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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2021-09-25 03:10:55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736 咨询电话:954310

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广东省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17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免费计算赔偿+赔偿申请指南+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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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少术开始吧。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广东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2017年广东省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70元一天)】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市外就医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两项合计支付深圳标准为每天350天)】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广东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广东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50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40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

安家补助费

六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7年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数据:2017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396元。

因此2017年最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

广东省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广东省人社局网址:http://www.gdsi.gov.cn/

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doc下载:下载地址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17)粤0304民初10356号

原告(被告)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汉族,1956年7月23日出生,住址陕西省汉中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原告)郑某某,男,汉族,1970年1月1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代理人向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10年8月1日。

二、工伤情况:原告未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被告2011年3月12日的左尾指、下肢受伤,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人社认字(市)【2011】第411344001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属于工伤。

三、劳动能力鉴定情况:2012年3月15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被告为八级伤残,此次工伤的医疗终结期为2012年1月15日。其后被告出现了旧伤复发,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7日同意被告延长医疗期即从2015年11月29日至2016年2月28日。2016年3月10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被告延长医疗期即从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5月26日。

四、月工资标准:已生效的本院(2012)深福民四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的月工资为2827.5元(130元/天×21.75天)。原告主张其月工资按2016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72651元计算,没有事实依据且与上述生效判决相矛盾,本院不予采纳。

五、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已生效的本院(2012)深福民四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2年3月31日解除,被告在2012年3月31日之后也并未向原告正常提供劳动,故本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为2012年3月31日。

六、医疗费:被告诉请2015年12月28日医生估算的后续门诊医疗费45000元,但未提交2015年12月28日之后工伤治疗对应的医疗费票据予以证明,故被告该项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七、工伤待遇:因原告未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依法应向被告支付以下工伤待遇:1、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以及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5月26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6607.5元(2827.5×5+130×19);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412.5元(2827.5×15)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310元(2827.5×4)。被告诉请的上述工伤待遇中的过高部分,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八、鉴定费:被告提交的票据显示其2015年9月18日至2016年7月22日期间支出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1550元,该费用依法应由原告承担。被告诉请原告承担鉴定费的银行转帐费用1.75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九、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7]321号。

十、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90604元;2、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津贴94446元;3、原告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4530元;4、原告支付后期医疗费45000元;5、原告支付鉴定费1551.75元;6、原告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91572元。

十一、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412.5元;2、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310元;3、原告支付鉴定费1550元;4、原告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以及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5月26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6607.5元;5、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无需向被告支付上述仲裁裁决确定的各项款项。

十三、被告的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一致。

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1、原告主张其通过案外人向原告支付30000元,已在(2012)深福民四初字第1121号案件中进行了审理,故本院不予重复处理;2、原告诉请抵扣被告的借款16500元,未在劳动争议仲裁期间提出,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原告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裁决结果

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被告)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被告(原告)郑某某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以及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5月26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16607.5元;

二、原告(被告)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被告(原告)郑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412.5元;

三、原告(被告)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被告(原告)郑某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310元;

四、原告(被告)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被告(原告)郑某某支付鉴定费1550元;

五、驳回原告(被告)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原告)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项至第四项的款项,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刘某某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卢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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