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市场的不规范性使得许多职工与单位并未订立劳动合同。而一旦职工因工受伤时,单位往往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极大地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法院通过认可其他职工的证言从而认定了劳动关系的存在,进而维持了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维护了受伤职工的权益。本案可推荐为核心价值观案例。
平湖劳动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杨某某是否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也即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和《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者应当提供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本案中,原告未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第三人也无法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材料。在此情况下,第三人提供了其他劳动者的证明,被告予以受理,再作审查的做法正确,并未违反程序。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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