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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11:19:12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746 咨询电话:954310

1997年1月1日,这是湖南电视台正式上星播出的日子。

就在一年前,刚刚创办的湖南经视上升势头异常凶猛,自制综艺节目《幸运3721》更是取得了高达66%的惊人收视率,这也让“老大哥”湖南电视台感到压力倍增。

这种情况下,时任湖南电视台台长的曾凡安开启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全台节目除《湖南新闻联播》外全部撤换,并开始实施品牌战略和周末战略,自制综艺《快乐大本营》成为台里力推的重磅。

早在湖南电视台上星之前,《快乐大本营》就开始了策划部署,但最终送审的四个样片都未能让领导满意,审了两期节目的曾凡安说:

围绕着“娱乐性、刺激性、互动感、去教化”的内容定位,栏目组又紧急赶制了第五期《快乐大本营》,节目彩排当天,湖南广播电视厅、台两级领导都到现在亲自督战。

时任湖南广播电视厅厅长的魏文彬当场决定,今后两个月将《快乐大本营》栏目给予制作费扶持,如果两个月内节目打不响名堂,就要连团队带节目一起撤下来。

经过节目组的紧张筹备,1997年7月11日,《快乐大本营》的首期节目终于在湖南卫视正式开播,那是周五的晚间黄金档,21岁的李湘在镜头前难掩青涩,她喊出了那句“快乐大本营,天天好心情”。

当时谁也不会想到,这档综艺节目一播就是24年。

在第一期节目中,《快乐大本营》的节目编排还是以传统晚会中的歌舞、杂技、游戏、小品为主,当晚最大的腕儿莫过于成功骑摩托飞跃黄河的艺人柯受良。

在节目里,柯受良得到了“英雄”般的礼遇,手捧鲜花的孩子们为他戴上了鲜艳的红领巾,接受完李湘和李兵的访谈之后,柯受良还为所有观众献歌一曲《河》。

凭借强调“娱乐与刺激”的节目定位,《快乐大本营》不仅成功挺过了两个月的试验期,并且在1998年成功捧回了第16届金鹰奖“综合性文艺节目”奖,与它一起获奖的还有《1998年春节联欢晚会》。

《快乐大本营》在国内名声大震。台长魏文彬经常接到朋友的索票电话,有人甚至为了带孩子看节目,专程从北京飞来。

凭借《快乐大本营》不断飙升的收视率,湖南卫视在上星的第一年,就凭借广告经营创造了5000多万元的营收,自此开启了商业化之路。

在新千年的首期节目里,整期节目几乎变成了奥迪新车的展销会,厂商在舞台上隆重推出了最新车型奥迪A6,此后,健力宝之夜、乐百氏专场、神龙富康之旅……都陆续走上了湖南卫视的电视荧屏。

而《快乐大本营》的很多游戏,至今依然在年轻人中流传。在《传播的游戏论》一书中,心理学家威廉·斯蒂芬森集中探讨了传播的游戏性质,他提出:

“传播的目的不是完成任何事情,而只是一种满足感和快乐感的部分,因此传播的功能只在满足人的娱乐需求……回到愉快的状态之中。”

毫无疑问,《快乐大本营》以娱乐至上的审美价值,深刻影响了一代中国年轻人的追星喜好,也催生了新世纪后第一场“明星+商业”的流行文化大狂欢。

世纪之交,《快乐大本营》的收视率一飞冲天。

同时,节目过于娱乐化的倾向也引起了国家广电部门的注意,全国电视同行曾多次对这种偏激文化现象进行过专题研讨。

1999年,在北京电视周的台长论坛上,时任湖南电视台台长的曾凡安刚刚发表完讲演,坐在他身边的一位电视同仁便悄悄对他说:

