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工伤保险条例》,了解工伤待遇的人肯定对这四个字不陌生——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无一不是以“本人工资”作为发放基数。今天,小编便和大家一起讨论一下工伤待遇中基数的“本人工资”。
关于“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有专门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
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举例说明,赵叔在2010年3月1日受工伤,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3月1日经相关部门鉴定为工伤六级。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赵叔只有确定伤残等级后才能按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即16个月的本人工资。虽赵叔在2013年3月1日才鉴定为工伤六级,但若当地无特殊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仍是赵叔受伤前2009年3月至2010年2月的月平均工资×16个月。
2015年3月1日,赵叔又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赵叔应当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山西为例,山西省实施《工伤条例办法》(第250号政府令)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职工与用人单位
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六级伤残为33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六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此时所述的“本人工资”发生了变化,应是赵叔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即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
总而言之,“本人工资”究竟为何时的工资,需要大家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灵活把握。
...今年2月25日,裘先生应聘到某医疗器械公司工作。工作三个月后,他生病了,在家休息治疗了一个月。病痊愈后,裘先生回公司上班。领工资时,他发现病休的这个月工资比其他月份少了很多,甚至比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还低。裘先生咨询,自己生病请假是没有付出劳动,对于工资少发,他完全理解,但是不是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呢?
裘先生的想法是不正确的。劳动者依规获取最低工资是有条件的:一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二是提供了正常劳动,履行了劳动义务。患病休息,显然是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的劳动,因而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支付工资,是合法也是合理的。
不过,病假工资虽说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但国家规定
。
工伤保险赔付标准中“本人工资”具体指什么?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64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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