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群众关心的相关问题,9月10日下午,
通过本局官网“在线问政”栏目,主要就我市“
”专题与网友互动答疑,内容摘录如下——
1
社会保险转移
请向原单位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要求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qingdao.gov.cn)进入“个人服务”,根据目前参保身份,选择“随军配偶、机关事业人员养老转入申请”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申请”并上传转移资料,提出转移申请。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可以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其中跨省转移的,登陆“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注册登录后点击“关系转移”,并选择“社保转移申请”提交转移申请。
如转出外地社保机构能够出具失业保险缴费明细,我市可以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其外地与本市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
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
职工退休后,计算养老金时使用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今年,我市企业职工退休时应使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目前省里计算养老金使用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
截止目前我市今年办理退休的职工均发放临时养老待遇,计算临时养老待遇暂使用2017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
2017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2019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因此,今年退休人员领取的临时养老待遇可能比较低,待省里公布计算养老金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后,再计算正式养老待遇并补发差额。
您是否符合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条件,需要单位携带您职工档案到社保中心审核,主要从两个方面审核,一是职工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原劳动部确定的各行业特殊工种范围,二是从事特殊工种是否达到规定年限。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且您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5年,男职工可在满55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时申请办理提取退休。
根据现行养老保险制度,退休职工死亡后,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000元;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10个月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
退休职工死亡后,应由亲属到原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在街道的到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把相关待遇拨付到退休职工生前领取养老金的银行账户。
根据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按照岗位和身份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具体办法是: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已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如达到55周岁之前符合在工人岗位连续满5年这一条件时,也可根据本人申请,按其满5年时的实际年龄办理退休。
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工人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管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按50周岁执行。
按照我市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如您具有本市户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如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可不用缴费,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如制度实施时不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制度实施时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一次性补缴不超过15年的保险费,享受基础养老金和相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具体办理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
3
工伤保险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工伤保险工作的关注。
前期,我们通过“工伤预防在青岛”微信公众号政策推送、送政策进企业进社区、新闻媒体宣传等方式,开展了一些工伤保险政策宣传,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下一步,我们将通过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和多种宣传渠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工伤保险知识,提高群众对工伤保险的知晓度。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若小区保安在上班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被小区业主打伤,可以认定为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
社会保险缴费
根据我市社会保险现行政策规定,参保单位申报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公示。
企业从业人员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其中,工资额高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
根据我市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因此,对用人单位未给您缴纳9个月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建议您到用工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另外,医保帐户余额问题属医保局职能,建议您向市医保局咨询。
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社会平均工资已经公布,按照新的社会平均工资,灵活就业人员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60%、80%、100%、200%、300%五档,月缴费金额分别为691.4元、921.8元、1152.2元、2304.4元、3456.6元。
根据我市社会保险现行政策规定,对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因此,对用人单位未给您缴纳9个月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建议您到用工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根据社会保险费补缴规定,申请补缴必须由原用人单位提供招用工手续、劳动合同、工资凭证等原始材料,无法提供补缴原始材料的不能补缴。另外,您可以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法院起诉等法律途径维权。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用人单位未给您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您可到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查部门进行投诉。
民办教师被直接招收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您符合上述条件,可带档案材料到现单位参保地社保机构进行工龄认定,并根据工龄认定结果办理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欠费的,请首先确认是否将资金足额存入代扣银行账户,未缴费月份可在次月一并进行扣费。
5
社会卡业务
根据山东省社保卡“一卡通用”的规定,持青岛社保卡到济南参保时,青岛的社保卡可以在济南激活启用,不需要更换为济南社保卡。
如果您孩子想更换为济南社保卡,请先注销青岛社保卡(方式有两种,1、可以持卡到青岛社保卡发卡行网点办理注销2、可以登陆青岛人社局官网社保卡专题,线上办理注销),然后到济南社保卡服务部门申领济南社保卡。
根据山东省社保卡“一卡通用”规定,持烟台社保卡在青岛参保后,您的烟台社保卡就可以在青岛激活启用,不需要更换为青岛社保卡。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标题:【社保政策你我他】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和基数,你了解吗?
