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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得不到合理的赔偿该怎么办?? 工伤赔偿不到位该怎么办?

2021-10-18 14:46:00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910 咨询电话:954310

最近“心动的offer”这个综艺特别火,小编每周都在蹲更新,其中有一期是各位实习律师为自己的代理人与对方律师进行谈判,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需要与对方达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在谈判中互不相让,小编都似乎感受到了空气中穿梭的“明枪暗箭”。

其实,在面对民事纠纷需要赔偿时,双方当事人都希望自己的利益能够最大化,这个时候难为的就是法官,一边希望高效快速结案,一边又希望在公平公正、合理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双方均能够认可和满意。最近洛宁法院魏朝彬法官就通过调解高效促成两起案件,当事人当场履行15万赔偿款,快随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张某在某公司从事钻工工作,2019年3月5日张某在工作时受伤入院治疗,并经洛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为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该公司仅支付了张某的住院医疗费和部分生活费,未予以支付伤残补助金、保险金等应支付费用,张某多次向公司索要赔偿皆被拒,无奈之下张某向洛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洛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张某提供的相关证据,结合实际情况作出仲裁裁决书,但该公司和张某均对仲裁结果表示不满意,双方分别向洛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后,魏朝彬法官认真阅读案卷,了解详细案情,由于当时正处于大雪天气,张某在栾川家中养伤,来往不便,魏法官考虑到这些因素,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通过电话沟通、线上了解,在前期交流中耐心听取双方诉求、将案件了解透彻并采取“逐个攻破”。

在与企业方沟通时,魏法官了解到公司不是不愿支付赔偿,只是仲裁委员会计算赔偿时所参考的平均工资和张某实际工资有出入,希望法官能结合实际合理判决,魏法官在了解信息后也表示希望公司能本着人文关怀给予员工合理合法的赔偿,也有助于企业长远发展。

之后,魏法官又多次与张某线上沟通,大概张某也被魏法官的耐心、用心和执着打动,他也说出实情,并表示愿意在赔偿款上退让,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约定时间当场完成赔付相关事宜。

在魏法官的见证下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公司代表现场向张某银行账户转账15万元,并向张某表达公司的歉意和问候,希望张某以后一切顺利。双方握手言和,一场劳务纠纷引发的两起民事案件终于落下帷幕。

此次调解,双方当事人均对法院的工作效率、调解方式表示满意,“我来法院的第一次就领到了全部赔偿款,您办案效率高,态度好,能够耐心听我们的想法,能真心实意为我们考虑,真的太感谢您了!”当事人张某激动地对魏法官说道。

魏法官表示在案件调解过程中能够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并引导当事人表达合理诉求很关键,此外再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性格特点,对症下药,总之,一切方式方法都是希望能够高效快捷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洛宁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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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伤残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事情,但还是有人在咨询相关的问题,这里整理出了一些工伤伤残赔付方面的资料,整理成3点分享给大家,希望能帮助到真正有需要的人们,让获赔利益能够最大化。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比如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具体的登记对应的工资可以查阅该条例。

这里获赔的月工资月数是固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就是,但是月工资的基数是根据个人过往十二个月工资得来,这其实相当于是浮动的,想获取更高金额,那么就要科学的计算月工资的标准,怎么科学,在后面第三点中详细描述。

除伤残补助金外,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这两种情况是针对合同到期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但这一点每个省、市都是个性化的设定,具体什么标准需要按照各地的政策执行,通行的做法是在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社平工资,社平工资每年度各地都会公布,可以查阅了解。

上述事项中第二项是固定的标准,而第一项存在浮动性,因为月工资的取值会存在一定的争议性。

《工伤保险条例》也没有么明确说“本人工资”的构成,那么怎么计算月工资才能使的利益最大化呢?

