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服务好全省重大项目建设“三个一批”活动,强化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省生态环境厅出台《关于服务好重大项目建设“三个一批”活动的通知》。提出:一要深化环评简政放权,实行环评审批豁免和告知承诺审批常态化,简化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内容,探索园区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细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管理要求,探索产业园区同类项目环评简化模式;二要做好重点项目服务,推进环评审批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严格落实主要行业环评审批原则,优化重点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服务机制,为重点项目提供全流程指导;三要强化生态环境精准监管执法,严把环境准入关,严控“两高”项目,加大环评质量监管力度,实行差异化大气管控,落实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和无打扰执法。
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服务安全与发展效能,营造优质高效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营商环境,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万人助万企”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十条具体措施,包括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延伸安全准入服务链条、政策法规“一站式”送达、加强执法全程指导服务、避免事故调查“一刀切”、完善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长效机制、支持企业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开展高危行业企业技能提升培训、推动社会化服务市场发展、大力弘扬重视安全发展的企业家精神,以安全生产的高质量推动经济发展的高质量。
截至目前,全省已有2万余名干部参与“万人助万企”活动,共成立助企工作组2384个,累计包联企业36850家,收集企业问题35040个,已解决问题10366个,解决率29.4%。其中,18个省“万人助万企”活动工作组收集问题1805个,已解决277个,解决率15.3%,转交市县办理问题1266个;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共收集问题9304个,已解决3132个,解决率33.7%;工作专班收到需省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问题563个,已向有关部门转办5批共343个问题。
第一工作组赴郑州市上汽集团郑州分公司、万邦物流、少林客车、科慧科技、中铁大桥(郑州)等企业了解复工复产情况,现场解决上汽集团郑州分公司用电问题,调研走访中牟县青少年活动中心、郑州机动车质量检测技术研究中心智能网联测试基地、夏普5G8K超高清研究体验中心及生产项目、友倍康医疗器械生产项目等“三个一批”重点项目施工现场,查看并询问项目施工工期、目前进度、资金支持、远期规划等情况。第九工作组调研走访郑济高铁濮阳至省界段、惠成电子功能材料、国电居民采暖民生工程等6个项目,了解掌握项目进展,对施工安全、防汛应急等进行现场指导。至此,工作组已将濮阳市“三个一批”81个项目全部走访完毕。第十三工作组与南阳市联席办、大项目办召开工作推进会,研究企业诉求和“三个一批”项目开工投产问题,会议要求加强惠企政策宣传,加快推动企业问题真解决,加大对“三个一批”项目的督导帮扶、跟踪抽查,确保项目真落地、真开工、真投产。第十五工作组对信阳市浉河区城市有机更新片区市政建设项目、全域旅游基础设施项目等新开工重点项目进行实地走访,及时了解项目实施进度和建设中遇到的困难,确保“三个一批”重点项目顺利开展。第十六工作组实地查看周口市沈丘县乡镇污水处理厂项目、豫东非遗产品制作中心项目等5个开工项目施工现场和沈丘县供暖设备智能化工厂建设项目、河南省大雄鹰服饰有限公司校服新产品开发技改项目等7个投产项目生产车间,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和开工生产情况,就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与企业负责人进行深入交流。第十七工作组近期对驻马店市45个项目完成实地调研,详细了解项目进度和存在的困难阻力等,对幕尚集团GXG男装生产基地项目等3个应开工未开工项目,督促加快工作速度,为项目早日开工扫清障碍。
第二工作组召开问题集中交办会,向开封市交办需市县层面解决的32家企业的46个问题,其中资金、土地、劳动力等要素短缺方面问题占比近60%,督促指导及时回应企业合理诉求,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实际困难。第六工作组为解决鹤壁企业用工难题,组织召开企业用工座谈会,认真分析当前缺工原因,提出引导、帮助企业转变用工观念、改善用工环境,缓解企业“招工难”“留工难”。第七工作组深入了解新乡市企业受灾情况,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问题,引导企业开展灾后自救,推动企业尽快恢复生产。截止7月29日,工作组联系的37家企业中15家已完全复工复产,11家正在加快恢复生产,11家仍处于停工停产状态。第十工作组协调省交通运输厅到许昌万里运输集团上门解决企业反映的毗邻城市公交化改造、客货运枢纽发展、网络货运经营资质、执法处罚等5个问题;协调省乡村振兴局到万杰智能公司帮助解决“精准扶贫企业贷”“扶贫产品认定”“扶贫龙头企业申报”3个问题,让企业感受“万人助万企”活动的力度与效率。第十一工作组在漯河市召开第三次省市工作对接会,对工作组联系企业问题、需转办省级解决问题、省领导包联企业问题、宣传工作重点等进行对接。第十三工作组对照问题清单深入企业回访,了解企业诉求解决进展情况,并向南阳市联席办反馈回访情况。截至目前,省领导和工作组交办的问题已有6个得到解决,27个问题市县相关部门正在沟通推进。第十八工作组协调济源农商银行、农业银行济源分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等银行主动对接融资难企业,搭建融资桥梁。截止7月29日,济源济世药业有限公司已从农商行获贷3000万元,河南国泰铂固科技有限公司已从农商行获贷980万元,济源金五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从济源农商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获贷2060万元,河南瑞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已从农业银行济源分行转贷1540万元。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做好汛期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市各级人社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及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积极做好对伤(亡)职工及所属单位的政策咨询工作,一次告知所需提交的材料,简化申请材料,快速做好工伤认定工作;对因防汛受伤(死亡)职工,简化程序,即时受理、核实、办结,并及时送达认定结论;第一时间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为减轻连日强降雨对企业影响,开封市示范区助企干部主动与138家分包企业沟通联系,指导启动应急预案,统筹有效资源,采购价值2万元食品,组织应急抢险队员315人次,征调大型运输车辆、应急供电车等78辆,共抢出物资价值约600万元,挽回企业损失约2600万元。
