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协商解决,但问题是,在协商时用人单位往往只对医疗费进行赔偿,或者再加部分误工费等,对工伤及伤残赔付项目往往只字不提,即使进行约定往往也低于应赔金额,而劳动者迫于各种原因,很多劳动者都会选择接受,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伤私了协议》,且协议中大多都会约定赔偿事宜已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纷。该协议签订以后,如果没有其他更为严重的情形发生,往往也就到此为止了。
值得讨论的是,若劳动者伤情加重,经鉴定构成伤残,关于后续的治疗费以及工伤伤残各赔偿项目,劳动者是否还能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是否能够依据《工伤私了协议》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答案是并不一定,需根据协议的具体内容,特别是赔付项目来认定,下面笔者通过图文对上述问题予以详细分析。
2019年1月1日,劳动者受伤,2019年2月1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工伤私了协议》,用人单位对医疗费进行了赔偿,且对工伤及伤残各项费用也进行了赔偿。后劳动者认为赔偿费用低于法定标准,将用人单位起诉至法院,请求按法定金额金额赔偿各项费用,2019年3月1日,劳动者被认定属于工伤,且构成伤残,经法院核算,用人单位赔偿的各项费用与双方签订的《工伤私了协议》的赔偿数额基本相符。此时,《工伤私了协议》完全合法有效,应依法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2019年1月1日,劳动者受伤,2019年2月1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工伤私了协议》,用人单位对医疗费进行了赔偿,且对工伤及伤残各项费用也进行了赔偿。后劳动者认为赔偿费用低于法定标准,将用人单位起诉至法院,请求按法定金额金额赔偿各项费用。2019年3月1日,认定劳动者属于工伤,且构成伤残,经法院核算,用人单位赔偿的各项费用明显低于双方签订的《工伤私了协议》的赔偿数额基本相符。此时,因签订协议时未进行伤残鉴定,符合重大误解情形,且该协议显示公平,依法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2019年1月1日,劳动者受伤,2019年2月1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工伤私了协议》,用人单位对医疗费进行了赔偿,但对工伤及伤残各项费用未进行赔偿。2019年3月1日,认定劳动者属于工伤,且构成伤残,劳动者得知工伤各项均未赔偿,将用人单位起诉至法院请求按照法定标准赔偿各项费用,劳动者认为,此时,因签订协议时未进行伤残鉴定,符合重大误解情形,且该协议显示公平,依法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2019年1月1日,劳动者受伤,2019年2月1日,认定劳动者属于工伤,且构成伤残,2019年3月1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工伤私了协议》,用人单位对医疗费进行了赔偿,且对工伤及伤残各项费用也进行了赔偿。后劳动者认为赔偿费用低于法定赔偿数额,将用人单位起诉至法院,请求按法定金额赔偿各项费用,经法院核算,用人单位赔偿的各项费用与双方签订的《工伤私了协议》的赔偿数额基本相符。因签订协议时未进行伤残鉴定,符合重大误解情形,故《工伤私了协议》完全合法有效,应依法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2019年1月1日,劳动者受伤,2019年2月1日,认定劳动者属于工伤,且构成伤残,2019年3月1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工伤私了协议》,用用人单位对医疗费进行了赔偿,且对工伤及伤残各项费用也进行了赔偿。后劳动者认为赔偿费用低于法定赔偿数额,将用人单位起诉至法院,请求按法定金额赔偿各项费用,经法院核算,用人单位赔偿的各项费用与双方签订的《工伤私了协议》的赔偿数额明显过低,此时,劳动者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如线路1中解析的理由不能成立,但该协议是否显示公平,需结合工伤赔偿数额和应付数额予以确定,若确实数额差距过大,也应支持劳动者诉求。
2019年1月1日,劳动者受伤,2019年2月1日,认定劳动者属于工伤,且构成伤残,2019年3月1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工伤私了协议》,但对工伤及伤残各项费用未进行赔偿。2019年3月1日。后劳动者认为赔偿费用低于法定赔偿数额,将用人单位起诉至法院,请求按法定金额赔偿各项费用,该情形下,协议未对各项工伤项目进行赔偿,往往数额差距较大,应依法认定《工伤私了协议》显示公平,支持劳动者的诉求,当然,还存在一种观点认为,《工伤私了协议》未对各项工伤项目进行约定,即各项费用为新的项目,与原协议无关,笔者认为,此观点存在严重的问题,工伤私了协议本就是对劳动者受伤整体的赔偿,且与协议解决本意不符。
