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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15:33:22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810 咨询电话:954310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参保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进行治疗的,应当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就医。

如果情况紧急,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及时报销医药费。提交报销材料的具体时间要求可咨询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不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因此,无论是首次发生工伤还是工伤复发,享受的工伤医疗费报销标准是一样的,不存在打折扣的情况。

因治疗工伤部位所产生的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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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快问快答】工伤医疗费结算看过来!

工伤医疗费结算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到当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Tips: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往当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如果不知道当地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可以登录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官方网站查询,或者拨打“12333”电话咨询。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当地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简称“工伤保险三个目录”)。

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相关材料(如医疗费用凭证等)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工伤职工工伤认定完成后如何进行工伤治疗?

实现医保联网结算的地区,工伤职工可携带工伤认定书、社会保障卡等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工伤职工本人或用人单位无需进行医疗费用的垫付。

未实现医保联网结算的地区,工伤职工可先治疗工伤,由职工本人或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工伤职工经认定为工伤后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进行工伤医疗费结算?

一是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是救治的医疗机构需符合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

三是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符合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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