7月23日,洛阳市助企工作组深入宜阳县开展调研,在洛阳铜加工集团铜麒镁业有限公司座谈时了解到该公司准备新建的镁业项目前景可观,但缺乏启动资金,一直搁置。集团公司正在多方筹措资金,但因政府土地、金融相关政策变化、收紧,融资渠道不够通畅。工作组现场讲解政府关于土地收储后资金计算方法及主要用途,重新为企业理清了融资渠道、方式,并当面联系河南省投资集团项目投资经理,积极推荐项目,为企业搭建起沟通桥梁。洛阳铜加工集团铜麒镁业有限公司对工作组现场推动解决问题感到十分满意,对政府的关心和支持衷心表示感谢。
安阳市制定金融保险服务措施,强化受灾企业金融保障和保险理赔服务。明确提升政治站位、确保人员财产安全、恢复金融服务畅通、加强灾后金融服务、加大重点领域支持、提升信贷纾困力度、做好到期贷款管理、提供救灾应急贷款、开辟快速理赔通道、优先做好农产品保障、加大企财险理赔保障、防止因灾返贫发生、加强员工灾后关爱、完善防汛救灾机制、做好沟通报告工作等15项举措。截止目前,全市共发放31笔救灾类贷款资金,累计金额69849万元,全市保险机构共登记理赔案件17506件,已完成理赔2010件。
为保障全市企业复工复产,新乡市多措并举,全力支持企业到期续贷。一是线上预约,提高效率。在洪涝期间支持银行及企业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提前线上预约应急转贷资金业务,缩短办理业务时长,提高资金运转效率,实现当天受理、当天放款。二是加大力度,全面覆盖。支持所有企业全额使用应急转贷资金,为企业输送“源头活水”,减轻企业融资压力。截至目前,全市已累计投放应急转贷资金2.94亿元,先后为科隆集团、豫飞集团、新亚集团等9家重点企业、10批次到期贷款开展续贷业务,以金融服务助力防汛救灾。
焦作市依托“企业纾困360”平台创建的“万人助万企”总调度室和分调度室,开启全方位智能化助企服务模式,助企工作队、包联单位、企业登陆“万人助万企”工作台,问题交办线上认领线上办,全流程可追溯,实现问题提交、处理、上报、监测、反馈、分析实时化、便捷化、智能化,该平台已成为焦作市领导助企调度的驾驶仓、干部服务企业的主阵地、企业纾困解难的总平台。
7月29日,濮阳市召开“万人助万企”活动调度会暨问题交办会,听取活动开展情况的汇报,研究分析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会议要求,继续压实责任,做好督导和服务工作;分级分类解决问题,重点问题“一企一策”;实施重点突破,对规上企业、重大项目认真谋划;强化要素保障,理清企业资金、土地等方面诉求。截止目前,濮阳市共梳理列入台账企业问题749个,其中,上报省级层面问题49个,转办市级层面问题124个,交办县(区)问题576个;现场解决问题137个(未列入台账),列入台账问题已解决39个,其他问题正持续跟进办理。
为满足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需求,漯河市组织市科技部门、食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市食品产业公共研发平台等开展“专家教授企业行”活动,邀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河南科技大学、河南农业大学等高校的11位知名专家到河南恒瑞淀粉科技、中粮面业等食品企业一线开展面对面交流,精准帮助企业解决预糊化淀粉工艺参数的控制技术、羟丙基变性检测由繁琐到简便等重大技术难题,助企突破发展瓶颈实现高质量发展。自7月12日活动启动以来,已深入对接科技型企业30家,形成企业调研报告20家,收集发现问题78项,即时解决11项。
7月29日,许昌市举办万人助万企——智能云科(许昌)工业互联及边缘计算研究院揭牌暨智能制造对接活动,全市150余家有智能化改造意向的工业企业参加。活动现场举行了智能云科(许昌)工业互联及边缘计算研究院揭牌仪式,见证了工业互联网平台上线及签约,邀请行业专家和知名企业进行了主题演讲和对接宣讲,部分企业分享了成功经验。现场3家企业签约,与2家高校达成产学研签约,30余家企业有智能化改造合作意向。
信阳市围绕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进一步优化主导产业定位,召开“市长+县长”座谈会,以产业集聚区规划修编为契机,明确13个县区的“1+1”产业定位,即每个县区集中精力发展一个主导产业和一个特色产业。强化“项目为王”,着力解决项目建设的困难,凝聚抓重点项目、促有效投资的强大合力,推动“三个一批”活动深入扎实开展。目前,全市“签约一批”项目20个,总投资134.1亿元;“开工一批”项目15个,已完成投资56.8亿元;“投产一批”项目21个,已完成投资70.1亿元。
周口市依托重点企业用工监测信息系统,企业用工常态化服务调度系统、失业动态监测系统,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员工总数、缺工人数、空岗结构等,形成“用工需求清单”;搭建“两微一程序”线上招聘平台(即周口人社、周口人才交流中心微信公众号、“鹿e家”返乡创业大数据服务平台),及时发布用工信息,做到“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服务不停歇”;利用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惠企政策,指导企业建立薪酬激励,确保“招得来、留得住、用得好”。目前已为企业招聘技术工人3000余人。
河南省“万人助万企”微信公众号
...201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7268元,比2018年的63174元增加4094元,同比增长6.5%,其中,
,同比增长6.5%。
一、劳动者因工自残的工伤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1、医疗费,根据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票据进行实报实销,但是超出工伤保险目录的费用,人社局不承担,具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判决。
2、伙食补助费,根据洛阳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住院期间50元/天。
3、停工留薪期工资,本人工资乘以停工留薪月数。
4、生活护理费,根据当地统筹地区工资标准,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的当事人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别乘以50%、40%、30%。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劳动能力委员会确定的额伤残等级,劳动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经鉴定伤残等级一级至四级,劳动者按照本人工资标准相应比例每月领取待遇。经鉴定五级至十级,劳动者可以享受按照本人工资相应相应月数的伤残补助金。
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者经鉴定五级至十级伤残等级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根据相应等级按照当地省工伤法律规定月份的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7、交通费、食宿费,劳动者到统筹地区以外就以所需要的交通、食宿费用。
8、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鉴定费。
9、辅助器具费,劳动者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声明:
...本篇主要针对劳动者发生工伤致残,经鉴定劳动能力构成一定伤残等级可以主张的相关赔偿待遇问题,河南省统计局发布了202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为71351元,月平均工资5946元。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等级为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经劳动者本人提出,可以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洛阳区域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六级伤残为1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56个月,六级伤残为46个月。
