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受工伤,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相应费用,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有些员工因为受伤较严重,几年之后再次复发,复发后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能否报销?工伤复发能不能得到赔偿?
工伤人员经鉴定机构鉴定后,原伤残部位伤情复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审核支付。伤情复杂无法核定的,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向鉴定机构提出工伤复发认定确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复发确认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
3、《鉴定结论书》;
4、《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
5、诊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1、提供当时工伤的相关材料。劳动部门发放的工伤证、工伤鉴定表、批准工伤退休的登记表等。
2、未曾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工伤退休人员,填写《职工因工致残旧伤复发程度鉴定审批表》,由职工本人填写受伤时间、受伤经过及治疗情况,一式两份。
3、企业保险科组织医院专家认定,依据之前受伤的部位,认定旧伤是否治愈、是否复发。
需要说明的是,复发疾患需与原工伤部位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相一致性方可确认。如因工负伤致股骨头、颈骨骨折,经治疗后骨折愈合,但若干月后原工伤部位出现缺血、坏死等。
为尽量简化程序,方便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对于通过一般的医疗诊断,能够明确认定系旧伤复发或能够明确排除旧伤复发情形的,不再需要进行工伤的旧伤复发确认。只有在争议较大时,可提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确认。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依旧享受复发前规定的工伤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满后,工伤职工如果仍需治疗,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注意: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对工伤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使工伤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后工伤病情发生变化需要治疗的能够有一定的医疗保障,是对可能需要的后续医疗费的一个补偿。
当你领了一次性补助金。就意味着终止了伤残待遇,和原单位以及社保基金都结算完毕,自领取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之日起工伤保险关系就已终止,旧伤复发费用需要自理。
并不是所有的复发伤害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复发,所谓的“伤情加重”是需要相应证据形成证据链来由工伤员工举证的,并不是想当然的。
最终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复发,要从员工伤情问题上分析,要是有自身原因导致复发的,要据过错责任有相应的责任方按过错比例承担,否则并不一定会得到仲裁院或者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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