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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受伤经过简述如何写?

2021-10-18 15:59:05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163 咨询电话:954310

面试是以面谈交流、实践操作等形式来考察一个人的工作能力与综合素质,以判断应聘者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的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会伴有小概率的伤害事故发生,用人单位和应聘者往往围绕是否属于“工伤”产生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

。基于这个原因,在面试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就不属于工伤事故。

但是现实情况是多变复杂的,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倒置,使得用人单位处于不利地位,也导致在“面试”过程中对伤害事故是否属于“工伤”会产生两种结果。

2017年8月19日,杨某向公司应聘,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通知面试。2017年8月24日上午,杨某在原告公司焊接铁片时不慎被铁片划伤。

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公司认为2017年8月24日杨某尚在面试应聘阶段,公司尚未作出录用决定,劳动关系未建立。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公司生产车间考评意见签字时间为2017年8月21日,与公司陈述不符。

上饶市法院判决认为,虽然公司主张杨某是在应聘面试中受伤,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公司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对杨某不构成工伤未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安徽富翱家具有限公司与王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纠纷

(2018)皖1502民初4029号

2017年9月26日,王某经其堂兄介绍到富翱公司工作,当日上午七点经过富翱公司厂长张某面试后,便由张某安排王某在木料车间从事划线工作,划线结束后,张某在得知王某会木工活后便安排其操作刨床进行推料,下午5时左右,王某在进行推料时左手中指不慎被刨床所伤,致左手中指第一关节缺失。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办理入职手续,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向六安市金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请求裁决确认王某与富翱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获得支持。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虽然王某并未与富翱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其入厂的形式、用工的习惯均与该厂其他先期入工的员工一样,用人单位虽提出王某处于考核阶段未经录用,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王某虽在公司处仅仅上班一天,但双方之间均具有长期稳定地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观意图。故法院确定王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牛佳民与上海乐刻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19)沪0105民初15429号

2018年12月18日,牛佳民应上海乐刻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安排,前往乐刻健身PLUS馆进行面试。牛佳民选择选项1作为考核内容,热身后,按规定在史密斯架上完成动作,身后有被告的一名工作人员进行防护,周围有4至5名参加考核的人员及上海乐刻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围观。在完成一个深蹲动作后,有人说“再来一个”,牛佳民遂欲完成第二个深蹲,此时因力竭,导致杠铃未完全托举而下压到牛佳民肱骨受伤。

审理中,原、被告均确认被告的考核方案符合行业常规,事发时史密斯架符合安全标准,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根据事发的起因、双方的过错程度等,酌定上海乐刻公司对牛佳民的损失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其余百分之五十的责任由其自负。

以上三个案例,第一个案例应聘者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第二个案例应聘者先通过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再申请工伤认定;第三个案例应聘者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以一般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获得相应赔偿。

通过三个案例的司法审判活动,我们可以看到,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类似“面试过程中受伤”为工伤的情形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举证能力直接影响是否是面试事实的认定。如果确属面试环节,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应通过一般侵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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