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认定案件。
据悉,2019年3月19日下午,邓女士下班回家后与丈夫施某一起外出购买日用品时,接到公司董事长李某的电话,后于18时许,邓女士来到绿源山庄与李某一起吃饭,吃完饭后两人于22时左右离开。22时22分许,邓女士、李某步行至萍乡市开发区武功山大道320国道一路段时,袁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将二人撞倒,造成邓女士当场死亡,李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萍乡市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邓女士不承担责任。
之后,第三人萍乡某公司向被告萍乡市某行政机关提交邓女士的工亡认定申请;4月2日,被告受理了该认定申请;5月20日,被告经调查核实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邓女士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并向施某和萍乡某公司送达。施某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湘东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萍乡某公司位于李某居住的地方和邓女士居住的地方之间。李某居住地位于公司以东偏北方向,邓女士家位于公司西南方向。绿源山庄位于公司以东约六公里处。而且邓女士和公司董事长李某均分别下班回家,邓女士回家后与其丈夫施某一起外出购买日用品时,接到李某的电话后到绿源山庄吃饭,从时间和地点选择上,不具有工作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而且现有的证据也不能证明邓女士与李某当晚用餐系工作原因,所以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萍乡市某行政机关在受理第三人萍乡某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及时调查取证,在法定期间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施某的诉讼请求。
...哥哥冒用弟弟姓名入职,最后工亡,工伤怎么认定?
2016年5月30日,熊某来以其弟“熊某发”的名义参加体检,办理健康证明,应聘于百约公司从事锅炉工,其所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照片系熊某来本人,但证件编号系其弟“熊某发”公民身份号码。
2016年5月30日至2017年5月6日期间,百约公司工伤参保名册中无死者熊某来的参保记录,但有“熊某发”的参保记录。
2017年5月6日,熊某来突发疾病晕倒在工作岗位,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5月15日,百约公司向萍乡市人社局提交了《关于请求认定熊某来在百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上班期间死亡为工伤伤亡并按工伤保险相关标准给予赔付的报告》。
2017年7月12日,萍乡市社保局作出《关于江西百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请求熊某来工伤保险待遇的答复》,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待遇。
2017年10月27日,萍乡市人社局作出萍人社伤认字[2017]第60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熊某来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为工伤。2017年11月20日,被告萍乡市社保局作出《关于熊某来工伤待遇的答复》,认为熊某来未在该局参加工伤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待遇。死者熊某来的妻子肖某不服,以萍乡市社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本案百约公司工伤保险参保名册中并没有死者熊某来,故死者熊某来与萍乡市社保局之间并未建立工伤保险关系,萍乡市社保局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无不当。
死者熊某来为百约公司提供了劳动,其与用人单位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的前提下,劳动者发生了工伤,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赔付责任。
可见,是否存在用工事实是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建立与否的标准。本案中,死者熊某来自2016年5月30日至2017年5月6日期间一直在百约公司从事锅炉工,虽然冒用的是其弟“熊某发”的身份信息,但不影响熊某来与用人单位百约公司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因此,本案死者熊某来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所规定的“职工”。
其次,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事实劳动关系确立的前提下,用人单位百约公司自2016年5月30日至2017年5月6日已经为职工熊某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
故劳动者熊某来才是该工伤保险关系中的实际被保险人,熊某来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工伤保险关系。
最后,即然劳动者熊某来的身份适格、用人单位百约公司已经依法为其参保、熊某来经抢救无效死亡被依法认定为工伤,那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熊某来核实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本案中,萍乡市社保局作出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判决萍乡市社保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核定并支付熊某来工伤保险待遇。
...两原告之子杨某是中鼎公司隧道分公司的职工。2015年12月1日14时20分上班途中,杨某驾驶的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汽车相撞,杨某受伤死亡。原告方与张某签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张某给付死者杨某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亲属误工费用共计430000元。
2016年2月19日,萍乡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杨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为工伤。被告萍乡市社保局经过审核后认定:杨某工伤死亡丧葬费2121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两项合计598090元,因张某赔偿430000元,故补差拨付168090元给原告。
原告不服被告核定工亡保险待遇执行单赔补差政策,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全额支付工伤保险金额给原告。
对于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萍乡市社保局应当全额给付工伤保险待遇。保险责任是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社保局应尽的保障义务,这与侵权人因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冲突的,法律并未规定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职工就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种意见:支持萍乡市社保局采取“单赔补差”的行政行为。工伤保险属于救济和保障性质,支持原告诉求,势必增加基金支出缺口,收支难以平衡,同时导致重伤和死亡的理赔差距大,造成不公平。从社会效果来看,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首先,从法律依据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由以上法律规定可知,职工除了医疗费用不能重复要求支付外,是可以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其次,从法律关系上看,本案涉及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民事侵权关系,一种是社会保险关系。侵权人因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责任是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社保局应尽的保障义务,一个属于私权领域,一个属于公权领域,二者不可混同,也不可相互替代。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机制在目前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所以原告的诉请成立,市社保局应当全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7月28日,中国健康网云小编从萍乡市人社局召开的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市调整后补发的基本养老金已全部发放到位,共惠及18.96万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发养老金共计1.5亿元。8月份按正常增加后的基本养老金发放。
