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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县社保? 本溪社保局?

2021-10-13 22:35:48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408 咨询电话:954310

2020年,市人社局以扩大社保覆盖面、提高社保待遇水平为重点,深入推进社保惠民工程。

一是积极防范养老金支付风险。全年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15.75亿元,支出112.35亿元,结余3.4亿元,全市养老金全部按时足额发放。全市养老金全部按时足额发放。严格执行退休审批政策,实行“双审双核”机制,对提前退休审批实行网上公示,全力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积极推进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完成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社保扶贫清零任务,实现建档立卡、低保和特困人员应保尽保、应发尽发、应代尽代。

二是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全市共减免企业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三项保险费8.76亿元,分别为7.59亿元、0.92亿元、0.25亿元。

三是稳步提升社会保险待遇。按照省统一安排部署,为30.9万名企业退休人员提高了退休待遇,人均月增加养老金140元,调整后的月人均养老金水平为2717元,每年净增加基金支出约5.2亿元。调整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三项待遇,惠及2500余名工伤职工,人均月收入增加1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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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指出

受全国人大委托,4月8日、9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由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铁民带队,到沈阳市、本溪市开展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专题调研。

在沈阳市,调研组深入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和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详细了解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的运行情况,询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等,并前往红塔辽宁烟草有限责任公司,调研企业落实社会保险法的情况。

在本溪市,调研组首先来到辽东水务大峪水厂考察职工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随后到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本溪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考察全市居民养老、医疗等保险缴纳情况。

在两市,调研组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当地政府汇报及其有关部门、与会企业负责人的意见和建议,并针对调研情况深入交流。

调研组对两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取得的成效予以肯定。调研组指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

调研组强调,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社保基金运行监管机制,推动社会保险事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对法律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要结合地方实际,统筹协调、科学管理,摸清情况、找准问题。对地方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向国家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建议。要深入分析疫情带来的影响,认清形势,科学研判,做足准备,共渡难关。要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制度作用,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责编:尹柏寒、汤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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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是所谓的“三工”。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作用。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认定为工伤,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强调的是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

因工外出期间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2、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3、员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强调的是“工作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此亦进行了明确,“

上下班交通事故是工伤认定的常见类型,但并非所有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都能认定为工伤,这里需考虑员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如何理解?具体是指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结论为员工个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实务中较为常见的病是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员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经过抢救无效48小时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裁定书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

根据《代秋燕、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该案中,张海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到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后卧床休息,至次日被家人发现、经抢救无效死亡。虽然该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上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当地人力社保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于法有据。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认为,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这里需注意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情形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答复》(【2014】行他字第2号)中意见如下:

案例:

胡延夺与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辽0502行初66号:胡延夺与单位同事在工作期间到厂区外河沟旁吸烟,同事在吸烟时掉入河沟,此期间胡延夺用手救同事时掉入沟内,造成原告受伤,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当地人社局认定为非工伤正确。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

故意犯罪的社会影响恶劣,对国家、社会和公民的财产、利益等损害较大,本着引导公民遵纪守法的精神,对于故意犯罪的恶劣情形,法律设定了不利后果,将其排除在工伤保险制度之外,不予认定工伤。

“故意犯罪”的认定,

需特别注意的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

法律将因醉酒导致伤亡的情形排除在工伤认定的范围之外,主要是考虑国家的一些法律规定禁止醉酒后工作、醉酒后驾车等,因此,由于醉酒导致行为失去控制而引发的各种事故不能作为工伤处理,这样规定也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职工酒后工作,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吸毒在医学上多称药物依赖和药物滥用,吸毒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毒品交易活动加剧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威胁。相比醉酒,吸毒在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有过之而无不及,借鉴国际公约相关规定,我国亦将吸毒排除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自残或者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

“自杀”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有的自残或者自杀是员工精神状态导致的,但也有的不能排除是为了获得工伤待遇导致的,自残或者自杀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员工应对其主观故意承担责任,因此,不能认定工伤。

人社部于2020年2月21日针对企业复工复产中普遍关心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方面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其中关于工伤认定问题,人社部意见如下:《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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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9日16时至30日9时,辽宁省新增2例输入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其中本溪市1例,属重型病例;盘锦市1例,属普通型病例。

