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虽也属家庭共同财产,但离婚是不能提取的
不久前,《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4部门将针对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行为打出“组合拳”。
其中,重点提出:严格审查通过离职提取套现公积金,多次通过离婚、买卖同一套房来套现公积金的做法。
由于公积金提取多有各种各样的限制条件,操作起来比较复杂。比如,离职怎么提取公积金,离开一个城市怎么提取公积金等,离婚能分公积金吗?
根据
介绍,很多人其实十几年都没用过公积金,账户里的钱也是一笔不小的数字。
最近,有几起离婚案就是这样,当事人离婚分割财产时没想到要分公积金,回头想了起来,还有一笔钱没分好,于是又跑来问律师:我个人公积金账户里的钱怎么处理?而且都在个人账户里,这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如果算,钱取不出来,怎么分?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会比较关注房子、车子等大标的物,往往把公积金这笔‘隐形存款’忘记了。”林康达律师说。
很多人离婚后,才记起来还有一笔隐形财产没分,那就是公积金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也就是说,作为储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工资收入的一部分,是国家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只要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就可以看出,公积金虽属个人所有,部分权能却受到限制,并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币存款。
“所以,这就有了一个矛盾:虽然是个人存款,却不同于一般的个人存款。所以在涉及住房公积金分割的案件中,法院通常不会对住房公积金采取强制执行。”林康达律师说,在他所了解的案件中,只有个别案例是法院将被告方的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用以偿还借贷的。
公积金是一笔非常特殊的“存款”图/视觉中国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即是,公积金是专项资金,只能专款专用。
买房,是公积金提取最常见的方法
“离婚是不属于公积金可提取的条件的。”林康达律师提醒。
但是,在婚姻存属期间的个人公积金肯定又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住房公积金该怎么分割?
林康达律师介绍,从具体操作看,在离婚的案件中,如果住房公积金符合提取条件,在法院调解中是可以要求提取公积金并进行分割的。
“如果双方都有公积金,但都没法提取,一方通常要给另一方差价补偿。如果只有一方有住房公积金,那么就是对半分割,不过,多数情况都是公积金较多的一方以现金方式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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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保的人都知道,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在职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职工有买房、租房、建房、装修等需要时,可以提取出来。如果夫妻离婚,一方可以分割对方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吗?
住房公积金从其性质上看,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对此《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所以,离婚后公积金能不能分,首先应该区分婚前和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实际离婚案件中,在处理公积金夫妻财产分割时,往往会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具体的折价补偿法有几点:
(1)如果双方都有公积金的
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公积金账户所剩余的资金总额,通过折抵的方法,由金额高的一方给予金额较低的一方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分得的公积金额度相当;
(2)一方拥有公积金的
在只有一方有公积金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予以对半分割。通常也是会通过折价款的方式由拥有公积金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支付。
...众所周知,夫妻双方离婚时,需要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做出处理。实践中,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问题时有发生,下面我们结合案例来分析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提取和分割?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再117号民事裁定书中阐述:本院再审认为,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了“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倪某住房补贴自1960年入伍开始计算,住房公积金自1992年开始计算,至1995年两人离婚,倪某住房账户中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包括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因倪某已于2004年去世,倪某住房账户中的资金一部分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由于该笔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现由防化研究院控制,因此,李某起诉防化研究院,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本案有明确的被告和事实理由,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李某享有要求返还自己财产的诉权。李某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至于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已达到给付条件,李某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属案件审理中的实体问题,应由人民法院审理后予以判决。
案例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京民申5446号民事裁定书中阐述: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黄某于2015年7月1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已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有效,因黄某与王某离婚时,黄某并未退役,而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并未提及黄某名下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的分割,现黄某已退役,并已经领取相应的转业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因此王某有权就上述财产主张自己的权益。就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黄某名下的在其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应予以分割。
由上述案例可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可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案例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案号为(2020)京02民终627号阐述:一审法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按照有利生产、便利生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法院对涉案财产作出如下分配:截至2018年3月7日,冯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为32035.73元,因为牛某与冯某于2015年3月28日登记结婚,故应扣除结婚日期之前的公积金6336.46元,即剩余的25699.27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冯某应给付牛某的住房公积金为12849.64元[25699.27/2]。二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可见,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首先,应查询住房补贴数额、住房公积金的余额。然后,要严格分清上述款项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所要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因此,如余额中包含结婚之前的款项,应予以扣除。最后,离婚时,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约定财产归属、分割方式或不存在隐瞒、转移财产等特殊情形,一般平均分割。具体的计算方法:从登记结婚日起算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离婚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数额总额×50%,经过计算,一方直接给对方予以货币补偿。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即,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离婚、需分割共同财产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也不得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申请提取公积金。
那么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该如何进行分割呢?
