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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岁女工工伤风险? 50岁以上女工能不能认定工伤?

2021-10-13 17:51:08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487 咨询电话:954310

你知道吗?我国50岁以上的农民工数量已超4000万。这个高龄群体他们不惧高年岁,仍然坚持在工地上干苦力奋斗着,即便身体有一点不舒服,也会选择咬牙扛过去,因为对于他们的年纪,有份挣钱的工作不容易,一旦被工地管事发现因为年纪大而体力不支,就会容易失去宝贵的“工作”。

成年人的世界没有容易二字,50多岁的年纪正是上有老下有小,需要赡养老人,需要供子女读书,或者攒钱给孩子买房办婚礼,种种都需要用钱。太多的无奈和压力在他们肩上,所以他们不敢累,不敢病。再苦再难都是坚持扛下去。

另一方面,他们又不得不面对一个很残酷的事实,很多建筑工地对于农民工的年龄门槛把控越来越严,男工一般不能超50,女工不能超40。因为这个明确的年龄限制,成为了不少农民工的阻碍。虽然不是所有建筑工地都不要50以上的农民工,但即便收留50+农民工的项目工钱往往也不高。但“不高”也比在老家挣得多一些,咬咬牙也选择继续干了。

其实工地招工方也有一些考量标准,比如

工地上就是靠苦力体力挣钱,常年累月的高强度工作,再加上环境,很多特殊工种的工友会得“职业病”,这很常见,那么对于干了十几年以上工地的50+的农民工来说,谁都不能保证自己完全没有一点点小病。

因为工地上环境比较危险,年轻人有时候还会猝不及防中招,对于身体不舒服的上年纪的工人来说,在工地施工过程中,事故发生率会相对年轻人高一些,这就牵涉到工伤的范畴,于公于私,综合考虑之后,工地自然不愿意招50以上的工人了。

可是因为招聘年龄的限制,又出现新问题,工地不愿意要年纪大的,可是年轻人又不愿意选择工地,这不就是围城么?外面的人(想继续干工地养家糊口的50岁以上的农民工)想进去,里面的人(排斥工地的年轻人)想出来。造成了用工荒找活难的尴尬局面。

工地干活啦小编以为,怎样合理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是平衡整个建筑行业的关键,工友们怎么看?你们有什么更好的对策吗?

(声明: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广东省东莞市一女工在遭遇工伤后,公司老板却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后来又“讨价还价”欲少支付。女工选择用法律途径维权,最终为自己要回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共计9.5万元。

青女士是东莞一家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冲压工。今年1月,青女士在上晚班时不慎被冲孔机压伤右脚背,后经诊断为右足笫1、2趾骨骨折,右足背皮下血肿。青女士住院四天后回老家休养。在老家两个月,公司没给她发放工资。此前,她每月的工资大约6000元。

青女士找到老板,要求公司支付她每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3300元作为基本生活费,还表示两个月后回公司上班。老板不认同青女士提出的支付两个月6600元工资的要求,只愿出5800元。

青女士说,为了早日拿到钱,她让步了,最后表示支付6000元即可。但老板对200元“差价”半步不肯让。青女士说,“老板说,按法律程序走,我是拿不到钱的。”

青女士向律师咨询了意见,在律师的建议和支持下,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青女士首先申请了工伤。公司未依法为她参加社保,且对于青女士的工伤申请,公司起初拒不配合,经投诉后才确认青女士的工伤。

接着,青女士提出劳动能力鉴定。6月18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青女士为十级伤残。

7月6日,青女士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书》,并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请,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约11.8万元。

8月6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虎门仲裁庭做出终局裁决,裁决公司支付青女士停工留薪期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医疗费等共计约9.5万元。(《工人日报》叶小钟许接英谭英万)

...

作者:蒋峰

有位年龄已有57周岁的女性,2018年10月30日当天晚上应单位安排加班。晚上她骑着电动车下班时遇上交通事故而死,交警队判定她承担次要责任。人社局以劳动者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理由拒绝受理死者家属的工伤认定申请。这个57岁的年龄问题成为一个障碍因素吗?

1、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泰某集团有限公司装饰工程分公司

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银,男

3、原审被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请求撤销南昌市人社局于2019年4月2日作出的洪人社南昌县工伤不受字[2019]第4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请求维持南昌市人社局《不予受理通知书》,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上诉理由:

1、饶某玉与装饰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

2、南昌市人社局以饶某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条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一审法院:

1、撤销被告南昌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2、责令被告南昌市人社局依法履行工伤认定职责。

二审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原告的妻子饶某玉出生于1961年3月2日。

2、2018年10月30日21时57分许,饶某玉无证驾驶两轮电动车在洪都南大道(凯旋大厦)路段由南往北直行,夏龙平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该路段由东往北右转弯行驶时,与驾驶两轮电动车的饶某玉发生交通事故,

