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倩涟系维利公司物料计划员,上班时间为上午8点至12点,下午13点30分到17点30分。
2015年1月13日早上7时49分左右,吴倩涟在公司二楼餐厅排队买早餐时,因地面湿滑而摔倒受伤,后被送去长安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第5骶椎骨折”。
2015年1月23日,公司向东莞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5年3月20日,
吴倩涟不服,向东莞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认定吴倩涟的前述
公司对此不服,向东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东莞市政府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莞市政府决定撤销东莞社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重新处理。
吴倩涟不服,向东莞中院提起诉讼。
东莞中院认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本案中,吴倩涟在公司的上班时间为上午8点至12点,下午13点30分到17点30分。吴倩涟于2015年1月13日早上7时49分左右在公司二楼餐厅排队买早餐时因地面湿滑而摔倒受伤,其发生受伤事故的地点位于厂区范围,也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吴倩涟用完早餐后即需投入工作,而用餐为劳动者开展工作的正常生理需要,且在合理时间界限内,
因此,吴倩涟的受伤属工伤,东莞社保局认定吴倩涟的受伤为工伤,并无不当。
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
吴倩涟因准备就餐而不慎受伤,并非因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而受伤。此外,其在雨天
因此,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十一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吴倩涟在公司的上午上班时间为早上8点至12点。吴倩涟于2015年1月13日早上7时49分左右在公司二楼餐厅排队买早餐时因地面湿滑而摔倒受伤。
,可以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一部分。
此外,吴倩涟是否在雨天
因此,吴倩涟的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东莞社保局认定吴倩涟受伤属于工伤并无不当,原审判令东莞市政府重新做出复议决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6)粤行终1264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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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3日早上7时49分左右,吴倩涟在公司二楼餐厅排队买早餐时,因地面湿滑而摔倒受伤,后被送去长安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第5骶椎骨折”。
2015年1月23日,公司向东莞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5年3月20日,
吴倩涟不服,向东莞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认定吴倩涟的前述
公司对此不服,向东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东莞市政府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莞市政府决定撤销东莞社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重新处理。
吴倩涟不服,向东莞中院提起诉讼。
东莞中院认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本案中,吴倩涟在公司的上班时间为上午8点至12点,下午13点30分到17点30分。吴倩涟于2015年1月13日早上7时49分左右在公司二楼餐厅排队买早餐时因地面湿滑而摔倒受伤,其发生受伤事故的地点位于厂区范围,也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吴倩涟用完早餐后即需投入工作,而用餐为劳动者开展工作的正常生理需要,且在合理时间界限内,
因此,吴倩涟的受伤属工伤,东莞社保局认定吴倩涟的受伤为工伤,并无不当。
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
吴倩涟因准备就餐而不慎受伤,并非因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而受伤。此外,其在雨天
因此,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十一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吴倩涟在公司的上午上班时间为早上8点至12点。吴倩涟于2015年1月13日早上7时49分左右在公司二楼餐厅排队买早餐时因地面湿滑而摔倒受伤。
,可以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一部分。
此外,吴倩涟是否在雨天
因此,吴倩涟的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东莞社保局认定吴倩涟受伤属于工伤并无不当,原审判令东莞市政府重新做出复议决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6)粤行终1264号
...段先生是湖南人,28岁。8月15日,他向记者求助称,自己受雇为顺德乐从某家幼儿园砍树,于今年8月9日正式开始工作,在8月14日早上8点40分许,他负责该幼儿园里面一棵10米多高榕树的砍伐时,不慎从5米多高的竹梯上坠落,目前面临瘫痪的危险,但是自从他出事后园方并没有对其的诉求作相应的交代,目前他在佛山中医院治疗。
对此,今日,记者来到佛山市中医院,在该医院住院部的病床上见到了段先生。记者看到,段先生右手部位有轻微擦伤,身上还插着尿管。“下半身现在已经没有了知觉,腰部一直很痛。”记者从段先生提供的病历诊断报告上看到,段先生被诊断出L1椎体压缩性骨折;第3骶椎骨折,骨折端错位。医生证实,段先生需于8月16日动手术。
段先生说,出事当天,他正站在竹梯上对榕树的中部进行砍伐,被砍掉的榕树上部枝干掉落时意外砸到竹梯,导致他坠落受伤。段先生反映称,自己出事后,园方把他送到医院治疗后就离开了,也没有说要赔偿钱给他,“出事后园方只说先借钱给我治疗,借了我6800元左右,签订了借款协议。”段先生说随后他找园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但是园方没给他明确的说法。
段先生称,目前治疗费用已花了7000多元,接下来保守估计也还需要8万元左右的治疗费用,“今天医院让我先交5万元的押金,才能动手术。”“父亲是个农民,没有什么钱,母亲目前也患病,家中只有我一个儿子。”段先生说,面对着承担不起的医院费,想到自己还可能会瘫痪,他快要崩溃了。
今日,在佛山市中医院,记者也见到了出事幼儿园的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并没有段先生反映的那样,该尽责的一定会负责到底,该赔偿的也会赔偿。
“自从段大哥出事后,我们第一时间拨打了医院电话送他治疗,这两天都有过来看他,了解他的需求。”该负责人介绍,段先生出事后,由于幼儿园的法人代表在国外,园长不能做主,于是园长先借了钱给段先生治疗,待事故处理结果出来后再作相应赔偿,“幼儿园法人代表了解情况后现在也订了机票,8月17日就能回到,我们也约了当天一起协商解决此事。”
今日,在佛山市中医院,段先生也告知出事幼儿园负责人要做手术的事,在现场,段先生表示,自己确实拿不出那么多钱来,希望对方能先垫付一部分,该负责人表示,会马上告知园长此事,随后便离开了。截止记者发稿前,记者从段先生处了解到,该幼儿园园长又借了一笔钱给他,加上前面借的,总共3万元,并约定段先生需在9月1日归还。对此,该幼儿园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园长不能做主,为此只能先借他钱,待8月17日大家一起协商后再进行相应赔偿。
采写/摄影南都记者陈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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