截至2020年1月30日9时,辽宁省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41例,其中重型病例9例,大连市治愈出院1例。确诊病例中,沈阳市9例、大连市5例、本溪市3例、丹东市5例、锦州市4例、营口市1例、辽阳市1例、铁岭市2例、朝阳市4例、盘锦市3例、葫芦岛市4例。

目前40名在治患者均在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病情平稳。其中,36例病例发病前有武汉居住史或旅行史,3例病例为武汉输入病例家属,1例为现有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

目前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650人,已解除医学观察73人,现有577人正在接受医学观察,其余正在追踪中。

专家提醒:请从湖北和武汉来辽宁、去过武汉以及途经武汉来辽宁的所有人员,主动、尽快到社区居(村)委会进行登记,并进行体温检测。如果没有症状,也要与家人在家进行医学观察14天,关注身体状况,每天早晚各测体温1次(包括家人),并记录在册。期间如出现呼吸道症状或发热,请前往附近发热门诊就诊。避免采用公共交通,可以呼叫120或开车前往,开车时注意打开车窗保持通风,全程佩戴医用防护口罩。

1月30日,记者自大连市公用事业联合收费有限公司获悉,根据国办日前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联合收费各网点营业时间调整为2月3日(农历正月初十)开始收费。

另外,联合收费微信公众号、支付宝、银行等电子化缴费渠道假期期间正常开通,为防控疫情,建议市民用户尽量选择电子化缴费方式完成缴费。

1月30日,记者自大连市人社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重要决策部署,市人社局采取多项措施保障疫情防控工作。

本着一切服从防控疫情的需要,市人社局决定暂停举办第十八届创业就业博览会,暂停举办原定于春节后在一二九街市人力资源市场开展的各类现场招聘活动、赴外招聘活动和跨地区劳务协作活动。将线下活动转向线上,集中开展互联网招聘或远程培训,大力推广远程面试,引导企业和劳动者等有序招聘求职,多种渠道满足企业用工和劳动者求职需要,着力打造“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服务活动。密切监测研判就业形势特别是农民工就业情况,指导各区市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维护好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因疫情未及时返连复工的职工,用人单位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安排职工放假休息待岗。职工在放假休息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用人单位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

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职工在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按月支付病假工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其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得随意违法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或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将开通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受理职工所提诉求,快立快结,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对于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的医护、防疫等有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适当延长。

依法保障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医疗救治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对用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职工救治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其使用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遇到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的工伤申报案件,将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缩短办理时限,积极主动指导相关单位依法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强化风险意识,积极应对防范,切实做好公共就业服务、社保经办、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人才人事服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和信访等窗口服务单位的疫情防控安全措施,加大服务场所预防性消毒和通风力度。充分发挥“一网通办”平台作用,推行不见面服务,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科学安排业务办理流程,避免出现人员密集办理业务情况。

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针对留校学生,要通过走访慰问等方式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做好防控工作。

针对离校学生,包括顶岗实习等学生,要通过微博、微信、家长群、学生群等各种网络渠道发布假期生活提示,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普及疫情防治知识和防控要求,引导学生、家长居家或外出时做好防控;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分类做好应对方案;要结合实际做好监测设备、隔离空间预备、开学师生返校预案、学校食堂管理等相关工作。

全市各职业培训机构集中学习场所暂停一切线下教学、培训及聚集性活动。各职业培训机构可将原定授课计划延期施行,有条件的机构可按规定开发线上同步教学课程;要做好培训学员的思想工作,取得理解和配合,妥善处理好退费或者调课等事宜。各技工院校学生未经学校通知不得提前返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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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广大球迷、媒体、球员、教练员、比赛官员、俱乐部及赛区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中国足球协会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延期开始2020赛季全国各级各类足球赛事。

中国足协将继续保持与国家权威机构的紧密沟通,结合各地疫情的实际发展情况另行决定本赛季各项赛事的举行时间,并在必要时对部分赛事的赛制、赛程及赛事规模进行合理的调整,相关信息将通过中国足协的官方渠道及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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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大连市档案局获悉,即日起,大连市档案馆,各区市县档案馆,市城建档案馆、市房地产档案馆全部暂停对外业务。

