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均依托《民法通则》,并无明确规定和可操作性,9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虽有了适当的规定,但仅仅是人身伤害赔偿、仲裁、诉讼的参考依据。目前的02GB伤残评定标准和94《国家赔偿法》的人身伤害赔偿计算,同国际通用原则有了惊人的相似。
1、责任系数:是指当事人在履行交通行为时的过错体现和承担损害的依据。是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因果关系的定性、定量的描述。是事故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责任量的比例系数。一般分为全部责任100%(1.0)、主要责任90~60%(0.9~0.6)、同等责任50%(0.5)、次要责任40~10%(0.1~0.4)。
2、GB标准中的赔偿计算:
①伤残赔偿总额,即法律规定伤残者最高伤残赔偿额。依据的是地方公安厅<<关于调整伤残等级经济补偿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②伤残赔偿指数I,伤残等级不同,其赔偿比例不同,不同处的伤残有不同计算比例,I即表示伤残赔偿指数。一般其≥0、≤100%。依据是地方公安厅<<关于调整伤残等级经济补偿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③过错系数,即当事人对造成伤残所负有的责任。就是说,当事人的事故责任,用百分比表示,该系数一般≥0、≤1。《民法通则》规定,受害人对造成伤残有过错的,应当分担加害人的责任,就是说,加害人过错系数与受害人过错系数之和等于1。
公式:C=××
C代表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代表赔偿总额(元),依地方公安厅<<关于调整伤残等级经济补偿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代表赔偿过错系数,即造成伤残负有责任的程度,当事人的事故责任,用百分比表示,0≤≤1。
代表伤残赔偿指数,即确定的赔偿的比例,0≤I≤100%。
此公式仅仅针对单处伤残,就是评定为一个等级的伤残,例如10级;8级等等。对于多处伤残,就是多个等级的伤残,例如10级和8级,GB标准引入了增加一处伤残就增加赔偿比例的概念,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并规定该指数≥0、≤10%。
公式:C=××(+)
≤10%,i=1,2,3,……,n,(多处伤残)
C代表伤残者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代表伤残赔偿总额(元),依地方公安厅<<关于调整伤残等级经济补偿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代表赔偿过错系数,对造成伤残负有责任的程度,当事人的事故责任,用百分比表示,0≤≤1。
代表最高一处伤残的赔偿指数,即多处伤残者,伤残程度最重一处伤残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目前1~10级为100%~10%
代表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10%。依法律规定+≤100%。依地方公安厅<<关于调整伤残等级经济补偿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例如:无责任当事人,伤残评定为8级、9级、10级,目前赔偿总额12.5万,套入公式为:
C(万元)=12.5万×100%×(30%+2%+2%)
每个地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算法可能不一样。浙江省:以最高伤残等级为基数,其它伤残等级在6~10级的,每级加2%,其它伤残等级在1~5级的,每级加4%。附加系数最高不超过10%,总比例最高不超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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