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是企业和员工的关系,其相互关系调整适用《劳动法》。
从法律关系上讲,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是企业和员工的关系,故应有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用;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
当然在用工实务领域,基于效率的考虑,派遣单位可能会与要派单位约定有要派单位直接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避免了要派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用工费,派遣单位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复杂过程,但这种约定只是双方之间的合同义务,并不改变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性质。
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系因用工单位原因造成或用工单位存在过错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用工单位不存在任何过错的,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赔偿,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可以向用工单位追偿,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处理。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已作了明确的划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则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对于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应由劳务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承担责任作出更具体的规定: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由此可知,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系因用工单位原因造成或用工单位存在过错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用工单位不存在任何过错的,应由劳动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赔偿,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可以向用工单位追偿,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处理。
本案中,B公司给付A劳务派遣公司的服务费用中包括了被派遣员工的社保费用,且B公司对梁某的受伤不存在任何的过错,B公司与A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承包服务合同》中明确了A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梁某等被劳务派遣服务人员的工伤补偿等事宜。故梁某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能获得支持。
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持的医疗费用该由谁买单?
此案争议较大,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到底应当由谁承担?
兰州高铁招聘劳务派遣制客运员吸引万名求职者
我们先看第一,王某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从以上规定来看,无论是否参保,职工工伤的医疗费用都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即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
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相印证。为此,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而单位认为: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由职工自行承担,用人单位无须承担。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包括了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即只要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就应当减轻其工伤风险。其次,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是由于开处高档次及进口药品而造成,但该类药品通常不在报销范畴内。因此,职工应当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
在《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很明显,法律层面已经明确,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仲裁委在综合分析该案的情况后,考虑到该案是交通事故逃逸且职工工作十余载的特殊性,本着化解纠纷、终止纷争的办案原则,创设性地提出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适当分担的调解方案,在此基础上双方互谅互让调解成功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那么,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责任应该由来谁承担?
网友咨询:庞某是一名保安公司的保安员,被保安公司派遣到某夜总会从事保安工作。一天夜里,庞某遇上了喝醉酒的顾客熊某,熊某借着酒劲正在夜总会大堂里大吵大闹,庞某上前劝阻,熊某非但不听,还推搡庞某,庞某一怒之下给了熊某一拳,把熊某打翻在地,导致熊某手臂骨折。熊某向夜总会提出索赔,但夜总会认为庞某不是其员工,打人是其个人行为,不同意赔偿。那么,法律对此有什么相关规定吗?
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关庆猛律师解答: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是为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的指示和管理,同时由用工单位为被派遣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所以,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其责任应当由用工单位承担。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工作人员方面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则案例中,庞某接受夜总会的指挥,为夜总会工作,其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夜总会承担责任。
关庆猛律师解析:
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责任谁承担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意思就是,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可以找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工伤待遇,也可以找用工单位支付工伤待遇。
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原标题:劳务派遣工伤责任主体是谁
来源:找法网
劳务派遣是为用工单位提供特定岗位而非特定项目的派遣员工,而派遣工通常只占某个相对独立项目用工总数的一部分。在劳务派遣期间也会出现劳动者受伤的情况。那么,劳务派遣工伤责任主体是谁呢?下面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中因工伤请求赔偿的,因为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同,最容易发生相互推诿的现象。
《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意思就是,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可以找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工伤待遇,也可以找用工单位支付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救灾害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住院期间工资问题:职工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
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责任谁承担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实践判决
违反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认为,此类案件涉及到工伤损害赔偿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一个难题,即劳务派遣争议中的工伤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根据一个劳动者只能同时建立一个劳动关系的原则,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只能找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解决。但是在劳动部门制定的劳务派遣合同范本中对工伤进行了特殊的约定,约定工伤事故责任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
而一般派遣单位作为劳动者的派遣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仅为10万元,实际上只从用工企业收取每人每月60元的管理费用,其本身缺乏足够的注册资本和履约能力。由劳动者劳动所产生的经济收益全部归实际用工公司享有,而劳动者在实际用工单位内发生工伤事故后的赔偿责任却要派遣公司来承担,若如此,让派遣公司作为工伤责任事故的主体、承担所有的工伤赔偿费用也显失公平。同时,作为用工企业,应当对劳动者负有安全生产保障义务,主要包括:提供安全生产设施的义务、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义务以及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义务等。劳动者在实际用工公司发生了工伤事故,公司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因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如果法院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作出由派遣公司承担工伤赔偿的判决,不仅派遣公司不服要提出上诉,而且劳动者也很有可能因为诉讼时间的延长而不能得到及时的全部工伤赔偿,不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
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近年来我国人力资源市场根据社会需求而开办的新的劳务中介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芜湖人力资源大数据平台为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照片撮合服务,精准匹配合适的需方企业和工厂,为人才输送提供保障。实行劳务派遣,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务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一般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由劳务派遣所形成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而是涉及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和受派遣劳动者三方,包含派遣单位与受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的派遣合同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
芜湖人力资源大数据平台是依托芜湖市企业服务中心,以“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发展理念,通过整合芜湖市需方企业、求职者、人力资源企业等多方信息,建设服务于企业和个人的双向平台。
...劳务派遣是一种常见的用工形式,尤其是在建筑工程行业,那么这些劳务派遣人员发生了工伤事故,该谁负责呢?用工单位还是派遣单位?
许先生在一家建筑公司上班。1月份,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腿骨折,单位将其送往医院治疗。他在医院住了差不多一个月,医药花费近万元。出院后,许先生找到公司,申请工伤,但公司却告诉他,许先生根本不是公司的人,而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人。许先生这才明白,他当初是和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的合同。
然后,许先生就找和他签订劳动合同的那家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公司承认劳动合同的存在,但却说派遣公司没有工伤保险,出了工伤事故应该由用工单位负责。就这样,两家单位对许先生说的事推来推去,他至今也不知道该如何申请工伤,更别说工伤赔偿了。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就是本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对这两条规定可以这样理解,劳务派遣包括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这三个主体。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存在的是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双方存在的是合同关系。
因为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所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许先生缴纳工伤保险义务的,应该是劳务派遣单位,而非用工单位。
许先生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事故,受到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劳务派遣单位如果依法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国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许先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许先生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来承担,由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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