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是某公司员工,于2016年8月29日在工作中受伤,受伤部位是右肱骨、右踝。2016年11月21日,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7年11月28日,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八级伤残,医疗终结日期为2017年8月29日。后工伤复发,经评定,医疗期为2018年1月26日至2018年4月26日。
公司主张员工停工留薪期间未实际上班故应降低工资标准支付,且工资以入职登记表中写明的工资数额作为计算基数。
员工则主张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资计算应以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应发平均工资为基数,而不应以入职登记表中初步约定的为依据。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治疗结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的基数,根据《广东省工伤保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所以,原工资福利待遇的计算应当按照员工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计算,并不应当低于当地社会月平均工资。表明计算的工资以实际发放的为准,而不应以入职登记表中约定的作为依据。
1.关于停工留薪期的计算待遇时间,由于停工留薪期职工并未工作,停工留薪期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能在停工养伤期间能有经济来源,所以停工留薪期的计算待遇期间是指职工能够正常提供劳动的时间,即停工留薪期的计算待遇时间是指工作日和法定节假日。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该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加班工资和其他组成部分,以受伤前十二月的应发工资相应计算平均工资。此前有个别地区实务做法会剔除加班费相应计算平均工资,而深圳地区则是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所有工资结构。2018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了广东省的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核算标准,具体为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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