先前在顺义培训中心召开的一个座谈会上,《快乐大本营》受到了大家的批评围攻。

“快乐”,其实就是《快乐大本营》的代名词。

最敏感的时刻,谁都知道,只要上面不发声不定调,底下对于“快乐”的攻讦质疑就不会止息,大家也都在静静等待。

2000年全国“两会”的台长会议上,有关《快乐大本营》的争议才有了定论。

那次会议结束时,国家广电部宴请会议代表,席间有关领导告诉曾凡安:有高层领导同志连续看了几期节目,认为节目在价值导向上没什么问题,大家在一周工作之后需要放松、需要愉悦。《快乐大本营》提供了这种愉悦,让人很开心很轻松,但节目仍然需要研究如何进一步提高的问题。

这句话,让湖南广电上上下下吃了定心丸。2004年,湖南卫视正式提出“快乐中国”的口号,推出了《超级女声》《金鹰节》等节目——事后看来,属于湖南卫视的黄金时代,就此拉开了帷幕。

那年的《超级女声》中,安又琪夺冠,但人气最高的却是季军,长相甜美的四川女孩张含韵。她唱的《酸酸甜甜就是我》成为很多人对《超级女声》最早的回忆,也成为了湖南卫视娱乐帝国的背景音乐。

2004年,湖南卫视的收视率和广告创收位列全国省级卫视第一名。前台长魏文彬的那段话开始广为流传:“娱乐就是娱乐,要做到位,不要装腔作势,只要是健康的,无害的,怎么做都可以,还讲什么风格呀!”

但对于《快乐大本营》而言,2004年并非什么好年头。

《快乐大本营》大红之后,国内卫视纷纷跟风,推出大量同类型综艺节目。8月,《快乐大本营》全国31城收视率跌至1.07%,份额仅为2.02%,陷入创办以来的最低谷。

对于《快乐大本营》的忠实观众而言,这不亚于一场失恋。

从开播第一期开始,她在主持位上站了七年,是节目的灵魂人物。七年里,她从未请过假,每周五(后来改成周六)晚上总会准时出现在屏幕中,高喊着“快乐大本营,天天好心情”,提醒你:辛苦的一周工作已经结束了。

制片人龙梅曾经回忆那段时间的煎熬,节目组人员变动很大,她自己也很茫然,“节目录制时我就知道不行,但是又提不出更好的方向,只能周而复始地重复自己,有时录到中途我就忍不住走了。”

它通过主持人的更换,实现了为节目输血的目的:先是“主持人”淘汰赛,由观众在何炅、李维嘉、谢娜三人中,淘汰二人;再通过《闪亮新主播》选拔,挑选出新人海涛和吴昕,先前被淘汰的李维嘉和谢娜,担任节目评委;最终,五人成团,组成新的“快乐家族”。

期间,感情牌被节目组用到了极致。很多人在多年后回忆时还记得,“当时守在电视机前看那场淘汰赛,哭得可惨了”。

大戏落幕,先前的阴霾也一扫而光。除了新的主持人阵营,节目还加入了脱口秀、明星访谈等内容。到2006年时,《快乐大本营》的收视率已经回到了先前的位置。

2012年4月,韩国SM娱乐有限公司推出了12人男子组合,EXO。

2个月后,其中6名成员出现在《快乐大本营》录制现场:吴亦凡、张艺兴、鹿晗、金钟大、金珉锡、黄子韬。这是他们在国内大型综艺的首次亮相,也是“归国四子”辉煌事业的起点。

比如北京电影学院的大三学生陈坤,他笑容羞涩,总爱低头。那年他参演了电影《国歌》,更多时间在忙着学习和论文,准备明年的毕业。他的演艺生涯,要在第二年参演电视剧《像雾像雨又像风》之后,才能被改变;

比如刚刚出道的章子怡,20岁的她扎着简单马尾,穿着高领毛衣,素面朝天;

比如第一次来内地做宣传的周杰伦,那是2001年,《双截棍》成为中学校园广播里出现频率最高的单曲,节目里,他戴着鸭舌帽,说话不多,不太跟观众做眼神交流;

