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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享受哪些待遇?

2021-10-18 14:36:34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887 咨询电话:954310

基本案情:

高某出生于1969年12月16日,其于2019年6月1日入职某建材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建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12月16日,高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20年5月21日,高某在车间工作时右手不慎受伤。2020年9月24日,高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2020年9月28日,高某不服裁决,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与建材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确认高某自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与某建材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定,2019年12月17日,高某年满五十周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高某已经不再符合成立劳动关系中的主体资格,其与某建材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不再构成劳动关系。高某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在原单位工作中受伤可以向某建材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遂改判:确认自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16日高某与某建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点评:

高某于2019年12月17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此前6个月左右,即2019年6月1日与某建材公司建立用工关系,由于其个人原因已经难以达到缴纳社会保险15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非用人单位原因所导致,超出法定年龄的部分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但其在工作中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承办法官郑春笋法官助理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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