鉴于目前大连处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大连市档案局要求全市各级各类档案馆即日起暂停对外服务业务,避免人员聚集场所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大连市档案馆暂停信息查阅、展览参观等对外服务业务。恢复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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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缓报、瞒报、漏报疫情,有令不行、失职失察,落实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重要问题线索,省政府督查室、省营商环境建设局将派员进行实地督查,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严肃处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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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月27日,七部委下发通知联合查“挂证”以来,不到一个月时间,住建部官网已连续通报数十人。特别是近一周,已连续通报19人。

近期通报名单如下:

以上人员:除注册证书被撤销外,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对“挂证”的朋友们,小编多说一句,留给你的时间真的不多了!

按国家相关规定,我国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生55周岁,退休人员不需要交纳社保。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明确:年龄超过65周岁,不能申请注册,已注册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所以度川管理研究部认为:退休之后,年龄没有超过65周岁是可以注册和转注册的。

这种情况已人证分离了,但原单位内退,属于一种特殊情况,是否算作挂证,还需主管部门予以进一步明确。

我们的回答力求都是建立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之上,关于以上这个问题涉及《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多部法律和相关规定。

度川管理研究部认为若证明了你与注册单位是劳动关系,如《规定》要求的受聘于一家单位,那该单位就应该为你缴纳社保,若末缴纳社保就说明你与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你注册在该企业,就算作挂证!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明确建造师只能受聘于一家单位,社保缴纳单位一般认定是你受聘的单位,而是否兼职则取自于你个人和受聘单位要求,法律没有限定。

所以,这种情况是否算作挂证?主要还是看你在项目现场的履职情况,若注册单位是资质申请使用你的证书,则要看你在该公司的考勤情况。

若两者都没有问题,应不属于挂证。

典型挂证行为。

分公司为非独立法人,属于总公司派出机构,与总公司属于一个法人主体,为同一个单位,所以这种情况是“人证合一”的。

的确这种情况想查出有点难度,不过主管部门也可以通过“(1)通过单位考勤记录;(2)通过公安、网监查QQ、微信等聊天信息”等手段查出。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明确建造师只能受聘于一家单位,不同部门证放在两个单位,根据《规定》也属于挂证。

目前各类别资质标准中除了最低资质等级和特级资质需要注册建造等人员外,其他资质标准中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已取消。

(例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企业)、

(例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的资质申请和资质动态核查

,这些企业最起码需要人证合一,同时对建造师项目履职挂证产生影响。

关于其他资质企业的资质申请和资质动态核查将不产生影响,对建造师项目履职挂证产生影响。

同年到上海一公司上班,并在公司考了二建证注册在上班的公司。15年绍兴的公司停止了我的二建注册及社保,但未注销我的注册信息。17年通过了一建考试,18年申请注册在上班单位的时候被退回来了,没说明理由。目前在浙江住建厅能查询到我的二建信息到15年有效,住建部网站上没有我的注册信息,请问下我这情况算挂靠吗?要怎么处理?

根据《挂证专项整治通知》,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为自查自纠时间。你应该在原单位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若原单位不配合注销,《挂证专项整治通知》明确: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所以,建造师作为建筑企业和项目部的骨干人员,不属于劳务派遣范围。所以,这种情况应该属于挂证。

社保从2019年1月1日开始,由税务统一征收,到时候就方便查出来了!

按照相关法律,一人同时只有购买一份社保,目前在各省社保系统没有联网情况,可以做到多省买多份社保,从2019年1月1日开始,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后,因为税务系统早已全国联网,两省交纳社保的情况将成为历史,应提前做筹划,建议:

1)尽早决定将证书和社保放在哪家单位;

2)另外一家单位尽早注销。

根据《挂证专项整治通知》,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为自查自纠时间。你应该在原单位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若原单位不配合注销,《挂证专项整治通知》明确: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不需要重新考试,重新申请注册即可!《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转到事业单位注册,如果与你的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同样也是挂证。

不尽然,首先:通过社保信息系统和住建部的四库一平台,不完全依靠地方政府,可以查出“人证分离”的人员;其次,《挂证专项整治通知》明确:在指导监督(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底),对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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