参保单位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数额,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确定。现行规定如下:
职工个人以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8%,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本人工资收入低于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本省平均工资)60%的,按本省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本省平均工资”300%的,按本省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个别地区2019年前使用的社平工资与本省平均工资有一定差距的,3年内逐步过渡到本省平均工资水平。
单位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16%,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简称统筹基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数额,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确定。现行规定如下:
缴费基数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到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记入统筹基金。具体缴费方式,可按月、季、半年或年度缴费。国家规定,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对于自愿暂缓缴费的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目前山东省执行的失业保险费率为1%,其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7%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3%缴纳失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2年4月30日。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统筹地区依据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根据本地区各行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拟订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并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住建、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社保政策你我他】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缴费?参保信息如何变更?(点击文字可跳转链接)
来源:山东人社
...参保单位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数额,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确定。现行规定如下:
职工个人以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8%,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本人工资收入低于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本省平均工资)60%的,按本省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本省平均工资”300%的,按本省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个别地区2019年前使用的社平工资与本省平均工资有一定差距的,3年内逐步过渡到本省平均工资水平。
单位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16%,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简称统筹基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数额,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确定。现行规定如下:
缴费基数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到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记入统筹基金。具体缴费方式,可按月、季、半年或年度缴费。国家规定,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对于自愿暂缓缴费的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目前山东省执行的失业保险费率为1%,其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7%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3%缴纳失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2年4月30日。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换工作如何办理社保?累计缴费年限包含哪些方面?缴费中断了怎么办?……
答:原用人单位填报“参保单位减少养老、工伤保险职工申报表”,办理职工减员手续;待参保职工重新就业后,由新用人单位填报“参保单位新增加养老、工伤保险职工申报表”,办理增员参保手续。
答:若用人单位因倒闭等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社保账户处于未使用状态的,可以由职工本人提出减员申请,经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后办理减员手续。
答:应由用人单位填报“参保单位新增加养老、工伤保险职工申报表”,办理增员参保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持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及填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申请表”,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
答:参保职工因更换工作单位,单位养老保险申报工作没有及时办理导致缴费中断的,缴费中断发生在2008年1月之后的,可由现在的参保单位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申报补缴。
答: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答:分以下四种情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答:个人账户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之后按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答:由用人单位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变更后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市社保经办窗口办理。
答:本人持身份证原件至社保经办机构窗口查询,经核查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表中有人保转移名单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开具协查函。本人持协查函至人保公司开具人保缴费清单及人保个人台账。如存档资料不完整,还需提供单位参保职工身份正式公函。
答:累计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答:办结退休手续的次月开始发放基本养老金。
答:应提供知青花名册(复印件加盖提供知青花名册部门的公章)。
答:随父母下放或整户下放的插队青年,在达到知青上山下乡年龄后,有在当地办理上山下乡知青手续,纳入当地知青统计,以后父母落实政策回城的,子女从办理知青手续起在农村插队劳动的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否则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答:根据我省相关政策,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龄不能视同社保缴费年限。
答:是按其退休前的岗位确定。其中,女干部退休前在工人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按年满50周岁退休;女工人退休前在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按年满55周岁退休。
答:55周岁。
答:新退休人员在办理完退休待遇审批后,在次月的15日至30日,持退休证、身份证、两张照片到社区确认登记。
答:退休人员应向原所在地社区申报转移手续并注明新搬迁所在地的地址、街道、社区以及联系电话,由街道统一报到市退管中心后办理转移手续。