案例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2019)京0108民初48684号民事判决书中阐述:经审理查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情况:吴某名下住房公积金余额249403元。法院最终判决:吴某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归吴某所有,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董某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缴纳的吴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50%的对价款。
因此,即使住房公积金不能提取,离婚时,只要计算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法院一般会判决一方名下的公积金归其所有,然后依照离婚时确定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由一方折价50%给另一方。
作者:贺争律师/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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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为了避免以后发生争议,越来越多人选择签订离婚协议书来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然而,双方在起草离婚协议时可能考虑不足,导致协议内容约定不明确。如果离婚协议中对财产问题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该怎么处理呢?今天的案例为您解析相关法律问题。
小高(女)和小陆(男)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8月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中两套房屋由双方各取得一套房屋的所有权,由小陆向小高每月支付2000元至2026年12月止作为两套房屋差价的补偿。此外,小陆单位分配给双方居住使用的房屋由小高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由单位收回后,小陆领取的公积金(住房津贴)由双方平均分配。
此后,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小高、小陆确认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并未明确上述公积金的具体金额。小高提出,当时考虑两套房屋面积及价值相差较大,且两套房屋均由小高出资购买,小陆没有资金进行大额的差价补偿,故小陆承诺将自己婚前婚后的公积金全部给小高,小高出于为小陆考虑,提出将公积金取出后双方各半分割,小陆对此亦予同意,仅因不清楚当时公积金提取时间、具体金额,故在离婚协议书中没作约定。小陆对此不予认可,表示小高从未提过公积金金额如何计算,协议书都是由小高起草的,但小陆本意仅指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小高于2016年3月诉至越秀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高、小陆于《离婚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公积金(住房津贴)范围应如何认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从现有证据看,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对于两套房屋的差价补偿问题,仅约定由小陆每月向小高支付2000元至2026年12月止作为补偿,双方对于均分小陆公积金的约定并不是为了补偿两套房屋的差价。因此,小高以补偿房屋差价为由主张将小陆婚前婚后的公积金一并进行平均分配,依据不足。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和双方协议,只能将小陆在婚后的公积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分,故法院判决小陆所领取的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10000元由小高、小陆各取得5000元。
...住房公积金是事业单位、政府机关部门、国有私人企业等机构,为在职人员每月所缴纳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由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的特殊性,属于职工单位专项缴纳,且用于住房需求的个人储备金,因此它具有一定的积累性。按每月平均工资的固定系数来进行缴纳,存入公积金所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上,进行专门的资金管理。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因为工作的不同所缴纳的公积金数额大不相同,甚至一方有一方没有的情况。那么夫妻各自存储在住房公积金部门的财产是否可以算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由上述可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储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应当作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分割。
(文末附范本)
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公积金时,应首先区分婚前和婚后,离婚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算出实际存续期间金额后,双方总额折抵,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离婚时如何查询夫妻一方公积金余额呢?
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要求查询对方公积金账户的余额,也可以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查询,律师可凭调查令、律师证复印件、律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查询。
就南京来说,调查令范本如下:
作者:葛玉婷律师天倪律所理婚律师团队
...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时咋处理?还要分给对方?
离婚,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离婚财产分割主要是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离婚时,住房公积金怎么处理?
一、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及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归属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在取消了福利实物分房以后,为建立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房的能力等而在全国建立和推广的一种新制度,是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福利机制之一。
根据我国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职工工作期间,以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照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归集,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从本质上来说,住房公积金仍然算是一种福利,由原来的一次性福利分房改为现在逐月归集的个人、集体、国家共同承担的一种福利转化形式,其本质属性是一种住房的长期储蓄,由国家设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在职工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时向有关部门申请使用。
作为储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的工资收入的一部分,是国家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储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为未“实际取得”,但无疑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公积金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案件中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只是分割时应当先严格分清时间上是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只有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才能分割。
二、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案件中的法律性质
1.夫妻离婚不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住房公积金是政策性的专项资金,只能专款专用。即动用公积金,必须是用于购买房屋或者对已购房屋进行重大维修等情形。如果不存在这些情节,只能待职工退休、调动时一次性提出。至于夫妻离婚,并不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
2.强制执行公积金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不相符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公积金的归集、所有、运作、管理、提取、使用作了明确规定,其目的是使住房公积金制度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以利于住房公积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是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取消职工福利分房后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重要举措。可见,条例明确住房公积金不应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物。
民法通则对所有权的权能进行了分解——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不难看出,公积金虽属于个人所有,但部分权能却受到了限制,并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币存款。如果有符合提取公积金的法定条件的情况发生,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法院可以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此时协助执行。
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明确规定: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结合这个规定可以得出结论,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同属于社会保障资金范畴,不具强制执行性。
三、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案件中的处理
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一方请求依法分割另一方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积金,符合婚姻法规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只对公积金的归属作出判决(或调解),而不宜对支取时间作出限定才比较妥善。
审判实践中,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处理,这样处理更妥善:
对于当事人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者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及各人分割得到的公积金数额,考虑到双方各自名下的公积金数额不均等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条件,可以考虑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
对于仅有一方持有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由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因此,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名下拥有公积金的一方将公积金数额的一半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给付另一方当事人。
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时咋处理?还要分给对方?
文章来源于找法网泉州律师:http://china.findlaw.cn/quanzhou,遇事找法,就上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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