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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待遇是什么? 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2021-10-18 14:36:47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399 咨询电话:954310

4月28日,在成都打工的谯顺成来电咨询,去年年底,他在工地上受伤,公司垫付了医疗费后,再不支付任何赔偿。请问:农民工购买了工伤保险,能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带着谯顺成的疑问,记者专门咨询了成都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表示,为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日前成都市制定了《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其中规定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

(一)在工伤保险参保期内,建筑业职工在为其参保的建设项目上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相关规定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备案后,5—10级工伤人员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4级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

(二)对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三)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转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上述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涉及职工本人工资的,按照职工工伤发生时成都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核定。(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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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答: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答: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

答: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

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工伤医疗费用。

依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政策原文地址: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keywords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5、《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6、《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7、《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files/zwgk/1276/201601/561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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