这里可以将过往十二个月的工资中的年终奖、福利等收入计入月工资中,总之是一切能计入的合法工资取得都要算在内,想办法把这个月工资基数做大,将能够计入的都计入工资里,不能只是部分基本工资,或不算津贴之类的,这样就会比较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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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不能毫无理由的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否则就会要求给经济赔偿金,劳动合同是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若用人单位在合同时间内解除劳动合同,就要赔偿劳动者相应的损失,那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工资标准计算及依据是什么呢?

(一)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

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5、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6、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

(二)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总和×N=工作年限×月工资×(1+50%)×N(1

(三)因用人单位不订合同或合同无效赔偿金,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1=应得工资收入×25%赔偿金2=医疗费用×25%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工资标准计算及依据

(一)违法解除赔偿金=录用费用+培训费用+直接经济损失+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二)劳动者违反保密条款赔偿金=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润)+合理的调查费用

赔偿金总额=直接经济损失+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承担70%以上)

(一)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与依据。

1、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应发劳动者工资X25%

2、此种情形下可以主张的权利数额:应发劳动者工资+应发劳动者工资X25%

3、计算依据: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及依据。

1、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部分X25%

2、当事人可以主张的权利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部分X25%

计算依据: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三)经协商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与依据。

1、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在本单位工作年限X月工资(最多不能超过12个月,未满一年按一年标准计算)

计算依据: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四)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确定不能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可主张项目及计算依据。

1、经济补偿金计算: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X月工资

2、可主张项目:

⑴一般情形: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月工资X6个月)

⑵患重病: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增加医疗补助费(月工资X6个月X50%)

⑶患绝症: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增加医疗补助费(月工资X6个月X100%)

3、计算依据: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五)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计算依据。

1、经济补偿金:本单位的工作年限X月工资(未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计算依据: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六)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计算依据。

1、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年限X月工资。

2、计算依据: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七)用人单位经营困难,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及计算依据。

1、经济补偿金:本单位工作年限X月工资

2、计算依据: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八)额外经济补偿金计算及依据

1、计算:经济补偿金X50%

2、依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九)工资的认定标准: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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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家住浦北县乐民镇旺民村的村民陆儒光携带一面写着“秉公执法仲裁为民”字样的锦旗及感谢信,专程送到浦北县人社局,表达对人社局仲裁院工作人员的感激之情。陆儒光一见面就激动地对人社局仲裁院的工作人员说:“非常感谢你们帮我讨回工伤赔偿金,我不知道怎么感谢你们,今天带来一面锦旗和感谢信略表我的心意,希望你们收下”。

陆儒光原系广西某公司职工,2017年7月7日在工作中受伤,经治疗出院后,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与该公司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他想到了浦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听说该部门能帮助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希望能从这里讨回一个公道。仲裁员热情接待了陆儒光,详细了解案情,在征求陆儒光意见的基础上建议由仲裁员出面先行调解。经过几天的调解工作,双方在工伤赔偿金的金额上未能达成一致,仲裁员于2018年6月4日进行了立案,向双方发出了相应的法律文书。案件办理过程中,该公司多次以工伤赔偿金过多为由,不接受调解,但仲裁员未放弃努力,通过多次与公司方联系,向其释明相关法律法规,使公司方认识到将面临的法律后果,从而转变态度,积极地处理问题。

7月3日开庭当天,经过一上午紧张庭审,开完庭已临近下班,但仲裁院的工作人员考虑到各方当事人到庭是化解矛盾、解决争议的有利契机,决定继续加班进行调解。在调解中,仲裁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情理为突破,因势利导,讲明案件事实和处理依据,积极协调当事人双方关系,弱化对抗,最终某公司和陆儒光在仲裁庭的协调下达成协议,仲裁庭向双方送达了调解书,有效保护了陆儒光的合法权益。

今年以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按照当前我县开展“不忘初心再扬帆”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年”活动要求,深入贯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案效能,不断提升调解仲裁工作的社会满意度。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群众满意为导向,以快立、快调、快审、快结为方针,切实发挥调解仲裁职能作用,截止目前共受理各类争议案件33件,办结26件,案件调解率达到61.5%以上,为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便捷、快速、热情、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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