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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上受伤,没有合同怎么办? 工人在工地上受伤没签合同怎么办?

2021-10-18 13:33:03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298 咨询电话:954310

因为城镇化建设的迅速推动,在我国现阶段有着大量的农民工。而许多工头为了节省成本并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协议,也并不申请办理职工工伤保险,因而巨大数量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也成为一个难题。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协议受了工伤该怎么办呢?

一、先申请工伤认定

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受伤害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果是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承认,则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等。

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

工伤职工经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表》,提交:

(1)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1份;

(2)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被鉴定人的出院小结、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

(4)其他。

三、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⑴医疗费;

⑵住院伙食补助费;

⑶护理费;

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者月缴费工资×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月份数不等)或伤残津贴;

⑸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人均寿命-离职时年龄)×离职时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法定月份数系数(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月份数系数);

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⑺停工留薪期工资:治疗康复时间(不同伤情时间不同)×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⑻后续治疗费;

⑼残疾辅助器具费;

⑽交通费等。

协商赔偿不成,用人单位所在地或事故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

四、应注意收集的证据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五、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因此,农民工未签署劳动协议受了工伤时也是能够要求补偿的,并不应该选择放弃自身的合法权利。在日常生活中也需要留意搜集类似直接证据,在与用人公司协商签署合同未果的情况下也需要用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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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伟宁律师事务所赵龙律师

案情简介一

老李是一名进城务工人员,在南宁市五象新区的一家建筑工地做混凝土工。2015年6月2日,老李和他的工友们像往常一样在工地上忙碌着。突然,老李的右脚不慎踏空,直接从5米高的脚手架上摔了下来,当场昏迷。在场的工友连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由于抢救及时,老李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老李腰椎骨粉碎性骨折,需要立即进行手术,手术费用约为5万元,同时不排除瘫痪的可能性。事故发生后,他的妻子张某和工友们曾多次打电话给工地的包工头王某,要求王某支付医药费,可对方却一口否认:我没有承包工地,你也不是我的工人,我不会为你支付任何医疗费用!

无奈之下,老李的妻子张某只得拿出自己的辛苦钱,进行了第一阶段的手术。

经过查询,老李工地所登记备案的施工单位是四川的一家建筑公司,施工单位将工程劳务分包给了包工头王某的劳务公司。据公开的资料显示,包工头王某的劳务公司与出事的工地及老李之间,确实没有直接的联系。更为重要的一点是,无论施工单位还是劳务公司,都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更没有为他们社会保险。我们都知道,主张工伤赔偿或工伤待遇均是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而老李手头上并没有这方面的证据。

难怪出了事情后,包工头敢这么明目张胆的拒赔,原来他是仗着老李拿不出证据啊!

是的,正所谓“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如果没有证据,就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在本案当中,老李在2016年1月向劳动仲裁委和人社局,分别提起了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和工伤认定。可由于证据的缺失,无果而终。老李也正是在这时候才意识到,与其找包工头硬碰硬,还不如想办法搜集相关的证据更实在一些。

那么想要获得工伤赔偿的老李,应该搜集哪些证据呢?我们国家在这方面是否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呢?

有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具体来说,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需要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劳动合同;

2.工资支付凭证;

3.社保缴纳记录;

4.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下发的各种文件。如:通知、工作任务单、介绍信、签到表等;

5.出入证、工作服、员工牌等;

6.录音、录像、照片,如:如劳动者可拍摄其在工作时间在用人单位内上下班的情况;

7、其他工友的证人证言。

案情简介二

2016年5月,在工地检查验收的前一天,老李的妻子张某来到工地堵住了包工头王某,要求王某支付医疗费用及工伤赔偿。两人在工地上争吵起来,王某走到哪儿,张某就跟到哪儿,就这样在工地上两个人整整折腾一天。王某因为害怕影响工地检查验收,就答应张某五天内把事情解决。当张某再次来到工地找到包工头王某,王某只拿出了5万元现金,并称不会多付一毛钱,再不走就报警,反正这个工地是四川的公司承保的,和我没关系,要告你去四川告。

包工头王某的决绝与傲慢,让张某从头冷到脚,张某只能含泪拿着这沉甸甸的5万块钱离开了工地。一个月后,当老李在妻子张某的搀扶下,再次来到工地时,却发现工地已经通过竣工验收,王某带着工人们撤场了。

面对突如其来的的情况,老李和张某傻眼了,以前虽然包工头赖着不认账,但到底还是找得到人。现在,连个人影都找不着。老李再次遭受沉重打击,但他很不甘心,他觉得,这个世界终归是有正义和公理的!

2016年7月,经过朋友介绍,老李找到了律师,将自己的遭遇详细地告知。律师认为,打官司其实不用特别在意固定的法律条款,应该灵活运用法律,找到解决问题的切入点,这个问题应该换一下思路。

2016年8月,老李再次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与上次不同的是,这次提出仲裁申请的对象,不是包工头王某的劳务公司,而是该工地备案登记的承包商,也就是四川的建筑公司。

老李对王某的劳务公司提出申请都没有得到支持,现在反而要去告一家自己压根没有接触过的建筑公司,这葫芦里卖的又是什么药呢?

虽然老李的相关赔偿,目前缺乏相关证据,但由于四川公司与王某的劳务公司存在业务关系,因此,只要把四川这家公司拉进来,作为工伤赔偿主体,这件事情就好办了。

你的意思是,四川公司在可能承担风险的情况下,必定会对王某的劳务公司施加压力?

对,这就是我们想达到的效果。事情的发展如我们所料,当四川公司接到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的传票时,立即质问承包的包工头王某,并要求他立刻把案子处理好。包工头王某为了保住与四川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不得不向劳动仲裁委提供了自己劳务公司与四川公司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以此证明老李的受伤,与四川公司无关,直到这里,老李总算拿到了王某承包这个公司的直接书面证据。

同时,因为老李在工地受伤时是由120的急救车从工地现场送往医院,于是我们到医院调取了120当天的出诊记录作为证据。前后证据环环相扣,最终形成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老李就是在王某的工地上受伤。老李终于用铁证向劳动主管部门提供了认定工伤的核心证据,也就是证明了自己就是包工头王某劳务公司的员工!

在律师的指导下,老李利用四川公司与包工头王某劳务公司的劳务分包合同,向人社局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并得到了《工伤认定书》,进而又申请了工伤伤残评定,认定为8级伤残,之后正式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工伤赔偿,要求一次性解决工伤待遇的问题。

态度傲慢的包工头王某最终主动找到老李,愿意协商解决,双方最终达成协议。除之前拿出的医药费5万元外,王某另外一次性赔偿老李18万的工伤赔偿金,老李这位朴实的农民工,在历经艰难险阻后,赢得了最后的胜利。

•来源:南宁市司法局、南宁市依法治市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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