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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是不是必须警察出警? 工伤单位不承认?

2021-10-14 10:34:36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521 咨询电话:954310

身边有很多同事都有些胖,基层警务一直也不以为然。直到昨天,突然有人发来一张截屏,说警察胖是因为好吃懒做。

基层警务认为,必须就这个问题正式回应了。

这种低级的回答,都能被选为最佳答案,说明很多人对警察的确有很多的误解。

但图中说的这个原因,明显是泄愤的语言。其实就在这个问题下,后面有很多理性的回答,但没有被选上,说明问出这个问题的人,极有可能本来就是在挖坑。

哪里的问答最专业,当然是知乎。我们且看看最专业的知乎,是怎么回答这个问题的。

知乎的回答,显然专业了很多。而且问话也更全面,的确,不仅仅是中国,很多国家的警察,都是这样。这个问题下面一共有5个答案,全部着眼与饮食作息不规律这个职业特点。

警察为什么胖,答案已经很明显。一线警察每天在大街小巷中穿梭,微信运动步数基本霸屏自己的朋友圈。胖绝对不是因为好吃懒做,相反,胖是因为工作。

换句话说,

具体原因,基层警务根据自己的经验,总结了以下几个:

基层警务以前在看守所上班,上一个岗,就是六个小时,尤其是晚上八点半到夜里两点半的班,这么长时间,无死角监控,不能进餐啊,于是下午五点吃晚饭的时候,就狠狠地往肚子里塞,能不胖吗?

然而这也没用,每十五分钟就得巡视各监室一次,吃再多,一会儿就又饿了。夜班

,为了不瞌睡,全靠浓茶在顶着,茶助消化,越喝越饿。于是两点半下岗后,赶紧再塞一肚子,然后睡觉,能不胖吗?

派出所出警也是一样的,调解一个纠纷,常常能从半夜调解到上午,十来个小时吃不上饭。警情常常是瞬息万变,因为吃饭导致矛盾激化引发命案,那自己也得进去了。所以只能是饿着肚子死扛,等完事了再狠狠吃回来,能不胖吗?

还有审讯、抓捕、巡控等等,都一样。

什么,饿久了没胃口?哪有那么矫情,想到还得再上10个小时的白班,赶紧逼自己吃下去。

警察本身的工作量,不用多说,大多数地方都是一个人顶三个人来用,恨不得一天有50个小时。

除此之外,还要和群众沟通,压力山大啊,一不小心就袭警。

还要跟犯罪分子战斗,亚历山大啊,一不小心就丢命。

还要应付各种检查,压力山大啊,一不小心就被通报。

于是,精神常常处于高度紧张之中,在这种情况下,人会产生急性应激反应,内分泌系统会通过一系列的刺激反应,产生大量糖皮质激素,而过高的糖皮质激素可以促进食欲,引起肥胖。

警察工作量大,忙了很长时间之后,一回到家,不管白天还是晚上,直接瘫倒在沙发上,累,不想说话,不想动弹,遑论运动!

有人说,工作量大不就是运动吗,你这不是矛盾吗?

呵呵,照这个逻辑的话,那还要健身教练、体育老师干嘛,请一个老农民来不就得了。

工作上的忙,是损耗性的忙,越忙身体越差。真正的健康是作息规律,加强锻炼,但这些对警察来说,是奢望。

是违背人体基本生物学规律的,

要求“生理昼夜颠倒”,直接导致人体的生物钟紊乱。如果光有

,可能慢慢地也能习惯,但是还有白班,还要倒休,还要生活,这样的话,就很难捋顺、很难适应。

生物钟紊乱之后,一些器官得不到很好的休息,不良性的心血管和代谢反应风险增加,身体为了应对这些风险,自然就胖了。

另外,人体有一种叫拉普丁(Leptin)蛋白的东西,可以帮助大脑对身体是否已经足够饮食进行判断。睡眠不足会导致这种蛋白降低,于是肚子更容易感到饥饿,在不知不觉中就吃胖了。

好了,说了这么说。总之,

...