据悉,这是2005年以来全国连续第16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也是2016年之后连续第5年统一安排、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本次调整人员范围为萍乡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今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执行统一政策和统一调整办法,同步进行调整。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6元。挂钩调整。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因素挂钩。1.按缴费年限挂钩调整。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人员,按每满一年增加2元调整,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2.按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每人每月按本人2019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的1.1%增加。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高龄倾斜调整标准调整: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高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无力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可申请“助保贷”
据介绍,因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可以申请助保贷款,贷款总额为5万元。根据相关规定,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因生活困难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下列个体参保人员,可提出助保贷款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身体残障生活困难人员;无子女生活困难人员;因病、因灾致贫人员;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另外,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全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保至年底
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安排,萍乡市严格执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今年2至6月共为全市4251家企业减免社保费用2.21亿元,其中中小微企业被减免额度1.81亿元,有效促进了企业复工复产。
据介绍,从2月份起,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到2020年6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缓缴社保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据新华视点报道,6月19日16时20分,江西省萍乡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称,沪昆高速萍乡境内路段发生两车追尾事故,一辆装载三氯氧磷的运输车受损,30余桶三氯氧磷洒落泄漏并产生有毒气体。至20日凌晨2时58分,事故已处置完毕,无人员被困。
据悉,接到报警后,萍乡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调派7辆消防车、39名消防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据介绍,事故车辆共装载100桶三氯氧磷,每桶300公斤。经现场侦查,其中完整66桶,半完整20多桶,完全泄漏10余桶,泄漏三氯氧磷约3000公斤。泄漏的三氯氧磷猛烈分解后,产生大量刺鼻有害浓烟。事故发生时,现场无人员被困。
6月19日16时54分,消防指战员到达现场后,对现场进行警戒并疏散周边人员,与高速交警、环保、应急、路政等相关部门协助处置,利用石灰、沙土对泄漏的三氯氧磷进行掩埋,并逐一对泄漏桶进行转移。至20日凌晨2时58分,事故车辆被拖离现场,事故处置完毕。
6月20日上午,南都记者从萍乡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处获悉,当晚所有处置人员均佩戴齐全的个人防护装备进入现场处置,约花10小时处置完毕,整场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包括两名发生追尾的两车司机也无恙。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三氯氧磷是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广泛应用于农药、医药、染料、磷酸酯及阻燃剂的生产,遇水发热致爆炸,放出有毒氯化物、磷氧化物气体,在泄露应急处理时禁止用水。
...萍乡某政法单位因工作需要,现委托萍乡市同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员工1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1.坚持面向社会、人岗相适的原则;
2.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3.坚持面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招聘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良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爱岗敬业,有较强的责任心、团队精神、学习能力和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符合公开招聘人才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详见招聘岗位及要求)。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受处分未满处分期限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5)其他原因不适宜报考的人员。
三、招聘岗位要求及人数
文职人员岗,招聘8人,男性,要求具有大专以上文凭,年龄18至33周岁,身高在1.70米以上(含1.70米);身体健康、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疤痕和缺陷,身上无纹身,无传染性疾病,无口吃和色觉异常,形象良好,双侧裸眼视力须达到4.8以上;有全市政法系统工作经历且实绩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要求。
宣传人员岗,招聘2人,女性,要求本科以上学历(中文、新闻传媒、平面设计等专业为佳),年龄18至33周岁,事业心强,文字功底好,具备扎实的写作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熟练使用计算机办公软件,熟练使用微博、微信、视频剪辑软件。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时间、方式
1.报名时间:2021年9月28日--2021年10月08日上午12:00整。(工作日上午9:00-下午17:30,国庆网上报名)。
2.现场报名地址:萍乡市建设中路3号(原东方宾馆三栋二楼),报名需提交毕业证、本人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岗位相关证件原件、学信网电子注册备案表及两张近期一寸免冠照,并现场填写《报名登记表》。
3.网上邮箱报名:将报名所需材料毕业证、本人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岗位相关证件原件、学信网电子注册备案表压缩打包发送至455088525@qq.com,因国庆法定日正常放假7天,凡网上报名者请于10月08日上午进行电话确认。(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聘工作过程,如报名人员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通过资格审查的,一经查实,不论在哪个环节发现,当即取消该人员考试资格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考试
本次公开招聘考试采取笔试(宣传员)、面试方式进行,经招聘领导小组研究讨论确定本次招聘人员。
1.笔试。考试主要内容为时事政治、公文撰写等。
2.面试。主要考察应聘对象的逻辑思维、组织协调、语言表达、临场应变、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3.计分办法
笔试和面试采取百分制,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
笔试、面试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和政审
面试结束后,按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入闱体检和政审环节人员。
1.体检标准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规定的人民警察职位要求执行,体检费用由招聘单位承担。出现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等情况,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2.政审
体检结束后,组织体检合格的考生进行政审。重点考察体检合格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情况。并由当地村(社区)和公安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材料,如出现政审不合格或放弃政审的(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政审的视为自动放弃),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政审人选。
五、薪酬待遇
聘用人员2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2000元/月,转正后,工资待遇约5万元/年(包含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具体缴纳办法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提供工作餐。
萍乡市同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2021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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