按照202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为7135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者合计,五级伤残为元(5946元/月×72个月),六级伤残合计为356760元(5946元/月×60个月)。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其中洛阳区域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36个月,八级26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6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三十。
按照202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为71351元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者合计,七级伤残为285408元(5946元/月×48月),八级伤残为214056元(5946元/月×36月),九级伤残为142704元(5946元/月×24月),十级伤残为71352元(5946元/月×12月)
声明: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586号令)、《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应在本市统筹区域内参保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适用本规程。
第二条参保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
参保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生产经营地在国(境)外且受伤害职工未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单位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
第三条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工商注册地为洛阳市(含市辖区)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工商注册地为县(市)的由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第四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用人单位是指各类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组织;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是指年满16周岁以上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近亲属是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十一条规定的人员;职工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和工会介绍信。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七条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按《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视同工伤的情形按《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按《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1、洛阳市工伤事故快报表;(附件1)
2、洛阳市工伤认定申请表;(附件2)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工商注册信息表(工商注册信息表需工商部门盖章)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受伤职工参保证明;
6、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职工身份证明或生效的劳动人事关系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及送达回证;双方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时,应当提示工伤申请人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7、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8、住院(门诊)病历复印件;
9、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包含事故经过、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及处理意见,需参与调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及工伤事故申报公示情况(附件3)报告;
10、2人以上有效的证人证言(附件4)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11、受伤职工事故发生日工作证据(如考勤表、打卡记录、排班表等);
12、其它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上述第1、2、3、4、5、6、7、8、9、10、11项材料;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上述第2、3、4、6、7、8、10、11项材料。
第十一条事故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需提交公安机关侦查结论或人民法院判决书;
2、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申请认定因工死亡的,需提交能直接证明因公外出的相关证据材料(如项目合同、交通票据、派车单等);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3、属于交通事故申报工伤认定的,需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还要提交受伤职工的住址证明和上下班路线图;
4、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原部队《军人伤残等级审批表》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旧伤复发证明;
5、由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者其它相关行政部门按规定出具的证明;
6、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应提交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相关证据(110报警记录、120院前抢救记录等)、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病历和死亡证明等;