答:目前,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认证的时间,居住在市本级的为3月至4月,居住在异地的为4月至6月。
答:居住在公立养老院的退休人员,可委托家属持养老院开具的居住证明以及缴费发票、身份证复印件前往市退管中心认证;居住在私立养老院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为属地管理,由养老院所在地的社区进行管理和认定。
答:居住港澳台的退休人员到洪台民事事务所或工会组织开具生存证明后,邮寄至市退管中心或由亲属携带至市退管中心认证,或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前往市退管中心认证。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答: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养老金银行卡号变更服务
1.本人办理: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及开户申请单(或存款凭条)。
2.单位代办:单位加盖公章的本人身份证、银行开户申请单复印件(或存款凭条)。
3.他人代办:离退休人员身份证和新银行卡(折)及复印件(复印在一起)、银行开户申请单复印件(或存款凭条)、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提示:10日前办理更改账号业务的,当月发到新账号里;11日后办理更改账号业务的,次月发到新账号里。
二、职工基本养老金发放
1.《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退职)审批表》(含病退和特殊工种的认定)
2.社保卡(无社保卡的持银行卡及开卡单)
1.《死亡证明》复印件
2.死亡人员《户口薄》本人注销页复印件
3.《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表》(容缺)
4.办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个体代办)
1.《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认定表》(由人社局审批)
2.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
3.与死亡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相同银行的银行卡及开户单(供养直系亲属新开户银行卡与身份证复印在一张A4纸上)
以上两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可一次性办结。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一、申请材料
1、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持申请材料到地税登记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科、个体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填写《辽宁省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2.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科、个体科审核后,为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可一次办结。
未提供单位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提供单位法人身份证号码,窗口办事人员登录户籍网查询一致的,予以受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事后补齐。
三、经办时间
全月工作日办理。
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需要办理单位人员增加业务。
一、申请材料
1、《录用职工登记表》或《录用职工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2、外市户籍人员新参保需提供身份证原件,用于采集户籍信息。
二、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持申请材料到所在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个体养老保险科办理人员增加业务,企业填写《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变动情况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个体工商户填写《沈阳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增减变动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科、个体科审核后,为用人单位办理人员增加业务(新参保或统筹内转入业务),并留存相关材料。
三、经办时间
当月缴费到账情况下,即时办理。
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需要办理单位人员减少业务。
一、申请材料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持申请材料到所在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个体养老保险科办理人员减少业务,企业填写《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变动情况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体工商户填写《沈阳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增减变动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科、个体科审核后,为用人单位办理人员减少业务,并留存相关材料。
三、经办时间
当月缴费到账情况下,即时办理。
一、申请材料
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参保登记办理要件:
(1)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其他批准成立证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税务登记证(行业企业还须提供医疗保险登记证);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注:三证合一后持合一的证件即可。
非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参保登记办理要件:
企事业科开户后,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其他批准成立证件;
二、办理时间
即时办理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携所带申请材料及公章到所属养老保险分局工伤科办理即可。
四、可“容缺办理”的情况
1.以上业务未提供完全相关资料的,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提供相关材料,予以受理;
2.法人身份证未带,可以提供照片等电子信息,窗口办事人员登陆户籍网核实一致后,予以办理。
以上申请材料齐全,需一次性办结。
一、申请材料
1.缴费基数变动材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汇总表;
2.职工增加变动材料:事业单位职工增减变动明细表、聘用合同或区县事业单位出入编审批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
3.职工减少变动材料:事业单位职工增减变动明细表、终止劳动合同书或干部调出调入呈报表;在职转退休人员需同级人社局审批的退休审批表原件、沈阳市参保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登记表、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报期
每月25日至次月10日
三、办理流程
参保事业单位持相关办理要件到所属养老保险分局做完增减变动后,核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打印《沈阳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核定表》;参保事业单位持《沈阳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核定表》到地税打印缴费票据,通过转账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可“容缺办理”的情况
1、以上业务未提供完全相关资料的,可以传真方式提供相关资料,予以受理;
2、未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可提供本人身份证号码,窗口办事人员登录户籍网查询一致的,予以受理。
以上申请材料齐全,需一次性办结。
日前,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分别发出调整双休日办公时间的通知。
2017年11月4日起,
。
面对自然人的业务窗口办公时间调整为
(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保持不变,为
。
...免责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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