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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务中,看似相同的案子为什么会有不同的判决,并非是法院的裁判尺度不一致,而是案子根本就不同。都是因为在活动中受伤,有些被认定为工伤,有些没有被认定为工伤,这是为什么?当我们搞明白工伤认定的核心因素后,所有问题将迎刃而解。
杨某在某公司装配车间从事操作工。
2017年5月27日,公司装配车间组织到浙江临安旅游,杨某在旅游过程中受伤,经诊治,诊断为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半月板损伤、左膝腘窝囊肿。
2017年11月13日,杨某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7年11月24日,人社局受理杨某的申请并向公司发出举证通知。公司收到举证通知后提交杨某旅游受伤治疗情况函告、团队境内旅游合同、ASY旅游统计表,其中统计表中包括有员工和员工家属。人社局分别向杨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
2018年1月18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杨某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并于同月23日分别向杨某、公司送达。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杨某陈述也有人因为有事情不去旅游。
法院认为,杨某的受伤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据此,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人社局根据杨某的申请及公司的举证,经调查、审核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并送达,符合法定程序。
杨某提出其是在公司组织的旅游时受伤,应认定为工伤的主张,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分别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争议在于杨某在旅游时受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判断职工所参加的活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组织,应从该项活动的内容、形式、目的、性质、人员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进行考量。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17年5月27日公司装配车间组织的旅游活动是由公司提供一定额度预算经费,公司各部门自行决定时间、地点、活动内容,并分别组织前往的带有福利性质的活动。员工可以选择在承担家属费用的前提下带家属前往,也可以选择不去。
所以,杨某的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的核心因素是工作原因。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本条为条例的立法宗旨,其保障的对象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这里就直接说明了工伤是为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因工作患职业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我们仔细分析一下以上条文,第一项是“因工作原因”,第二项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第三项是“因履行工作职责”,第四项职业病是因为工作引起,第五项是因工作外出,第六项是因为工作才有上下班的问题。总结各项内容我们发现,每项的重点和共性都是与工作有关,受到伤害是因为工作上的原因。
第十四条是认定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是法律的特殊规定,我们不作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将工作原因扩大到“单位组织的活动”,能够把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的伤害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般而言,可视为工作原因的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应当限于文化体育、教育培训等与工作紧密相关的活动。这种理解在相关规范性文件也能得到印证。
比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国法秘函[2005]311号)“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16]3号)第八条“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涉及领导、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以上规定均强调此类活动与单位工作安排、工作内容的相关性,与《工伤保险条例》强调“工作原因”作为工伤认定核心要素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
所以,在活动中受伤认定工伤的核心因素仍然是工伤原因,判断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应该从活动的内容、形式、目的、性质、人员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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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018工伤判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就不算工伤吗?
不是这样的。我先来说一下2018年工伤认定的标准吧。通常认定常规的工伤需要同时具备三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从事与工作相关的事务受到的伤害,无论员工是否违章操作或是否有过错。另外也包括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发生的人身伤害,以及职业病。还包括一些特殊情况。
一般情况下,工伤是这样认定的: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那么,问题来了,工作时间之外就一律不算工伤吗?也不是,如果属于以下情形,也是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9、在抢险救灾、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0、职工原在部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军人伤残证,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
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呢?
医疗费用和合理的相关费用都是100%可以报销的,工伤期间是可以全额享受薪酬福利待遇的。医疗期满,如果经鉴定属于1-10级伤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还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我是“水流云在草青青”,认真诚恳的退休顾问,欢迎关注,查看更多社保及退休文章。愿天下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李律师好,欢迎做客本期节目。今天我们要和各位听众朋友们分享有关工伤认定的相关内容,首先我们有请李律师给大家打个招呼,并给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工伤?
