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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过了一年还能起诉吗_工伤过了一年还有什么赔偿_工伤过了一年还可以鉴定吗_工伤过了一年还能报吗_工伤过一年多了还得到赔偿吗?? 工伤过了一年还能起诉吗_工伤过了一年还有什么赔偿_工伤过了一年还可以鉴定吗_工伤过了一年还能报吗_工伤过一年多了还得到赔偿吗??

2021-10-11 16:09:15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103 咨询电话:954310

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是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的一年之内,所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一年之后再申请工伤的话,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不会受理的。那么,工伤超过一年未认定,有什么补救措施吗?

网友咨询:工伤超过一年没有认定怎么办,就不能得到赔偿了吗?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刘辉律师解答:

要先去申请认定工伤,劳动部门会告知你已经过了认定期限,然后给你一个不予以受理的文书,你拿上这个文书,到工伤事故发生地,或厂家注册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去起诉。

虽然已经超过工伤认定时效,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只要你有确切的证据能证明你的伤害是由工作原因引起的,法院一样会受理。不可能说因为过认定时效,用人单位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了。

只不过在适用法律时,可能不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而改为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一样可以得到赔偿,只不过在伤残等级认定上会有些不同。

并不是说所有超过了工伤认定期限的都不能再申请工伤认定了,工伤认定期限并不是除斥期间,也就是说超过一年没有申请工伤认定是不能绝对的导致期间消灭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发生事故伤害或确诊为职业病后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在上述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有权在发生工伤后第31天至1年内的时间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刘辉律师解析:

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的情况:

1.是不可抗力;

2.是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是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是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不认可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说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工伤认定不受理的情形: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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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很困惑,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一年”(上年度)是什么意思,比如“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这个“上年度”是指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上一年,还是被认定为工伤的上一年,亦或是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的上一年?

笔者初时也很疑惑,后经查阅资料和咨询专业律师,发现这个“上一年”的意思有一点儿复杂。怎么说呢?它并不是笼统地指职业病诊断时间、工伤认定时间、伤残鉴定时间这三者之一的“上一年”,而是根据赔偿项目来确定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我们可以看到和“上一年”有关的工伤赔偿有以下五种: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四、生活护理费;五、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因工死亡)。现在来看看,这五种赔偿项目中所指的“上一年”分别指什么呢。

上一年:护理时的上一年

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适用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是指护理时的前一年度。

上一年:发生工伤前的上一年度。

上一年: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的上一年。

上一年: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上一年。

经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存在生活自理障碍,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适用的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是指鉴定结论作出日前一年度。

上一年:是指工亡职工死亡的上一年。

工伤赔偿中涉及“上一年”的解释如上所示,并不和职业病诊断时间关联,但要注意工伤认定的时限和职业病诊断时间有关,必须要在职业病诊断或鉴定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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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事关每一名职工,但很多人认为“工伤”距离自己很远,甚至发生伤害后,毫无工伤认定的意识。诚然,工伤认定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不乏因看法不同而对簿公堂的案例,许多看似擦边球的伤害案例,实则在工伤认定中都有章可循。为了让职工了解工伤保险,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青岛早报推出系列宣传报道,通过工伤认定案例、工伤保险政策的讲解,解答职工心中的疑惑。

某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职工张某在工作中突感不适,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因张某与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经过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等法律程序,两年后法院最终确认张某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后,申请人到当地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当地工伤认定部门以超过1年时限为由做出了不予工伤受理决定。

张某家属不服,向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上级机关认为:因用人单位不承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家属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劳动关系,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能够顺利申报工伤。因此,其要求确定劳动关系行为与其主张工伤认定权利密不可分,不能割裂。当地工伤认定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及相关规定,撤销当地工伤认定机构不予受理决定,责令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记者从市人社局工伤认定部门了解到,该案件的主要分歧由于个人与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导致超过了1年工伤认定申请期限。那么,在确认劳动关系诉讼期间的时间是否应该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工伤认定申请期中扣除。一是不可抗力;二是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是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是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张某确认劳动关系的时间应当从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中扣除,扣除后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工伤认定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能力鉴定作为工伤保险工作的“三个环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给付)之一,是工伤职工领取工伤待遇的必要环节,为便于工伤职工更好地维护工伤权益,下面介绍我市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知识及政策。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社会生活能力受到不同影响,为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劳动者本人或者近亲属的申请,组织有资质的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鉴定致残程度标准》(GB/T16180-2014),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检查方法和手段做出的技术性结论,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的程度做出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两方面。其中,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均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髴申请及受理:职工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粘贴申请人近期一寸彩照一张。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2、用人单位开具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用人单位不给开具的,本人应提交申请书面材料;3、受伤部位恢复稳定的彩色照片;4、发生工伤后的原始病历以及相关的检查、化验报告等有效复印件;5、职业病的应提供《青岛市职业病诊断证明》复印件;6、住院病历需加盖医院公章。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发给申请人《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载明鉴定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对材料不齐全的,发给申请人《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收讫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及时补齐材料。

髵组织医疗检查及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市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医疗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根据现场医学检查情况提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髶作出结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可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个人查询”中查询。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程序同劳动能力鉴定的一般程序。

髷送达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我市一般通过邮政部门直接邮寄送达,具体时间和领取方式在《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书》中告知。

