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和福利待遇是否不变呢?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一般需要暂停工作
那么原工资和福利待遇是否不变呢?
有人认为
既然员工没有上班
自然不用足额支付工资
却不知道这种认知
其实是违法的!
01
曾某于2005年4月1日入职某公司,该公司为其购买了社会保险。2019年2月27日,曾某在生产车间下料时受伤,被送往成都市双流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
2019年3月25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编号为
,认定曾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载明:因该公司未足额为曾某缴纳社保,曾某从即日起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收到上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020年1月2日,成都市双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双劳人仲委裁字(2020)第0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曾某与该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解除劳动关系;2、该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曾某工伤待遇合计77931.23元;3、驳回曾某的其他仲裁请求。该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曾某未就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另查明,
庭审中,该公司陈述其对仲裁裁决书裁决的护理费1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416.67元予以认可,仅对仲裁裁决书裁决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不予认可。
02
该公司对仲裁裁决书裁决的护理费1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416.67元予以认可,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本案曾某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为:1、护理费1900元(100元/天×19天);2、住院伙食补助费380元(20元/天×19天);3、停工留薪期工资16234.56元;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416.67元(5941.67元/月×10个月),以上四项合计77931.23元。
03
原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曾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77931.23元。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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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工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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