(2014)渝五中法民终02453号
(2014)碑民初字第02151号
(2015)浙温民终2904号
(2017)湘05民终1546号
(2018)苏0581民初3617号
(2019)皖18民终668号
工伤事故是实践中时有发生的,从劳动者救治、企业信誉及双方成本的角度出发,笔者也建议尽量通过签订协议协商解决,但协议应当如何签,如何保障协议的效力,还需结合劳动者受伤的程度和所需费用等综合判断,并非签订私了协议后用人单位即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协议的内容不得损害损害任何一方合法利益,否则,不仅无法实现双方私了的目的,反而会增加双方成本。综上,笔者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私了协议时,应综合劳动者受伤程度及各项费用的实际情况,签订合法有效的私了协议,实现双方协议解决的目的。
本文摘自“劳动法库”章节。
...收养关系解除
还能索要赡养费吗?
石先生:40年前我们夫妇收养一弃婴,视为己出,供他上学并成家。养子得知我们不是亲生父母后,与我们关系日趋紧张,后来解除了收养关系。双方协议约定,就我们为他支出的抚养费、教育费等给予50000元补偿。现在我们夫妇年近80,无收入来源,还能要求养子承担赡养责任吗?
张律师: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根据你所述,你们夫妻供养养子上学并成家立业,已和养子形成了多年的扶养关系,虽然养子与你们解除了收养关系,但是由于以前的扶养关系,养子依然应当对你们承担赡养义务。但是这种义务以维持你们夫妻的基本生活为要件,以不造成养子生活困难为准则。因此,你可以向养子讨要生活费。
婚后公婆出资买房
离婚时女方有份吗?
王女士:我与李某2016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和公婆一块居住。2018年3月公婆出资80万元给我们购买了一套住房,登记在李某名下。今年我和李某准备离婚,我要求对该套住房进行产权分割,但是李某不同意,他说房子是他父母出资购买的且登记在他一方名下,应是他个人房产,我没有分割的权利。这套房子是李某个人财产吗?
张律师: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另外,一般情况下,要证明是“明确表示”过的,则需要有书面赠与协议,最好经过公证。本案中,对于李某的父母因买房而出资的80万元,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除非李某父母在赠与时,明确表示赠与李某个人,否则应当认定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综上分析,李某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分割。
工伤私了后
还能再主张权利吗?
江先生:我在一家建筑公司做木工,今年1月我被掉落的木板砸伤脚部造成骨折,公司和我协商,给我3万元了结此事,我答应了。后来我的脚部恢复不好,就自己申请了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后又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10级伤残,按照工伤待遇计算公司应该向我赔偿10多万。我还能要求公司增加赔偿吗?
张律师:该赔偿协议系在未经工伤认定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说明你对自己应该获得的工伤待遇标准尚不清楚,而实际应该获得的赔偿远高于协议赔偿额,则该调解协议符合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因此,你可以申请撤销该调解协议,要求公司按照工伤待遇标准给予赔偿。
摩托车有问题
导致他摔倒受伤
李先生:今年6月,我在王某经营的摩托车店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前几天我正常骑行时突然发生侧翻,我摔倒在地,手臂骨折并有多处擦伤,事后检查摩托车侧翻原因是车轮扭了。我报警处理,经相关部门检测认定摩托车车轮材质不达标。我应该找谁赔偿?
张律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此产品责任纠纷属于特殊的侵权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只要你能够证明购买车辆的事实、损害结果、损害结果和产品质量之间有因果关系,生产者和经营者没有免责的情形,那么经营者王某和摩托车厂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你可以要求王某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摩托车厂家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王某和厂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仅供参考
徐报融媒记者孟丽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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