如果在工作中不幸发生了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和职工应该怎样做,才能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工伤权益?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本人或同事应当在第一时间通知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根据职工受伤情况,及时将受伤职工送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院急救,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分析事故原因,写出工伤事故报告,并准备好工伤认定的相关材料。一是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二是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三是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四是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五是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附身份证明复印件);六是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特殊情况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一是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二是因履行工作职责或因工外出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三是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主管行政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四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五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六是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七是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工伤认定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发生工伤事故或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一年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认定部门部门不予受理,由此发生的待遇问题由受伤职工或其亲属、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管理。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地域,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工伤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生产经营地工伤认定机构进行申请。生产经营地在国外且受伤害职工未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工伤认定机构进行申请。青岛市工伤认定部门负责受理市内三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工伤认定申请,其他区市负责本辖区内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机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拒不协助调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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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工在劳动中不慎被玻璃板砸伤脚趾,造成十级伤残。其所在公司支付了前期治疗费用后,以双方系雇用关系为由,不肯再支付医疗费,又因未为其申请而错过工伤认定。劳动者主张按工伤标准赔偿,用人单位却置之不理。法律该如何判定呢?

2012年2月中旬,杜玉凯经老乡介绍,来到柳先生的宏发玻璃加工制品公司当搬运工。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月工资2300元,工作时间按照公司作息时间,若遇到临时送货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没有加班费,公司提供免费午餐。杜玉凯在拿到第6个月工资时,向老板提出增加工资的要求被拒绝后,遂提出辞职。老板点头答应,但提出得等找到接替的人后才放杜玉凯走人。

2012年8月29日中午,杜玉凯将一组玻璃装上车,到城南顾客所在的门市房前卸车时,不小心被杂物绊倒,玻璃一下砸在杜玉凯的左脚前脚趾上。经送医院确诊,杜玉凯左脚3趾全部骨折,其中二趾粉碎性骨折。住院51天,共进行了包括左足清创骨折脱位复位内固定术等2次手术。仅医疗费就花费了17400余元。其中,老板支付15000元。出院后,根据医嘱,杜玉凯在家休养了5个月。

2013年10月,杜玉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工伤待遇仲裁申请。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杜玉凯没有认定为工伤,且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杜玉凯不服该仲裁决定,一纸诉状将柳老板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柳先生按工伤标准赔偿其医疗费、住院期间误工工资、护理费、交通费、后续医疗费,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赔偿休养期间5个月工资,等共计11万元。并在起诉的同时,申请伤残等级签定。

人民法院受案后,委托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杜玉凯的伤残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其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杜玉凯左脚损伤综合评定属十级伤残。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银行账单、及(介绍人)证人张某的证言完全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原告是受被告的安排,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依法判决:终止原告杜玉凯与被告宏发玻璃加工制品公司的劳动关系。被告宏发玻璃加工制品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杜玉凯67200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4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4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900元、休养期间工资11500元)。

被告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后,被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杜玉凯入职宏发玻璃制品公司从事搬运装卸工作,每天按时上班,必须接受公司的管理,而且一干就是半年,双方之间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经口头约定后,从用工之日起就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既然是劳动关系,就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如果属于工伤,理所当然应享受工伤待遇。

》第十七条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由于本案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于事故发生后已在法定时限内提出了工伤认定的申请,则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被告依法承担,因此,对原告符合工伤性质的人身损害,应由被告按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原告支付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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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工伤了该怎么办?

受了工伤一年未申请工伤认定

还能继续申请工伤认定吗?

如果不能,该如何处理呢?

2020年9月,邓某因为受工伤后超过一年时效,无法申请工伤认定,遂找到我所寻求帮助。经我所律师不懈努力,最终为邓某争取到全部工伤待遇。我所张敏君律师就此做如下分享:

基本案情

邓某于2018年8月1日入职某餐饮馆,任职切配员岗位。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社保,工资每月以现金形式发放。

2019年4月26日晚,邓某在工作时因地板湿滑不慎摔倒,导致右侧股骨受伤并送往医院治疗。后邓某先后两次住院动手术,公司为邓某支付了医疗费及住院休养期间的薪资,但拒绝给予任何补偿。

2020年9月,邓某找到我所律师为其主张权利。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邓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后续治疗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四十余万元。

因双方均未上诉,故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案件分析

本案虽然是一起普通的工伤案件,但存在着一个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是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本案中,邓某是在2019年4月26日受伤,直到2020年9月邓某都没有申请工伤认定。那么该种情形属于已经过了一年的工伤认定期限,能否获得赔偿?若能,应该如何处理?

对于第一个问题,过了工伤认定期间后,能否获得赔偿?

答案是:可以。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4条的规定,即使劳动者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也可以以人身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单位按照人身损害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第二个问题,如何提起人身损害之诉?

根据律师的办案经验,虽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4条赋予了劳动者以人身损害为由主张赔偿的权利。但此类案件的处理并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诉讼,而是需要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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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案在接受邓某的委托后,律师立即向公司所在地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工伤科以邓某未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之后,律师以工伤保险待遇为由向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委以不予认定工伤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在完成上述前置程序后,律师马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当即受理了本案。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4条的规定,虽然本案是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的诉讼,但是庭审中,公司方认可工伤并同意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付,故我方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继续主张权利。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向邓某支付费用。

律师建议

由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为一年,故建议劳动者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先行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当然,若劳动者因某些原因未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亦可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诉讼。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是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正如法谚所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此,如果发现自身权利受到损害,还请及时的行使你的权利。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

第四条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且用人单位以及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法定期间申请工伤认定,以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驳回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的申请或起诉,并告知其可另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但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无异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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