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发生工伤致残,农民工主动离职后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伤残津贴未获法院支持。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落下帷幕。
符某出生于1953年5月28日,原系农民,无职工退休待遇,2014年5月达到退休年龄后才进入公司上班。2018年4月6日,符某在工作时受伤。2019年1月16日,被认定为工伤。2019年4月29日,被鉴定为工伤六级伤残。符某休息期满后未再去公司上班。
2019年8月6日,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给付其工伤待遇合计250570元,其中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680元,伤残津贴1252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符某在工作中遭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并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其损失应当按照工伤待遇处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通常情况下员工构成六级伤残的,如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可获得一次性残疾补助金和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则可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名称做了调整和变化。必须说明的是,上述规则适用于与用人单位存在正常劳动关系的员工,按月发放的津贴也仅发放至员工退休之日。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包括农民工),到用人单位劳动,可与用人单位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如其因工伤构成5-6级伤残,只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能享受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而,超过60岁的农民工至企业打工,即便其因工伤构成残疾,其与普通员工的工伤待遇也是有区别的,符某既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又主张伤残津贴,明显与规则向冲突,只应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判决支持符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712元,驳回其对伤残津贴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伤残津贴不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赔偿项目。(海安市人民法院孙小林)
编辑:崔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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