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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特殊情况是否能退休_工伤的情形_什么情况符合工伤_工伤发生的详细情况和原因_工伤怎么规定的? 工伤特殊情况是否能退休_工伤的情形_什么情况符合工伤_工伤发生的详细情况和原因_工伤怎么规定的?

2021-10-12 13:00:33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613 咨询电话:954310

工伤认定的一般情形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前述条款中可以看出,

关于工作时间的部分基本上公司或者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会有各个岗位的明确规定,一般较为容易判断,但是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的认定常常模棱两可,实践中一直也存在争议,各地法院也存在不同的判决。

前段时间,法官在家加班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引起广大人民的讨论和关注。

最终上级法院将法官在家加班猝死认定为视同工伤。无独有偶,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过的一起工伤认定案件。最高法审查后认定,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应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在这个案件中最高法之所以认定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其主要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工伤条件是“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第十五条视为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

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应当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将“工作场所“替换为"工作岗位",本身就是法律规范对工作地点范围的进一步拓展,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的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解释。许多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理由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1.社会保险部门必须提供排除工伤认定的相关证据;

2.提供以有权机关责任认定书或法院裁判文书作为判断的主要依据;

3.如没有前述文书,社会保险部门不是不作为。

其可以调查核实证据后作出不予受理的认定。

1.职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实际存在劳动关系时,以劳动工作时谁受益谁负责选择;

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派遣的,派遣单位是主要责任;

3.用工单位存在违法转包的情况下,用工单位承担工伤赔付责任(不以真实劳动关系为前提)。挂靠同样的适用但记住挂靠一定是自然人,这样的自然人还不是自然人本人,还是自然人招聘了其它人来工作。

但村(居民)委员会是否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呢?目前从实践来看暂时还没有。

作者:眷诚法务辜媛媛

主编:眷诚法务李晶

图片:网络

排版:眷诚法务杨雨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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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陈总和另一个老板握手,后边背景条幅写

总经理办公室,陈总对刘秘书说:“这次我们的决策一定

刘秘书说:“按规定,无论是公司分立、合并还是转让,

陈总说:“好,还有件事,咱们在北京合作单位的刘总说,

刘秘书说:“按规定这种情况应是由咱们单位承担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

工伤处理好麻烦,

这么多步骤,

完全不知怎么处理,

怎么办?怎么办?

根据原劳社部发〔2005〕12号

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的前提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存在劳动关系。该规定适用于企业未与受伤职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又是以现金形式支付的情形,虽然该文第二条所列举的“(一)、(三)、(四)项”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不会提供。这就需要受伤职工自己搜寻相关证据,例如工资表、打卡记录、工作证、入职申请表、职工花名册、工作服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根据

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三)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工本人无法申请、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据材料:

(一)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

(二)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证件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四)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

(六)特殊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

要特别留意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问题。受伤职工或是直系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是一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开始计算。很多工伤职工由于不清楚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导致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追悔莫及。

根据

人社部令21号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

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受伤职工收到工伤认定书,待伤情稳定后就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上述规定列举了劳动能力鉴定所需材料,受伤劳动者可根据该规定自行收集。

根据每个受伤员工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及护理依赖程度不同,伤残等级分为

,最低等级是十级,从低到高,依次递增。具体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计算其赔偿费用。即使是被评定为最低等级十级的受伤员工,也包含护理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即误工费)、交通费、一次性残疾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赔偿款项。

该问题涉及工伤赔偿项目,每个地方的标准各不相同,但是大体上工伤赔偿项目是一致的。受伤职工可查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伤残等级计算赔偿费用。如计算赔偿有困难,可向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当地社保局咨询。

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知道用人单位财产线索,需向法院说明和提供。

在工伤赔偿中,为防止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生效裁决或转移财产,在发生工伤后要及时掌握用人单位车辆、银行账户、机器设备等财产信息,必要时可以在诉前提起财产保全。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债务,大搞“拖延战术”。例如在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后不服向法院起诉,或是待劳动者取得工伤认定书后,针对工伤认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又或是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后,不服仲裁裁决提起上诉等,让劳动者迟迟拿不到赔偿款。面对这种情况,劳动者可在适当让步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以尽快拿到赔偿款。

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属于弱势群体,尤其是当员工在单位受到工伤后,不但自己要支付治疗费,生活费也可能没有着落,而诉讼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面对高昂的律师费,很多受伤职工望而却步,仅在老板那里获取了极少数额的赔偿就不了了之,有的甚至为了能够继续留在原单位上班,直接放弃了工伤赔偿。笔者深表同情,故写此文,希望有所裨益!

有疑问可微信搜索“大律君法律咨询”小程序进行提问,大律君上有很多资深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来源:法务之家作者:杨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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