销后是不是会被收起来?如果转院证明还在有效期里,因为零星报销被收起,去复诊的时候是否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转院证明报销一次后收起来了,窗口会咨询参保人员要不要再去看了,还要去看会再给他打印一份转院证明。
我是慈溪户口,之前在宁波工作并参加了社保,生育险连续缴纳了2年多未中断。6月份宁波离职办理了停保,慈溪6月份办理了参保,生育险没有中断。我在5月份生的小孩,请问生育险报销能否在慈溪办理?
生育时,哪里参保,哪里享受待遇,所以生育险报销在宁波。
我参加的是农保A档,有特殊病种,现在要去杭州住院,但杭州医院没有进安维汀这类药。我需要使用这类药,若在慈溪、宁波的药店配安维汀,医保可以报销吗?
参保人员在杭州医院住院及特病门诊使用安维汀可以按规定进行报销,所有药店直接购药不予报销。
我的小孩急需激活金融账户,银行说户口本无法证明,需要出生证明,但出生证明不在身边,请问该怎么办?
根据金融监管要求,金融账户的激活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银行是具体执行人,敬请理解。
请问全国通用的导游证每年能考几次?如果考试没通过的话,能否补考?在慈溪报名,能否去外地考试?
全国导游证每年只能考1次。如果考试没通过的话,不能补考。目前,慈溪是替宁波旅游培训中心报名的,考点在宁波。
我要购买一套星光家园的经济适用房,是国有划拨性质的,请问这个产权的年限是70年吗?买卖手续和普通的商品房一样吗?
星光家园经济适用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缴纳土地收益金和出让金后土地性质转为国有出让,土地使用年限70年,交易过户时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手执的资料和普通商品房一样。
我是外地户口,小孩一直在杭州湾新区读书,高中想考杭州湾的公立高中,请问父母一方需要参保社保吗?
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政策和慈溪市政府《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慈政办发〔2013〕58号),非本省户籍(港、澳、台学生除外)在我市就读的应届初中生,要求报考我市普通高中段学校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具有完整的我市初中阶段连续学习3年的经历和学籍;(2)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含杭州湾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职业【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在我市(含杭州湾新区)开设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3)父母一方近三年内有1年及以上社会保险证明。如果学生符合普通高中报考条件,那么他可以参加省一级重点高中统招生的招生,但不具备省一级重点高中分配生的资格。不符合报考我市普通高中段学校条件的学生,2017年仍可报考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
来源|慈溪日报81890(电话:818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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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的是否构成工伤,需要看旅游活动的发起、参与等过程,是否都是由用人单位进行组织管理。公司组织旅游并承担旅游费用,在旅游过程中的活动也都是由公司安排,并且旅游的目的也是为了激励员工,将集体活动作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所以,这种由用人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可以被认定为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而员工在旅游中因为工作安排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公司组织员工聚餐,并且要求员工必须参加,这就将公司的安排与员工之间私自邀约活动进行了区别。而当事人送同事回家的行为,也是由用人单位进行安排,如此一来,当事人就不仅仅是“顺路”送人,而是完成工作任务。所以本案中的当事人是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也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以上两个案例表面上虽然不是在我们熟知的“工作时间”内发生的,看起来也不像是“工作原因”,但是仍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对劳动者受伤是否因完成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进行分析,进而判断其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看似是由于员工之间的打架行为,而受到伤害,但实际上当事人在公司属于管理人员,其工作过程中本身就具有管理职责。当事人与其他员工的冲突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所以可以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况。
劳动者虽然已退休,看似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主体的认定,但职业病有其特殊性。劳动者在离职后并未继续从事有职业病危险的其他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所以,本案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剔除有选择性地参保。内退(下岗)职工仍与原单位保留着劳动关系,属于单位在职职工,原单位必须将其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时,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答:用人单位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租赁、承包给有法人资格一方生产经营的,应当由租赁、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租赁、承包给不具有法人资格一方生产经营的,由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答:工伤保险费应当由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的,由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答: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的第一责任是对发生工伤的职工采取有效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答:工伤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的选择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的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工伤职工需转到非工伤保险协议医院治疗或到外地就医的,应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否则其工伤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2)职工患职业病属治疗职业病范围内的疾病应当到指定的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治疗。需转入其它医疗机构治疗的,由职业病防治机构提出意见,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院治疗。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为更好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规范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伤职工就医管理,近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就医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办法》是在《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江人社发〔2014〕326号)(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和完善。
想知道职工工伤就医治疗有哪些规定吗?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职工发生工伤,应选择
目前,我市共有114家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2家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满足了我市工伤职工的就医需求。
江门市残联康复医院、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需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
职工一旦发生工伤
。情况紧急、长期驻外、因工出差的职工发生工伤,可先就近急救或抢救,但工伤职工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我市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工伤职工长期在统筹地区以外居住的
可向参保属地经办机构申请,选择居住地的两家县级或以上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批准后作为本人工伤医治的医疗机构,其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请注意
未经参保属地经办机构批准自行转入其他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
工伤就医治疗,应遵守
工伤职工在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提供真实身份进行工伤治疗登记,治疗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的卫生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住院请假制度,禁止挂床住院,过度治疗,达到出院指征的,应及时配合办理出院结算手续。
同时,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按照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等,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在对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过程中应因伤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杜绝开大处方、擅自延长治疗期或康复期、滥开休假证明或转院证明等违规情况。
请注意
对于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疾病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继续发生的费用,
。
工伤治疗结束,
对在已实行实时结算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并已认定为工伤的参保职工,其出院时,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只需支付基金报销以外的自费项目即可办理出院(第三人造成伤害的除外),在未实行实时结算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报销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应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
,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持认定工伤决定书、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属医技类费用(如CT、MRI等)的检查诊断报告单、治疗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与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如社会保障卡、《江门市职工因工伤残待遇申请表》;
因工死亡的,还需提供死亡证明及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证明等)到参保属地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已经评定伤残等级的还需同时持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进行费用报销。
Tips
与《暂行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对三点内容进行了修订:
取消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实现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协议管理。
进一步规范了就医管理,简化了基金待遇支付。如将急危重工伤职工转院备案的时限由两个工作日改为五个工作日,简化了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费用结算手续,我市于2016年实现了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由市级统一归集、核算、使用和管理,在结算流程中进一步缩短和简化了医疗费用的内部清算和结算手续。
新增了康复医疗机构及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申请协议管理的办理渠道,协议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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