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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受工伤到哪里去认定?

2021-10-14 17:03:25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816 咨询电话:954310

刘晶律师

近日看个新闻,一个四川的“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因为受工作中受伤了,向劳动部门去申请工伤认定,在劳动部门还给认定上了。用人单位不服气,要求撤销认定。最终,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工伤认定纠纷案,法院一审认定该案中第三人聂某发生交通事故时与原告四川某出国事务公司不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故判决撤销被告成都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被告限期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通俗点讲就是:非法就业的外国人,其劳动关系不合法。即便工作中受伤,也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我们国家国门越来越开放,这些年来中国生活和淘金的外国人也大量涌入。当然了里面也是良莠不齐的,有些是精英,有些是渣渣。不管你是什么,外国人来中国就业工作,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如果不履行法定程序,妄想用长期旅游签证或者探亲什么的来从事就业,其实都是违法的。将来出了事情,不但用人单位要担责,自己可能也利益受损。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但还有附加条件是由我国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也就是不能乱走穴。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

好家伙,大家想想现在混迹在各个外语培训机构的老外“外教”们,有几个能真正被称得上“外教”啊?凤毛麟角的。

外国人以及涉港、澳、台人员无就业许可证,擅自在国内企业就业的,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不受我国《劳动法》调整。而且,非法雇佣外国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乱啊~满大街的培训机构雇用“外教”只是为了装门面,其实绝大多数都是非法就业,这是公开的秘密。这些机构为了省钱,有几个雇佣的是真“外教”呢。这些冒牌货的水平没有经过审核家伙们,天天装专家扯犊子,最后受伤害的是信赖他们的学生和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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