下面是有人之前的爆料,注意看时间:

逝者安息,最重要的是处理好身后事,下面分歧点来了。

死者家属认为,虽然死者在此工作时间不长,也没有签合同,但他是死在值班室里面,是在上班期间去世的,当时身上还穿着工作服,所以要求相应的

而乐客城金街的工作人员却不承认。工作人员说,

。因为死者本来应该上夜班,但白天他非要来上班,单位也没办法。

死者到底算不算是工伤呢?

我们先来看看青岛电视台的视频报道:

据死者的儿媳妇李女士说,三个月前,公公来到乐客城金街这家物业公司从事安保工作,上长白班,没有签合同。公公平时身体还算硬朗,没啥毛病。

李女士说,当天她婆婆一直给死者

,于是下午三点多钟来找他。结果却发现人已经去世了,鼻子里面全是血,淌了地上一大滩。据后来警察说,排除他杀,死者当时已经

从李村派出所了解到,接警后他们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通知了法医。法医到达现场后,对死者进行了初步检查,并没有发现机械性外力损伤。如果家属想进一步了解死因,需要书写申请提交,法医部门会聘请第三方医疗机构,对死因进行鉴定,然后才能出具最终的鉴定结果。

什么是工伤?

工伤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看来,乐客城金街的工作人员也早就熟稔其中的工伤定义——死在工作地点是板上钉钉的,唯一对他们不利的一点就是工作时间。只要不承认是死在工作时间,就不算工伤!

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工伤失业处的工作人员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所在单位应该在事故伤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们社会保险的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那么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都

...

这几年中国的公安队伍很苦,也很惨,因为网络的躁动,舆论的被带节奏,警察成了被指责的一号种子选手。一旦有任何涉警舆情,警察必是最后的背锅侠。不管你承不承认,事实如此。

首先要声明,我不在公安系统工作,但我是关注也关心民警,特别是基层民警,接触的越多,了解的越多,那么也越能看到他们对现状的无奈。

7月3日下午,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委政法委通报了一起违法嫌疑人在派出所内非正常死亡的情况说明,案情叙述较长,大家可自行阅读蓝色通报正文。处置结果就是:韩某某等六名辅警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监察立案调查,移送区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对值班领导闫某某、民警王某已依纪依法立案审查。

当日晚间,舆论关注度更高些的内蒙五原县派出所嫌疑人非正常死亡的案情也有了最新进展。五原县公安局西环派出所1名干警和2名辅警涉嫌玩忽职守罪被立案侦查,西环派出所所长被停职。

对于这两起案件,笔者都认真的阅读了相关通报内容、视频,因为没有更多的案情和细节无从知晓,仅仅以官方公布的内容看,笔者对相关处罚有很大不同意见。

首先,根据笔者多年关注民警群体,所接触他们的工作方式,同时,笔者也就鄞州区派出所事件与多位一线老民警沟通,从一般的办案流程来看,宁波鄞州区派出所内辅警的整个报案方式和手段不存在大的问题,内蒙五原县派出所事件亦是如此。

而非要“挑刺”的话,也就是我们用他们已经被定玩忽职守罪反推,两起案件中有瑕疵的地方在于:

1.当嫌疑人表示身体不适时,鄞州区派出所辅警应该报告领导,并打120或者送到医院去就医。

2.当嫌疑人头撞软包墙时,五原县派出所辅警不应该走开,而是走过去看看。

看到这,也许会有读者说,你都说出这两个问题所在了,那就是民警、辅警的责任。但是我们只看一个细节。

我们都知道,很多人醉酒是会耍酒疯的,不管事发时两个案件中的醉酒者是不是真的喝醉了耍酒疯,还是装疯卖傻,他们在派出所都做出了“极端”的行为:威胁辅警要咬舌自尽、9秒钟连续撞软包墙。

注意到鄞州区“咬舌自尽”的细节,当嫌疑人威胁时,6名辅警采取了口中塞毛巾的措施,这是允许的,并不是因此导致嫌疑人死亡。而之前嫌疑人表示身体不舒服要求看医生,我们一般人理解,谁知道你是不是“诈伤”?这种诈伤情况在民警办案中也是很常见,送去医院或者叫来120检查后,啥事没有,浪费警力不说,还浪费医疗资源。所以当时鄞州区辅警没有答应嫌疑人要求并不过分。

