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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椎间盘突出算工伤的认定条件? 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认定条件?

2021-09-25 02:02:15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697 咨询电话:954310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郑敏律师

在原址上翻建住房,即使在原宅基地范围内进行,也需要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在规划农村地区,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可以实行规划许可管理,规划许可管理应当依据村庄规划进行。北京市的具体文件中规定,申请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不需要提交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应当提交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建设申请、符合村庄规划的拟建方案以及四邻意见等材料(四邻意见不一致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形成本村意见),向乡镇人民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因此,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的行为应当取得相关审批手续,也就是要向乡、镇人民

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

报城市、县人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取得许可后方可按具体要求实施原有宅基地的翻建行为。

其他地方利用原有宅基地翻建房屋亦可查询本地文件规定。这位听众可以查询一下当地文件规定,看是否需要履行上述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对车位、车库权属归属作了明确规定,即建筑区划内,除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权法规定属于业主共有外,其他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也就是说,地下车库、车位是属于业主共有,还是属于开发商所有,或者开发商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给业主,均应由双方约定。

在以往的司法案列中,法院在判断物业小区地下车库属于开发商所有还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关键之处:一是看购房合同是否有权属的明确约定;二是看其规划用途是否明确、结构是否独立、面积是否公摊进入了地上住宅的建筑面积;三是看是否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专有部分”。如果这些条件都不具备,则依法应属开发商所有。

希望各业主及开发商在物业小区地下车库权归属案件中能理性、合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圆满解决相互间的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对工伤的认定是比较严苛的,您的情况属于长期久坐引起,是一个慢慢累积的过程,同时腰间盘突出目前还没有纳入可以工伤认定法定职业病(国家规定的纳入职业病范围的职业病分10类115种。),但也有极少部分地区会认定腰椎间盘突出症为工伤的操作。工伤认定一般是去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疾病与工伤关联鉴定,如能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组鉴定为该腰椎间盘突出症由腰部扭伤导致,可以按照工伤处理,各地区在具体操作上有所不同,所以建议您可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即可以向法院申请退还一半的费用;对于律师费的约定,法院调解成功的案件,律师费是否退还,按照与律师的委托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律师费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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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行垫付的有关费用,职工或者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返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公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的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由此,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但是如果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第三人有过错的,劳动者既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又可以让第三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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