7、对于一次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3人轻伤以上的生产性事故应有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监结论(或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
8、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9、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在职工死亡48小时内将《洛阳市工伤保险伤亡事故快报表》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主要包括事故发生详细地点、时间,当时所从事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前,应将拟定结果在事故发生地、死亡职工工作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天,公示期满单位应据实填写《拟定工亡职工公示情况反馈表》(附件5),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认定工伤决定书》;
10、其它特殊情况需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交材料。
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书证、照片等材料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体;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提供报表、图纸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4、当事人提供调查、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询问人、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盖章)并按手印;
5、当事人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由证人亲笔书写,签名(盖章)并按手印,注明出具日期;
(2)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工作单位住址、职业(岗位)、联系方式、与当事人的关系等基本情况;
(3)注明说明以何种方式了解或知悉工伤事故,实事求是地证明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2、超过法定时限提出申请的;
3、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管辖权的;
4、不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
5、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童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人事关系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2、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3、事实不清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申请人撤销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认定程序终止,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第十八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向用人单位下达《洛阳市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用人单位应自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进行举证。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工伤认定决定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条工伤认定案件应坚持书面审查和现场调查并重的原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在书面审查和现场调查过程中可以通知申请人补正必要的证据材料,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调查依法取得相关证据材料。
(一)书面审查案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伤认定申请,可以直接审核书面材料后认定。
1、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用人单位,单位盖章同意,双方无争议;
2、该用人单位已参加并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
3、用人单位工伤事故申报公示无异议或经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无争议的;
4、受伤害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现场调查案件。申请工伤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现场调查:
1.造成人员死亡(含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同起事故三人(含)以上受伤的;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存在争议的;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1、2条情形发生时,用人单位提交有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监结论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可不进入现场调查核实。
(三)现场调查要求。调查核实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需要对被调查人作笔录的,应告知被调查人的权利、义务和提供虚假证词的后果,调查笔录中应准确载明调查人的基本信息,调查笔录应经被调查人查看无误后签字确认并按指纹。涉及多个调查人的,应当分别单独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并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四)现场调查方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开展调查核实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根据工作需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可以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2.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3.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委托调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由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2017年4月10日起执行,2013年6月10日公布的《洛阳市工伤认定操作规程》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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