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到超市买东西时,我们经常看到促销员热情地推销某些品牌的商品,但其实这些促销员大多不是超市的员工。当这样的促销员在超市促销期间因工受伤,应由谁承担责任呢?
宋女士与甲公司有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安排宋女士在乙超市担任促销员一职。后宋女士在乙超市工作时,不慎将右手压伤,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
由于甲公司没有为宋女士缴纳工伤保险,宋女士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甲公司赔偿172400元,乙超市承担连带责任,仲裁委经审理后支持了宋女士的请求。乙超市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要求不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乙超市不承担连带责任。
法顾百家说
本案中,宋女士和甲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从中看出宋女士和甲公司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宋女士促销的是甲公司的产品,显然其是在为甲公司的利益进行工作。虽然超市对其供应商的促销员也会进行一定的管理,但这种管理不是劳动法上的管理,而是一种商业上的管理。因此,该案中的劳动关系是由甲公司和宋女士建立的。工伤赔偿关系不同于侵权赔偿。工伤赔偿的前提是劳动关系的存在,在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只能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廖阿姨已退休,经人介绍在一家超市做一些保洁工作。保洁工作很辛苦,但廖阿姨从不抱怨,踏踏实实的做好自己的工作。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这一天,超市关门后,廖阿姨跟往常一样,与另一位保洁人员擦拭楼梯。或许是灯光不够亮,也或许是连日的工作让人感到疲累,廖阿姨只觉得脚下一空,就这样从楼梯上摔了下来。由另一位员工搀扶去了医院,并打电话给领班和主管。经过一段时间的手术治疗,为了不增加家庭负担便要求出院了。在家里卧床休息了几个月,高昂的手术费和医药费让这个家庭背负上了债务。
但工作的单位却无任何表示,没有垫付一分医疗费,连一次探望都没有。廖阿姨和她的女儿都觉得十分悲愤,毕竟是因公受伤,超市无论如何也该有所表示,但几番找到超市经理希望获得一些赔偿都被拒绝,甚至不再接见他们。
廖阿姨母女几番找超市理论都无功而返,偶然得知
,于是希望通过大律问答,用法律的方式帮助她获得赔偿。
大律网律师给予专业解答,但却告诉她不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
廖阿姨母女觉得很不能理解,自己在单位上班,在工作的时间工作的地点因为工作受伤,怎么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呢?
:国家关于判断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的标准第一条就是年龄标准。须年
。依据我国现有规定,男性劳动者在60周岁就是我国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根据规定,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并已退休的职工,实际上已经失去了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而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的人当然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廖阿姨已经超过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所以其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已经消失,与该超市不能形成劳动关系,因此也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廖阿姨与超市当属雇佣关系,故她可以通过
。
不久,通过律师帮助廖阿姨争取到了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
本案涉及的一个法律问题是:退休人员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从而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定的调整范围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权利。故事中廖阿姨受聘在超市工作,接受超市的管理,付出劳动,并领取报酬;但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已经消失,所以与该超市不能形成劳动关系,而是形成雇佣关系,要通过认定工伤来获得补偿也就不可能了。
大律网:http://www.mydalv.com/
...邓某在一家超市上班,这家超市店对员工实行白、晚班两班制管理,白班时间为7:30-14:30,晚班时间为14:30-21:30,每班7个小时。上班期间,超市未为员工提供伙食,只是规定了每位员工40分钟的轮流吃饭时间。邓某因上班地点离家不远,平时都是回家吃饭。
一天,邓某中午回家吃饭后,驾驶着电动车到超市上班。途中,驾车的邓某与一辆轻型货车发生碰撞而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院方诊断,邓某有骨折,还有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邓某对该次交通事故无责任。
事后,邓某被认定为工伤,
超市不服上诉,提起上诉。
邓某发生事故时间不是在正常上下班途中,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而是私自外出受伤,其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邓某每班连续工作时间长达7个小时。
其间,超市只提供吃饭时间,不提供伙食,邓某中午就餐问题属于正常生理需要和身体健康需要,并非私自外出。此外,邓某住处离工作地点不远,骑车仅需3分钟左右,在超市不提供工作餐的情况下,邓某为了节约生活开支而回家吃饭亦属合情合理。
邓某在合理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依法驳回了超市的诉讼请求。
...原标题:【以案说法】上班期间回家吃饭,返岗途中发生车祸算不算工伤?
邓某在一家超市上班,这家超市店对员工实行白、晚班两班制管理,白班时间为7:30-14:30,晚班时间为14:30-21:30,每班7个小时。上班期间,超市未为员工提供伙食,只是规定了每位员工40分钟的轮流吃饭时间。邓某因上班地点离家不远,平时都是回家吃饭。
一天,邓某中午回家吃饭后,驾驶着电动车到超市上班。途中,驾车的邓某与一辆轻型货车发生碰撞而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院方诊断,邓某有骨折,还有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邓某对该次交通事故无责任。
事后,邓某被认定为工伤,
超市不服上诉,提起上诉。
邓某发生事故时间不是在正常上下班途中,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而是私自外出受伤,其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邓某每班连续工作时间长达7个小时。
其间,超市只提供吃饭时间,不提供伙食,邓某中午就餐问题属于正常生理需要和身体健康需要,并非私自外出。此外,邓某住处离工作地点不远,骑车仅需3分钟左右,在超市不提供工作餐的情况下,邓某为了节约生活开支而回家吃饭亦属合情合理。
邓某在合理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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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依法驳回了超市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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