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
在2011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李律师,那认定工伤事故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工伤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要素,否则属非工伤事故。
1、地点——必须是发生在履行工作职责所涉及的区域内。(员工外出的领域,以及上下班的途中,也认为是工作场所。)
2、时间——必须是发生在履行工作职责的时间界限之内,即通常所说的上班时间。
首先,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应认定为工作时间。
其次,因工外出的时间也应认定为工作时间。
最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正式工作时间的前后,也应认定为工作时间。
3、原因——必须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引起的。
首先,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和收尾性工作,在工作中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也是工伤事故。
其次,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是工伤事故。
最后,在工作实践,从事对社会有益的工作而引起的伤害事故,也是工伤事故。
说到这里,前段时间有篇文章特别火,不知道主持人关注到没有,是一个法官在家写判决急病身亡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
是有看到过这个新闻,但究竟是怎么回事,您能给大家分享一下吗?
】好的,主持人。一开始人社局认为该法官不是处于工作状态,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没有认定为工伤。后法官家属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官认为“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理应属于上述“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同样,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其权利理应受到保护。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该人社局不服一审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从这个案子我们可以看出,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可以延伸,最重要的原因——必须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引起的。
那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职工发生工伤的,如果企业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责任就相当大的一部分就转嫁给工伤保险机构,由工伤保险机构向工伤职工提供劳动保险待遇;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将由企业自己承担。
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是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必要要件,存在劳动关系,才有构成工伤事故的可能,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论受何伤害,都不属工伤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2、劳动者必须有人身损害事实
工伤事故的损害事实仅指人身损害,不包括财产损害和其他利益的损害。“人身损害”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
3、损害事实必须是在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
不管何种原因,只要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就满足本要件的要求(包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其他原因所致的损害,如意外事件、第三人的侵权等)。
判断工伤事故是否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依据,就是工伤事故构成的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
4、事故与劳动者受到损害的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工伤事故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要求事故必须是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原因,包括:意外发生的损害或灾祸,管理、指挥、设计、操作上的疏忽、不慎等过错所致的损失或灾祸,还因包括其他企业工作中发生的事故以及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等等。
劳动者的损害事实,必须是企业事故直接造成的,这里的事故与损害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也有相当的因果关系。例如,事故致职工身体损伤,没有直接造成死亡的后果,但是职工受到伤害之后受到破伤风病毒感染,因而致死,事故与伤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与死亡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构成工伤事故责任。
5、事故必须不是受到人身损害的劳动者自己故意所致
对于劳动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故意造成自身损害的,用人单位无需承担责任。
劳动者违章操作造成工伤事故导致自身损害的,是否属于故意范畴?
《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蓄意违章不应认定为工伤。所谓蓄意,是指有计划、有预谋地为特定目的而故意违章,往往是明知违章会造成一定的后果,而对此毫无顾忌甚至希望或追求这样的结果发生。而一般的违章不属于故意的范畴。
那工伤认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工伤认定的申请是这样规定的。
1、申请主体及时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人分为:用人单位和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有特殊情况,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同意,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即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根据《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b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及近亲属关系证明;
c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d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时医疗诊断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及抢救记录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
f与职工受伤事故经过有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之后呢?
申请之后,则是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
首先是受理机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为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两级,对直辖市来说,分为市级和区级两级)
还要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间是多久呢?
需出具工伤认定行政决定书并送达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有四种形式,即工伤认定决定、视同工伤认定决定、不属于工伤认定决定、不视同工伤认定决定。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机构。
3、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要是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是不是可以和上面讲的法官在家写判决身亡的案子这样,向法院提起诉讼?
是的,但是要先复议,再诉讼。不服认定决定书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
1、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先向左出工伤认定结论的劳动行政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2、如果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选择行政诉讼,这时的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工伤认定办法》第19条、《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那伤残等级是怎么回事呢,做伤残等级鉴定有什么好处?
伤残等级是劳动能力鉴定的一种。
好的,各位听众朋友,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谢谢李律师的到来,下期让我们和李勇律师继续本期话题,分享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的相关法律知识,再会。
谢谢大家收听,谢谢主持人,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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