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帝股份有限公司、冼艺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20民终22号(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判决书全文)
裁判日期:2019年3月8日
冼艺芝在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帝公司)从事碰焊工作,接触噪声职业病危害因素。后冼艺芝因职业病“职业性轻度噪声聋”(右耳听力丧失50dB,左耳听力丧失53dB)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八级。
冼艺芝以健康权纠纷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华帝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27177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9747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庭审中,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残疾赔偿金有重合,故在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中扣除已收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140元。
一审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华帝公司向冼艺芝支付残疾赔偿金21571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22110.93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合共452820.93元。
华帝公司公司不服,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明确了我国实行民事损害赔偿与保险待遇差额互补的原则。劳动者不能获得民事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双重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已经赔偿的部分,劳动者只能主张与民事损害赔偿之间的差额,如本案中的残疾赔偿金;工伤保险待遇没有赔偿的,但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如本案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如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职业病病人可再次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本案中,职工冼艺芝在单位因工作患上职业病,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因侵权受到损害的可以获得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民事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业病工伤八级劳动者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为:(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案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核算如下:1.残疾赔偿金。按2017年度广东省城镇一般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40975元年计算20年,再计算八级伤残对应的劳动能力丧失比例30%,应为245850元。因双方确认冼艺芝已收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140元(按本人工资2740元计发11个月)并同意扣减,故扣减后金额应为215710元。2.被扶养人生活费。经计算(计算方式本文略),冼艺芝应获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222110.93元。3.精神抚慰金,根据八级伤残酌定为15000元。
最后补充说明一下,目前我国不是所有地区都支持在职业病工伤赔偿外再进行民事赔偿。如想请求民事赔偿,建议咨询当地工伤律师了解这方面情况,即所在地区法院是否支持职业病工伤赔偿外的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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