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是我们每位劳动者都不想经历的。但是在我们工作中,不能完全避免出现工伤事件。
工伤的缘由可能来自于方方面面,因此在事实工伤的基础,工伤认定是一件非常专业又很难的事情。所以我们通过案例分析一下工伤事件认定中的特殊案例。
案例
审理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要求撤销被告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的第(201800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认定原告之妻高某的死亡应构成工伤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原告张某系高某的丈夫,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对高某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现高已死亡,故原告张某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具有对本辖区内的企业职工受伤是否构成工伤进行认定的法定职责,故其为适格被告。
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县国家税务局办公室主任许某、县国家税务局负责职工食堂验收工作的董某进行了调查。并对出具的证明材料;某县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县国家税务局分别与签订的定点采购协议及120接诊记录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了核实。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于2018年11月30作出(201800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本院认为该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被告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抗辩应予以认可。
原告以其妻在双休日为某县国家税务局采购食材受到侵权而死亡应认定工伤。因其提供的某粮油店出具的销货单不足以证明其妻子高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履行职责行为,也不能证明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受领导指派。故原告要求撤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第(201800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本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应承担什么责任?员工该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四款规定,
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
。
单位破产了,工伤职工权益如何保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
具体来说,
,按照条例规定应当由其向企业工伤职工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按期应缴纳(趸缴)工伤保险费的费用,列入第一顺序清偿。
,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应当由企业负担,并按照第一顺序优先清偿。
工伤职工在家休息期间,单位应该支付多少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
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去哪申请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
(即劳动合同履行地),
(即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一般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
在出现
的情况下,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利于劳动者申请仲裁,并查明案件事实。
。如果劳动者在多个地方工作,由此形成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时,由最先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在出现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以及因岗位或用工方式的特殊性导致劳动合同履行地本身就不确定的情况等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情形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随着“互联网+调解仲裁”的不断发展,部分地方已经开展网上申请仲裁的相关工作,实现了“数据多跑路,当事人少跑腿”,但仍然应当由具备管辖权的仲裁机构受理相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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