接着说醉酒者,喝醉酒本身就容易血压升高、心跳加速、身体机能亢奋等情况,当你剧烈运动或者极端激动时,风险更上一层。笔者也请教了一位医生朋友,像五原县事件中嫌疑人9秒钟连续两次撞软包墙,醉酒者这么做出现的危险的概率要远远大于正常人这么做,人体头部本是比较坚硬的部位,没那么容易受伤,但醉酒时你的意识模糊,力度也难以控制,看似撞墙,也许是颈动脉部分受损。五原县事件通报中,就确实有“用头部撞击墙体,致使颈髓损伤”的表述。

所以这种风险不是因为你进了派出所才产生的,也不是办案民警、辅警不负责任导致的,人的突发行为谁也不可能很准确预料到。

那么就此,笔者建议,公安部设计一种设备,今后凡事醉酒嫌疑人被拘后,在所里一律是双手双脚拷在设备上,不给其任何一点自寻短见的机会。到时候,法院也好,监察部门也罢,还是社会舆论,不要以“人权”找茬,因为相比“人权”,人命更重要。

第二点要说的,就是两起案件都相同是“玩忽职守罪”。这个罪名很常见了,因为这几年纪委系统的反腐。什么叫玩忽职守罪呢?法律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上叫“渎职罪”。注意,该罪名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也注意限定语是出现“严重”不负责任。

在我国,公安民警均是国家公务员,都是正式编制的,他们当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辅警”,是政府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的人员,说白了,他们属于“合同工”,并不是公务员,严格来说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但是,辅警应该怎么算,确实一直存在很大争议。有人认为就应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理由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渎职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确认,本质要件在于是否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而非是否具备形式上的编制或身份。只要是国家机关依法通过录用、聘用、委派甚至借用的途径给予一定的工作岗位并赋予一定的公务职责,都可以在渎职犯罪中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处。

也就是说,如果辅警是被授权了的从事“公务”,那么可以适用于玩忽职守罪。

即使我们可以认可这样的解释,在某种程度上,“辅警”可按照“国家工作人员”,那么问题来了,这就导致了一种奇怪的法律现象:在需要追究辅警法律责任时,将辅警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以玩忽职守定罪量刑。但是,在需要维护辅警权益的时候,又将辅警作为自然人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对待,没有特殊保护。

笔者不能说每一个辅警都如此,但这些年新闻媒体报道的,以及笔者私下了解到的,有多少因公牺牲的辅警并不能参照《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而只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来安置抚恤。

也就是说,你认为有错了,就按照高标准的国家工作人员来处置,而受伤了、牺牲了就回归合同工来安置?这叫公平?

我们看到公安部及地方公安部门,反复强调,辅警已经成为协助公安机关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他们的工作风险跟警察是一样的。但是辅警毕竟是合同工,与公务员的正式警察福利待遇也好,还是工作职权方面,都差很多。这叫公平?

而且在很多涉警案件中,主要被处理人都是辅警或者临时工,难道因为是合同工比较容易解除劳动合同,就以他们为主角?这叫公平?

还有,这些年,即使是正式的警察群体也被骂的体无完肤,不管什么样的案件,最后“受伤”的都是民警,就算是有个别案件反转后证明不是民警的错,但前期骂足骂够民警了,谁还在乎他们声誉恢不恢复,反正骂警察就对了,警察背锅就对了。特别是遇到犯罪分子出现意外、家属闹事、适逢国家大事期间,为了稳就草草以处置民警了事,部里极少出来说话主持公道,这叫公平?

我们承认,民警对法律的理解和执行确实没有法院那般专业,所以公安需要法院、检察院制约、纠正,也需要全社会的监督。但并不是说,除了公安以外的所有部门说了就算的,有不同意见公安是可以提出复议。比如,宁波鄞州区事件和内蒙五原县事件,对辅警、民警的处置是否合法合理,公安系统也该认真研究,提出自己的看法,而不是“泰然处之”,也更不是什么都是自己的错,反思自己,然后背锅。

我作为普通的老百姓,因为与人民警察接触较多,了解也多,我希望公安部里领导能够真正意识到现在警察的工作和生存现状,不要让兄弟们在外被误解、屡背锅,在内还爹不疼娘不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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