3、原告认为饶某玉系第三人招聘的工人,

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故于2019年4月2日向被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被告以饶某玉发生事故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于2019年4月2日作出洪人社南昌县工伤不受字[2019]第4号

5、原告不服,向该院提起诉讼。

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相关问题

1、中国大陆境内目前实行的退休年龄:

依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

第一个方面: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

:

(一)

,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第二个方面: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

,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三个方面:

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除外),

资源枯竭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享受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同时,

第四个方面:

《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

,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2、现实中的情况是这样的:有些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提前退休了;有些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却得不到养老金,继续在单位服务;有些人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能及时得到养老金。

3、我国《劳动合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规定,劳动者

具体规定如下: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4、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务院制订的)

5、《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关系终止的条件的规定是有冲突的。

实践中如何操作?以下行法服从于上行法的原则作出选用何个法条的决策。《劳动合同法》是上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下行法。

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否能得工伤保险待遇?也有相关的规定。

第一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

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

处理。”

可以从反向推理:

第二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

规定:

“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第三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2010年3月17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

二、本案的饶某玉是农民合同制工人,用人单位是中泰某集团有限公司装饰工程分公司,是民营企业。

三、

第一个方面:一般情形下,受伤的劳动者要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其中一个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是构成劳动关系。

第二个方面:本案的饶某玉发生事故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理由如下:

1、饶某玉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

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年龄的下限有规定,即要年满16周岁。对劳动者年龄的上限没有作出规定。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也有可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饶某玉当时已有57岁。她也有资格成为劳动者。

2、她的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3、她的工作和行为要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比如出事故的当天,她应单位的安排进行加班。一直作到晚上21点30分。

第三个方面: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来判断劳动关系的终止问题。换句话来说,

本案的饶某玉是农民合同制工人。按规定要领取城镇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年龄是55周岁。出事故时已有57周岁。但是她没有得到城镇基本养老金。也没有得到农民养老金。

第四个方面:出事故时饶某玉处于“下班途中”。

第五个方面:事故中的饶某玉的责任为次要责任。

第六个方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

依据这条规定来分析,饶某玉的受伤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的条件。

第七个方面:南昌市人社局以饶某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条件所

结论:

...

作者:蒋峰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问题。在实务中争议较大。本文以一则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为基础,对它提出观点.

1、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怀,女

2、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无锡市某机电有限公司

2016年3月21日,李某怀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

1.2016年3月21日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3.支付2013年3月15日至2016年3月的工资51350元;

4.支付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3450元;

5.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43450元。

请求改判:

1、双方劳动关系自2016年3月21日终止;

2、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再就业补助金计66994元;

3、某公司支付6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18744元。

理由: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终止,只有劳动者办理了退休手续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才导致劳动关系终止;一审法院仅判决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当;某公司应支付6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

请求改判:

1.判决李某怀与某公司劳动关系于2016年3月解除;

2.某公司支付李某怀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的工资51350元。

3.经济赔偿金问题,李某怀已经另案处理。不在本案中主张

理由:二审判决认定李某怀与某公司之间系劳务关错误。

1、二审判决认定事实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李某怀于2011年3月至某公司工作,曾于2012年1月1日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此后没有再签订劳动合同。至2014年1月9日,李某怀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领取退休金,仍在某公司工作。2015年3月15日,李某怀在劳动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某公司也当庭确认双方是劳动关系。二审判决认定李某怀与某公司于2014年1月9日转为劳务关系,违背了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李某怀的权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是指依法享受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用工性质,本案中李某怀没有享受养老保险或者领取退休金,不符合规定情形,应属劳动关系,而不属于劳务关系,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3、李某怀先前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4年1月9日到达退休年龄后未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退休待遇及领取退休金,仍然被某公司留用,

,李某怀与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关系终止情形。

4、李某怀虽然没有医院休息证明,但出院后在家休养是向公司请假的。李某怀伤好后要求工作未获安排,起诉前公司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某公司应当补发相应工资。

1、李某怀自2011年3月31日起至某公司工作

2、曾于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与某公司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此后没有再签订劳动合同。

3、

4、2015年3月15日,李某怀在劳动中受伤:左中环指末节受伤毁损。

5、当天入住无锡市第九人民医院,并于2015年3月24日出院。出院后没有再至某公司工作。

6、2015年6月9日,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怀所受伤害为工伤;同年11月15日,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7、2016年3月9日,李某怀向无锡市惠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次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8、2016年3月21日,李某怀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9、李某怀受伤后,没有提供医院开具的建议休息证明,根据一审法院向医院所做的调查,法院认定本案中李某怀的

(一)李某怀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二)某公司是否应当全额支付李某怀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期间的工资。

1、一审法院:

一、李某怀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1月10日终止;

二、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支付李某怀

2199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9426元,扣除已经领取的5000元,共计支付26420元;

