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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抚恤? 军人工伤赔偿标准?

2021-10-13 21:13:53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115 咨询电话:954310

残疾退役军人是指: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以及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后补办评定了残疾等级的人员。

近年来,国家连续以10—15%的幅度提高包括残疾退役军人在内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体现了对残疾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今后国家将继续提高包括残疾退役军人在内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更好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

按现行政策,国家依法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残疾退役军人第一次就业,并与所在单位其他职工享受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下岗残疾军人的生活困难和再就业问题,当地政府通过加大再就业扶持力度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以解决。要求安排到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诉求,不符合政策规定。

目前,公费医疗制度已逐步取消,残疾军人要求享受公费医疗,已不具制度性基础。近年来,为解决优抚对象的医疗难问题,国家逐步建立了“保险+补助+救助”三位一体的优抚医疗保障体系。残疾军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未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以及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随着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健全完善,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水平将不断提高。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原在军队服役的职工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残疾军人证》的,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残疾退役军人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符合上述规定。

残疾军人按照因战、因公、因病情形评定残疾等级,并享受相应定期抚恤金。参战退役军人因战评残定期抚恤金标准高于同一等级因公、因病评残定期抚恤金标准,参试退役军人因公评残定期抚恤金标准高于同一等级因病评残定期抚恤金标准,已经考虑到了参战参试因素。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或补助金,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放。因此,对既有参战或参试身份,又评定了残疾等级的残疾军人,只能享受标准最高的一种。

残疾退役军人的政策主要分为生活待遇、医疗待遇、住房待遇、社会优待四个方面。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25次提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2018年8月1日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年标准分别达到80140元、77610元、75060元。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由国家供养终身。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未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以及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其中,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符合相应条件的,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等政策范围;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拨地定桩测绘费等相关行政事业型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并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减免票价等优待。残疾军人本人、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享受优先录取、减免学费等教育优待。残疾军人申请办理最低生活保障或申请住房保障,在核定收入时,抚恤补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编辑:小静

来源: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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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以及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后补办评定了残疾等级的人员。

按现行政策,国家依法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残疾退役军人第一次就业,并与所在单位其他职工享受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下岗残疾军人的生活困难和再就业问题,当地政府通过加大再就业扶持力度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以解决。要求安排到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诉求,不符合政策规定。

目前,公费医疗制度已逐步取消,残疾军人要求享受公费医疗,已不具制度性基础。近年来,为解决优抚对象的医疗难问题,国家逐步建立了“保险+补助+救助”三位一体的优抚医疗保障体系。残疾军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未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以及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随着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健全完善,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水平将不断提高。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原在军队服役的职工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残疾军人证》的,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残疾退役军人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符合上述规定。

残疾军人按照因战、因公、因病情形评定残疾等级,并享受相应定期抚恤金。参战退役军人因战评残定期抚恤金标准高于同一等级因公、因病评残定期抚恤金标准,参试退役军人因公评残定期抚恤金标准高于同一等级因病评残定期抚恤金标准,已经考虑到了参战参试因素。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或补助金,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放。因此,对既有参战或参试身份,又评定了残疾等级的残疾军人,只能享受标准最高的一种。

残疾退役军人的政策主要分为

四个方面。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25次提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2018年8月1日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年标准分别达到80140元、77610元、75060元。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由国家供养终身。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未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以及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其中,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符合相应条件的,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等政策范围;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拨地定桩测绘费等相关行政事业型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并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减免票价等优待。残疾军人本人、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享受优先录取、减免学费等教育优待。残疾军人申请办理最低生活保障或申请住房保障,在核定收入时,抚恤补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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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路大哥,关注您很久了,单位现在在统计我们伤残保险的东西,所以我想咨询您一下。就是我是在执行任务期间导致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当时因为当时在任务期间(国外),医疗条件不允许手术,所以在任务结束后进行手术,术后被评为伤残8级,因身体伤残,去年退役回家。

在此,我就是想向您咨询一下:“按照军人保险法具体计算方法为,按发生伤残当月本人工资收入,具体包括基本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奖励工资,乘以相应给付月数确定。”这样算,当时除了我的基本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当时还有一个任务期间的任务津贴,我想咨询一下这个任务津贴,算在里面?

打个比方,简单来说我受伤当时,基本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加在一起是5000元,如果加上任务津贴,就有6000元,按照伤残保险来算,我是按5000来算还是6000来算。求军路大哥解答,比较急迫,麻烦军路大哥了!

战友,您好!非常理解您紧迫的心情,不过不用过于担心,对于伤亡残疾保险金的计算,财务部门是有一个专门系统的,输入您的相关信息,自动就会核算出您的伤亡残疾保险金和附加伤亡残疾保险金。

其实,关于伤亡残疾保险金和附加残疾保险金,我们有过较为详细的解答,您可以在军路首页输入“伤亡保险”,即可以看到相关文章。对于您当前所咨询的伤亡保险计算比例是否包括任务津贴的问题,经查询相关政策或不视为计发标准。

理由参照政策依据为2012年7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规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附加保险规定》,伤亡保险的计算比例及发放条件等问题,主要参考的就是这两个规定,也是当前现行的政策规定。

根据规定明确的,军人残疾保险金发放标准参照国家关于工伤保险残疾补助金标准计算办法,统一按照固定金额补偿的形式,按照军人本人发生伤残的当月工资收入数额乘以相应伤残等级补助月数最后确定发放金额。职务越高,伤残后补偿越多,实现了伤亡保险金补偿金额与本人工资收入直接挂钩,同步增长。

其中,月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奖励工资(当月基本工资的1/12)。士官、义务兵及供给制学员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1档、少尉1档、军龄工资60元的军官工资标准计算。当中并未明确任务津贴视为计发基数,具体以财务部门实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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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即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答: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中第三章残疾抚恤中提到的,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1)现役军人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导致残疾,认定为因战致残;

(2)现役军人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患职业病或者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答: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答:依据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布的《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的基本程序是:

一是申报,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评残;

二是初审,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进行初审;

三是公示,经初审符合评残医学鉴定条件的,进行公示;

四是上报,经公示无异议的,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通过后上报;

五是鉴定,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抽组专家组,采取集中方式,在指定医院实施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工作,医学鉴定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8月份至10月份实施;

六是审批,军级单位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的残疾等级,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答:关于评残后能够享受什么待遇的问题,《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有关抚恤金标准问题,《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经查阅法规文件和咨询相关部门,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等法规文件,1级至6级的残疾退役士兵,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7级至10级的,因旧伤复发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7级至10级的,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如果残疾士兵退出现役后因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可以申请调整残疾等级,需有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由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答:《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中规定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即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安置计划及时移交。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答: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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