比如出道刚刚半年的TFBOYS,三位十四五岁的少年,脸上全是少不更事的稚嫩。

这些人,很多在后来都登上了事业的更高峰。

前制片人龙梅说:

“明星希望宣传自己的新电影、新剧、新专辑、新书、新形象等,明星公司会和我们来沟通。我们一旦接了你的单,一定会贴身服务,每个上节目的明星,会打造一套突出他的特点的流程,双方合作保证高收视率。”

《快乐大本营》最核心的创作团队,其实只有二十几人,这些人分为四组,每组每个月负责一期节目,更多的时间里,团队成员都在做嘉宾的详细背调,设计主持人的访谈和游戏环节。在嬉笑打闹和游戏中,嘉宾就完成个人或者作品的宣发。

请明星不用花钱,在很长时间里都是龙梅的骄傲。她在2012年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节目开播以来,什么都在涨,唯独“快本”的制作费涨幅很小,一期节目的制作费只有十几万,大部分都是花在了服装、道具、舞美上。

“主持人的费用也不高,因为他们拿台里的固定工资。按照一年的五十期节目来算,制作成本绝对不会超过一千万元,可是换来了高达一个亿的冠名费,加上黄金时段的广告费,去年《快本》的广告收益超过了8亿元。”

明星会老去,但娱乐圈永远有新人涌现,形成新的流量。《快乐大本营》的生命力,也随之得以延续。

不过,成也流量,败也流量。

当吴亦凡涉嫌强奸罪被捕,他参加节目的视频很快被芒果TV下架。当畸形饭圈成为众矢之的,《快乐大本营》也难逃帮凶之嫌——为了让自家在节目组被照顾,粉丝会集资,为“快乐家族”购买LV等名牌礼物。

当娱乐圈饭圈化,“快乐”的溢价也水涨船高。

对李兵、黄海波还有印象的人们,恐怕多数已经不记得,上一次看《快乐大本营》是什么时候了。

在1998年何炅加入之前,李兵和黄海波,先后担任过《快乐大本营》的男主持。见过他们主持的观众,如今年龄应该都在30岁以上了。

《快乐大本营》18周年时,节目组曾经去各大高校采访那些流失的观众,得到

关于《快乐大本营》,知乎上有人评价:

“快乐大本营一直都好看,在每个人十几岁的时候。”

《快乐大本营》的目标受众是16岁至24岁的青少年,这个定位,从来没有进行过太多调整——尽管何炅和李维嘉都已经年过四十。

人都会长大,长大的观众,都会慢慢抛弃《快乐大本营》。这注定它会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回忆。

但回忆自有力量。很多人虽然不再追新,却也不舍得这份“快乐”。有人考研失败,收到消息后,看了一整晚的“快本”;有人白天工作不顺心,下班找出几年前的“快本”,笑到肚子疼,然后忘记自己是因为什么不开心。

“快本”,就像青春期种下的一棵树,偶尔还能为疲倦的成年人,提供一方绿荫。

于是,当《快乐大本营》的停播传闻在10月9日出现,这档24岁的老节目,还是冲上了热搜。无数人发出了青春结束的唏嘘。

湖南卫视后来给出了解释:“周六晚上黄金档《快乐大本营》升级改版、更新换代,集中力量创新,打造全新的主题积极健康、价值导向鲜明、老百姓更加喜闻乐见的精品综艺节目。”

《快乐大本营》或许还在,但“快乐”已经不是它的全部。

2011年10月,国家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即业内所称的“限娱令”。《意见》对上星频道的娱乐节目数量和时长都做出了严格限制,湖南卫视两大王牌综艺,《快乐大本营》《天天向上》的节目时长,都从此前的120分钟减至90分钟。

更重要的变化是,潮水已经涌向新的海域。

互联网建起了新的流量池,成为新规则的制定者与主导者。数据显示,2015年上半年观众人均每日收视时间为156分钟,相比2012年上半年下降了13分钟,同时,45岁以下的年轻观众电视消费时长逐年下降,这类观众正在迅速远离传统电视。