三、驳回李某怀的其他诉讼请求。

2、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再审法院:

李某怀的申诉意见和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民终某号民事判决;撤销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6民初某号民事

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在这里主要讲不同点:

A、主体资格不同: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比较。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资格是特定的。劳动者是在法定年龄内,并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为企业、个体户、机关事业单位。而劳务关系中,劳动提供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不受限制并且自然人的年龄也不受限制。

B、主体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主要体现为从属性。劳动关系是一种由资本和劳动力之间为交换目的而结成的具有人身属性的关系,这种关系与普通民事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与监督。劳务关系中,双方从始至终是一种平等关系。劳务关系的主体是平等主体,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C、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能得到工资、福利、经济补偿、社保和工伤待遇。劳务关系中,一般只得到工资报酬。当然还有其他方面的区别,这里就不讲述。依据我国的劳动法律,劳动关系分为两类: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没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

2、

:处于劳动关系中的自然人如果要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有个主体资格问题。自然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年龄不能少于16周岁。但是对于劳动者的法定年龄的上限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换句话说:女工人年满50岁以后,男工人年满60岁以后。都是有资格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的。

3、法律及其他规定:

第一个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

第二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第三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第一个方面:原告从2013年3月31日开始在被告处工作。2014年1月9日,

。2013年3月31日至2014年1月9日这段时间内,原告与被告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这点是明确的。

第二个方面:有两个时间段:第一个时间段:2014年1月10日至2015年6月14日。(这其中2014年3月15日至2014年6月14日属于工伤医疗期)。第二个时间段:2015年6月14日至2016年3月21日。

第三个方面:2014年1月10日至2016年3月21期间,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结合原告的事实。

。理由有这些:第一个理由:《劳动合同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是下位法。当两者规定不一致时,应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

第二个理由:在现实生活中,我国有相当一部份的自然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这部份人依然在用人单位工作,依然为社会作出贡献。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来确定为劳务关系。那么对处于已到退休年龄还没有享受养老金待遇的这部分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极大损害了这部份人的权益。第三个理由:李某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某公司既未依法与李某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也未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出相应主张或达成一致意见,

第四个方面

原告与被告之间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

李某怀首次于2016年3月21日通过诉讼的形式向某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此系劳动者依法行使终止劳动关系权利的请求,应确认其法律效力,故应认定李某怀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李某怀的该申诉意见成立,法院是予以支持。

第五个方面:停工留薪期:2014年3月15至2014年6月14日。原告依法应当得到工资。

第六个方面:对于2014年6月15日至2016年3月21日期间的工资问题:

,一、二审判决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李某怀要求某公司全额支付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间工资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个方面:对于检察机关抗诉中提出的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因李某怀在一审中即已撤回相应的诉讼请求,再审中也确认另案主张,故检察机关针对当事人已经撤回并要求另案处理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诉,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针对李某怀在本案中已经撤销(回)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显属不当。对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所涉经济补偿金(赔偿金)问题,再审时不予理涉。

正确认识劳动者的意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请加微信公众号:yfzp1395)

...

25岁的唐小姐是某国企的员工,在公司的配电机房工作已经超过两年了,因为工作的需要一般时需要值夜班的,按照该企业的规定,两人一班,轮流值守,而当天的上半夜是由唐小姐负责的,大概在凌晨一点半左右,唐小姐在去卫生间的路上,被一个陌生男子从背后保住,并且将其拉到楼梯间的拐角处,一手捂住她的嘴巴,一只手开始在她的身上乱摸,唐小姐拼命挣扎中咬到了那名男子的手指,男子勃然大怒,对着唐小姐的头部就是一顿敲打,唐小姐也蹭这间隙的功夫大喊救命,很快巡逻的保安就赶了过来,男子迅速逃走,唐小姐此时已经衣衫凌乱,四肢蜷缩在一起,嘴里不断喊着”不要碰我“,然后被同事送往医院。

很快嫌疑人被抓捕归案,公司也安排人力资源部门向当地人社局提交了关于唐理的工伤认定申请。但是经过人社局的审核和研究,认为她不符合工作原因引起伤害的情形,于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本案能否认定工伤取决于唐小姐遭到性侵与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对唐小姐实施性侵的男子是报复或者跟唐小姐有其他个人的恩怨,那么很显然不属于工伤。但是本案中是陌生男子,也就是说他性侵的对象不是提前预设的,而是遇到谁就是谁。

那么唐小姐遭性侵是不是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呢,首先唐小姐是值夜班期间,是工作时间,她的工作场所是配电机房,虽然不是卫生间,但是上卫生间是工作中必需的合理的需求,不能说工作时上卫生间的时间就排除工伤认定。

这个其实也是公司安保措施不够,让人有机可乘。也就是说,如果唐小姐不值夜班就不会遭到性侵,所以值夜班与遭性侵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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