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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官司好打吗?

2021-10-14 20:34:04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760 咨询电话:954310

员工没有提前通知就走人,企业要求赔偿,这种情形,在法律上能获得支持吗?

今天,我们就一探:劳资双方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

如上图数据显示,在劳动争议有关损害赔偿案件中,企业致员工损害争议案件占67%;其根由主要为企业未为员工购买社保导致员工未能享受相应权利。

员工致企业损害争议案件虽然仅占33%,却往往是实务中的难点问题;如数据显示,员工致企业损害争议中,企业胜诉率仅有26%。

1、未办理离职交接,企业诉赔;或

2、未提前30天通知离职,企业诉赔;或

3、损害公司财物,企业诉赔;或

4、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关联交易,企业诉赔;等等。

其一,就是在于损害事实的认定,具体而言,员工过错至企业受损的事实,无法有充分证据固定。

其二,就是在于,也是实践中最难以解决的地方,即企业实际经济损失的举证。

我们一起来看看一则真实的案例:(2016)粤03民终16470号

陶某于L公司任职司机,陶某于2015年4月24日离职并将车辆归还L公司,双方签订《离职协议》,协议对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补偿做了明确约定,并明确鉴于L公司向陶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双方不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劳动纠纷或债权债务。

随后公司主张陶某未归还100011900000787841号、100011900000730522号加油卡、粤BF51xxx号洒水车和粤BK8xxx扫地车的行驶证和车辆钥匙,请求返还及赔偿损失。

《协议》已对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补偿做了明确约定,并明确鉴于L公司向陶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双方不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劳动纠纷或债权债务。因此,L公司在签订该协议前或者签订时,应当就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与工作相关的事项及物品进行了交接,才能确认双方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劳动纠纷或债权债务。

并且,陶某仅确认其持有的加油卡尾号为5139并已移交,L公司不能举证证明陶某持有尾号为7841及0522号加油卡,其请求返还,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而车辆行驶证及车辆钥匙的问题,L公司确认陶某归还了车辆,但主张未归还行驶证及车辆钥匙。依据常理,员工进行工作交接时,车辆已经交回,行驶证与车钥匙应当与车辆同时交付,L公司不能证明陶某仍持有上述物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对于社保引发的企业赔偿问题,随着企业对社保缴纳越来越规范,目前此案例开始走下坡路,越来越少;然而,此类个案多发生于员工刚入职不久,企业还没来得及履行缴纳义务时发生的;一旦员工缺失社保(例如工伤保险),此时就会增加企业的赔偿责任风险;

当然有些企业以整体上“雇主责任险”的商业安排予以转移风险方式,但成本比较高,更多的还是在于作为员工福利呈现。

然而,员工赔偿的问题,不论是离职交接问题还是其他损害行为导致的,对于企业而言,由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理念决定了不可能仅仅依赖法律法条的规定就能透过法律技术直接解决赔偿问题。

实务中,企业更多的是采取进一步规范管理工作,包括离职交接与薪资补偿挂钩,岗位职责与财产管理规范等等,作为规避主要风险措施。

其一,就是主观上过错,一般实践中认定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其二,就是客观上有具体的损害行为,而不是简单地理解为违法行为就是损害行为,例如不能简单地认为其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就离职,这种违法行为有没有造成实际损害。

其三,就是企业有实际损失,然则在实务中,这些损失往往是隐性的,或无法用实际载体呈现的。

我们在实务中就遭遇到这样的案例:一商场的仓管员因晚上离开岗位,而导致货物丢失。

对于这类案例,对照前述适用条件,就明显存在主观上过错,客观上离职岗位而严重失职,有实际损害行为;结果上企业有货物的实际损失。

最终,法院裁判该仓管员应承担一定的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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