互联网的重要性,电视湘军当然知晓。湖南人素来有“敢为天下先”的闯荡精神,湖南广电也很早就拥抱了互联网。

早在2014年,由台转网就被列为湖南卫视的战略中心,重金打造的芒果TV,成为湖南卫视的独家网络播出平台,如今,它也是包括爱优腾在内的所有上市长视频企业中,唯一实现盈利的一家。

但这些光鲜,都与《快乐大本营》无关。

节目内容只能在芒果TV独播,反而限制了它在互联网的传播度。

相比短视频、直播带货和游戏,24岁的《快乐大本营》,“快乐值”不太够了。

这是一个最不缺娱乐和刺激的时代,每一秒钟,都有新鲜的短视频在上传,每一分钟,都有全新的网红在诞生。

这又是一个最需要文化慰藉的年代。娱乐狂欢留下的空虚,让人们渴望文化的滋养,于是,《中国诗词大会》《朗读者》等文化类节目大受欢迎。

即使没有停播传闻,24岁的《快乐大本营》,已经疲态尽显。

这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在一切娱乐都显得陌生而离奇的时代里,它带来过最简单的快乐。当属于80、90后的那个疯狂大笑、八卦追星的娱乐时代一去不复返,《快乐大本营》要么改变自己,要么追随时代而去。

何炅曾经在《向往的生活》中被黄磊问到:“你会不会有哪天不录快乐大本营了?”他不假思索回答:

24年前的那个夏天,《快乐大本营》在群舞《快乐是世界上最亮的星》中开场了。演职人员用尽全力,歌颂着快乐,召唤着快乐。

24年后,当卫视要回归卫视,当快乐不再是那颗“最亮的星”,告别的音乐已经响起。

至少,是告别人们记忆里的,所有人会洋溢着笑容,大声唱起“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的那档《快乐大本营》。

...

下载:民法典对比九部现行法新增197条一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在内的九部法律将同时废止,比对这九部法律内容,民法典吸收移植了大部分规定,但同时也新增了197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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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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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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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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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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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一十五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第五百一十七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五百二十条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条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五十条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第五百七十一条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第五百八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第五百八十九条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第六百一十八条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第六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六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六百二十四条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第六百二十五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第六百三十九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第六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四十二条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第六百四十三条出卖人依据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六百九十八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零二条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零六条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一十七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第七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七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七百三十七条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七百三十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四十条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四十二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第七百四十三条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五十一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五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第七百五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百五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第七百五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第七百六十条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第七百六十一条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二条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六十三条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第七百六十四条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第七百六十五条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七百六十六条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第七百六十七条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第七百六十八条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第七百六十九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第六章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百零六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百六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百七十六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第八百八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对受托人正常开展工作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负担。

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九百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第九百四十五条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四十七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四十八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五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六十六条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七十一条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四条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九百七十五条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第九百七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九百七十七条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条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一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第九百八十二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条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条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第九百八十九条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第九百九十三条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以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一条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三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五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第一千零六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千零七条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八条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

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第一千零九条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条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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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了一天的雨,前段时间跟谢总一起聊天的时候还聊到了下雨天这个事,我跟他的观点一样,都喜欢下雨天,尤其是一个人在家里面待着,你们试着想象一下那种感觉:一个人坐在窗边,看着外面的雨,房间里面安静的只能听到窗户上的雨点声,那种感觉很容易让人静下心来。

再来说说下雨天的第二点好处,晚上睡觉的时候倘若外面的雨点淅淅沥沥的,能让人更好的入眠,具体是啥样的科学道理我倒是不能了解,但是这确实是事实,下雨天更适合睡觉。反过来说,睡眠好了,人的身体就能变好,这也是一个积极促进的作用。我是喜欢下雨天的,想一想周末的时候和爱人一起窝在沙发上看着电影。不用开灯,昏昏暗暗的环境,再加上外面的大雨,瞬间就能感受到家的温暖,这是不是很温馨。

