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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工伤十级赔偿多少钱? 陕西工伤十级大概赔几万?

2021-09-25 03:00:48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516 咨询电话:954310

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规定,陕西省决定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提高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工作将在2020年11月10日前完成。

据悉,本次调整范围和对象包括,2019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本次调整范围和对象不包含2019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调整标准包含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伤残津贴具体原则为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25元、118元、111元、104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371.75元的,增加到3371.75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97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83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717.5元的,增加到2717.5元。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453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207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原则为,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月人均调整增加56元。

此外还有生活护理费,这部分以2019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3265.0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2612.0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959.02元。为保证待遇支付公平性和政策连贯衔接,原生活护理费高于今年调整标准的,按就高标准执行。

具体调整资金支付渠道为:

(1)已将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

(3)调整增加5级、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费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4)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据了解,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由各市(区)人社部门及省级行业统筹单位按本通知组织实施。本次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记者肖琳通讯员独萍)

作者: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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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本次调整范围和对象包括,2019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本次调整范围和对象不包含2019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调整标准包含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1至4级伤残职工

;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371.75元的,增加到3371.75元。

5级伤残职工

6级伤残职工

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717.5元的,增加到2717.5元。

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453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207元。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月人均调整增加56元。

此外还有生活护理费,这部分以2019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3265.0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2612.0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959.02元。为保证待遇支付公平性和政策连贯衔接,原生活护理费高于今年调整标准的,按就高标准执行。

(1)已将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

(3)调整增加5级、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费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4)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据了解,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由各市(区)人社部门及省级行业统筹单位按本通知组织实施。本次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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