这种环境下,或者学习,或者是思考问题,都是绝佳的时机。我个人觉得人不能一直忙碌,这样得不到提升,需要有时候能自己静下心来思考一些问题,这样才能对自己的人生有所帮助。一味的埋头苦干,看起来似乎很充实,其实充其量也就是在做重复的事情,不管是从个人能力还是内心感悟上都得不到提升。

或许每个人的感受都不一样,赵总就说他不喜欢下雨天,会影响心情,这个就是见仁见智了!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我跟谢总很多时候对一件事的看法高度一致。他说他不太会表达,但是跟我的思维想法比较像,性格也差不太多。有时候我刚说一点我自己的想法,他就接下去说我后面的内容。

...

想问大家,还记得上一次一家人其乐融融看剧是什么时候吗?

早些时候,数娱君就发出过“2021暑期档:爆款剧综的黄金时代远去了”的感叹,但如今看,不止是暑期档,未来两年要播出的剧集,也让人悲喜交加。

近日,广电总局公布了9月备案剧情况,至此,2021年Q1-Q3的电视剧备案数据完结。

细数所有备案,看得出各方为了要在这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上留下姓名,已然使出浑身解数。

从数据上来看,影视寒风仍在继续吹。总体来说,2021年前三个季度全国电视剧拍摄备案

,备案集数共12033集。2020年同期备案数量为531部,2019年是646部,

题材方面,都市题材为174部,紧随其后的是52部农村题材,最少的是重大历史题材,为1部,武打和神话题材则各有2部。

具体来看

,主旋律之作仍是重头戏,共有130部备案。这类题材也是

,备案数量超20。山东卫视传媒有限公司的5部剧集均以现实主义为落脚点,《破茧》《燃情岁月》《乳娘》围绕抗日战争展开的,《绿色芳华》讲述50年代农垦女兵,《春天里》反映疫情生活。

整体在政策的响应上,十分积极,效果甚好。

去年,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倡电视剧网络剧拍摄制作不超过40集,鼓励30集以内的短剧创作。可以看到,目前已备案的剧集中,没有一部超越红线,

。经过去年和今年的试验,短剧占据市场已经是必然。

。只讲一个故事,放在过去20集足矣,如今依然存在剧情拖拉和注水的可能。暑期档的《理想之城》主打职场生活,备案时集数达到50集,经过两次变更最终播出40集,但删减10集后,依然存在开局节奏慢不紧凑的问题。

史上最严“限古令”实施成效明显,古代题材剧集只有18部,而在2020年1月就已有11部备案。其中比较受关注的是阿宝文化出品的《沉香如屑》和光线传媒的《山河枕》,前者由杨紫和成毅出演,出现在优酷2022年的片单中。这两部作品均是IP改编剧,自带宣传效果。

古装遇冷,女性题材依旧大热。数据君不完全统计,以女性主打的剧集共有45部,超出月均备案数,可以说这

。其中,当代题材仍占据“霸主”宝座,占比超出70%。男性主打剧集继续式微,由黄磊、海清、梅婷搭档出演的12集芒果系定制短剧《张卫国的夏天》较受关注。

当代女人,果然魅力十足。

女人戏中,有17部剧集围绕一个大女主展开,其他多以群像呈现,2-5个女孩子之间发生的故事很能打动制作方——

《又见青春》里的

在经历了婚姻的不幸,离婚后共同开办了一个餐饮店,成为女性励志典型;《正值青春佳年华》讲述的是村里

弃城返乡创业,带动了当地的农民走上了脱贫之路。

《今生也是第一次》里

共同探讨育儿真谛;《初出的我们》聚焦

;《奔跑的高跟鞋》的目光投向

北京这边的胡同里有《鲜花灿烂的日子》中的

,粤港澳大湾区那边有《新外来妹的故事》里的

。当然还有大家熟悉的《欢乐颂》,说的是

,在备案中它要连拍3部,一共120集。

《我们的当打之年》里的小城姐妹花,《我的约会清单》求助结婚专家的相亲女孩,《繁华》中一起学舞的5个小姐妹,她们全都是准30岁女性,相信她们在剧中经历了茫然迷失后,会迎来所谓的30岁蜕变。

仅看备案材料,观众可以穿越回到《二十不惑》《三十而已》的世界中,故事梗概如出一辙,相似的人物设定和成长轨迹。

犹记得《甄嬛传》大火后的十年,人均大女主,《花千骨》《延禧攻略》都诞生于这个时期。纷至沓来的东施效颦,带来的结果便是——从炙手可热到不屑一顾,大女主的独角戏真正唱响不过5年。

“大女主”之路走不通,便兴起了“国产女性群像剧”,聚焦独立女性或者30+轻熟女,尤其关注现实问题,直击痛点,美其名曰“她经济”时代来临。

但大部分作品呈现出的是话题压过现实,内容重复度高,

,不需要片方和演员们一次又一次告诉观众,女性独立意识是如何觉醒。

在Mob研究院统计的剧集类型性别分布图中,女性成为电视节目的主要观看群和大众社交平台的重要参与者,除了乡村和军旅题材,其他剧集类型诸如爱情、奇幻、科幻、喜剧、悬疑等,她们都掌握着绝对的遥控器控制权。

女性群像剧的风潮也正是抓住了女性受众的心理,但这是女观众市场中唯一的一块蛋糕吗,显然不是。根据云合数据显示,从2019年至今,

根据《2020“她经济”研究报告》显示,95后观众更偏爱韩剧和美剧。这不难理解,因为在韩剧和美剧市场,它们会拍,敢拍,制造无限可能,不会只有一种主流选择,不会为了迎合观众而强势变成大女主,强行渲染独立女性。

别跟风,这是对所有片方的一句最诚心忠告。

电视剧市场遇冷明显,网剧市场却持续升温。目前广电公布的1-8月网剧备案数为839个,平均每月104部,

网剧备案数量的上升,平台方功不可没。

,这与湖南卫视推出的季风剧场关系紧密,因为上星项目必须通过电视剧备案公示。而网剧方面,备案数量翻了一倍,达到18部。

,不乏《夜旅人》《墨白》等高关注度作品,从中似乎也能预见到未来“恋恋剧场”的片单——都市甜宠题材系列《金牌客服董董思》《月刊少女》《绝配酥心唐》等。

此外值得欣喜的是”注水网剧“减少,多以12集和24集为主,其中《封侯村名人录》最短,只有3集,《谁动了我的隐私》《镜面月》等体量均为12集,40集网剧占比仅3%,只有《老九门2》《狐妖小红娘月红篇》等31部,真正响应了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司长高长力的那句电视剧要“真些真些再真些,短些短些再短些”。

内容层面,网剧不拘一格地追捧IP,比如翻拍的《还珠之有一个姑娘》《新上错花轿嫁对郎》,改编游戏的《小小江湖》和来自漫画的《摩耶·人间玉》,以及基于小说的《七根迷简》《脱骨香》等。

年代方面,494部作品聚焦当代,“限古令”只在电视剧备案中生效,在网剧市场,古装题材仍是香饽饽,有267部作品是古装剧,占比仅次于当代剧,为31.8%。

古装题材投入大风险高,前几年投入较多的《青簪行》播出遥遥无期,此前大热的《梦华录》《斛珠夫人》《且试天下》也还未播出,更多制作公司如今倾向选择备案网络剧,降低风险指数。但也正因如此,

因为《传闻中的陈芊芊》《双世宠妃》的成功,后续小成本的古装网剧就开始进行流水线的影视生产,不断复刻标准公式——

备案中的《天降小红娘》《爱上坏狐狸小姐》《春花烂漫陈小猪》《隔壁有只桃花妖》,只看名字就能自动脑补出整部剧。物以稀为贵,观众也只会在吃第一只螃蟹时津津有味,今年开播的小成本古装网剧,基本扑得悄无声息,最出圈的是悬疑>甜宠的《御赐小仵作》。

不仅是甜宠古装越来越多,其他类型的甜宠网剧也呈增长趋势,似乎是想把上星剧丢失的甜宠份额占满。回想上一个出圈的全民男友,还是2019年《亲爱的,热爱的》里的韩商言。这两年那些网剧里校园男神、电竞天才、竹马玩伴,依旧来不到三次元。

从优酷的“宠爱剧场”到爱奇艺的“恋恋剧场”,再到腾讯视频《你是我的荣耀》席卷暑期档各大APP开屏,肉眼可见的,“甜宠”充斥着各大影视平台。但

,拿爱奇艺和优酷暑期档的甜宠剧场举例,1

部作品只有6部豆瓣评分超6,最高与最低的差值有3.7分。

光明日报曾发文《爱情剧不能甜腻过头》,文中称电视剧一甜到底忽略现实的虚幻叙事,并指出其可能会使得受众无法认清现实,陷入庸俗趣味之中的消极面。数据不会撒谎,必须承认甜宠剧小成本容易换来大回报,但即便血再厚,也抵不过一直消耗。

没人能预计观众对甜宠的热情何时会消失,但不妨在那天到来之前,电视行业工作者们先逃离制糖工厂。

“网剧”奔腾,那边“网络电影”亦蓄势待发。从1-8月的备案数量上看,网络电影热闹非凡,

入局网络电影的玩家也不断增多,有1513家公司备案了作品。多家公司备案超过了10部,不乏新片场影业、奇树有鱼这样的网大头部公司。

题材上十分多样,覆盖古装、当代、近代,武打、乡村、科幻各个类型,但值得注意的是,与2020年相比,在热门的科幻和武打题材上,均出现了下滑,尤其是科幻类,直接下降近3个百分点。

唐季礼导演曾说“动作科幻片”更容易走向世界,科幻类型片也被视为网络电影的蓝海,但此前很多网络电影只是披上了“科幻”的外衣,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科幻片,如今适当的降温,也许更能开发出精品。

与电视剧和网剧存在重复内容一样,在网络电影领域,审批疲劳出现在IP改编中。比如44部作品都是东北那些事儿,以“聊斋”命名的作品光是3月就有11部,从荷花三娘子到辛十四娘,从狐仙到天琴半妖,聊斋里的美女们每天都忙着在网大里释放魅力。霍元甲、狄仁杰、宋慈、白蛇系列也是长盛不衰。

出圈的连续剧同样进入网络电影制作方的视野,《皓衣行》还没等来播出之日,它的同名网络电影已经拥有了姓名——《皓衣行之千面修罗》。

此前《赘婿》剧集还没迎来收官,它的系列网络电影《赘婿之吉星高照》在2月就由同一个片方能新丽传媒进行了备案,8月在创下网络电影最高预约量记录后正式上线。在豆瓣的口碑评分中,网剧和网络电影分值相差不大,算是交上了合格的成绩单。

“IP影视化”早就不算个新鲜事,各大影视公司和平台方都对热门IP虎视眈眈,一鱼多吃,何乐不为。但IP改编并非内核,只是手段。《赘婿》系列网络电影的成功依靠的是故事内容,IP不过是给了它一张进入公众视野的入场券。

提起网络电影,大家都纷纷要求它摆脱低质化《网大距离精品化,还有多远》,归根结底,走向精品绝不仅仅是制作成本的叠加,本质是内容上的创新,不再只依托经典IP,不再局限于大龙大蛇。

这是观众,也是市场,对影视行业提出的命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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