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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报工伤可以伤残鉴定而所索要合理的赔偿吗??

2021-10-18 16:16:55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043 咨询电话:954310

中国江苏网7月6日讯(记者陈兵通讯员李珍)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还没有进行工伤认定,能否先拿到医疗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但工程是转包来的,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近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了两起涉及工伤保险的案例,可以给广大劳动者提个醒,如果今后遇到此类情况,以供参考。

未进行工伤认定能否先拿到医疗费

2016年3月5日,韩先生在工作中受重伤,用人单位向医院支付10000元后就不再露面。据悉,该单位未给韩先生缴纳工伤保险,家人多次找公司要求支付医疗费,公司负责人均置之不理。今年6月2日,韩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先予执行工伤医疗费25.3万元。但公司辩称韩先生未进行工伤认定,还未确定工伤是否成立,因此其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不符合法律程序。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人士表示,裁决先予执行工伤医疗费是为了满足受伤职工的迫切需要,先行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以解燃眉之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该条还规定,裁决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是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本案中,韩先生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并且有证据证明韩先生是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伤,显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韩先生受伤后急需钱进行治疗,如果耽误治疗将影响身体恢复。另外,韩先生为农村家庭,生活不富裕,其子患有白血病,已是债台高筑,自己垫付医疗费有一定困难,所以本案符合裁决先予执行工伤医疗费的两个条件,不必先进行工伤认定。

工程转包中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我市某工程公司承建了某小区房地产施工项目,并把该项目中浇地基的工程转包给了包工头王某,王某系自然人。2015年10月,王某找到了赵先生等人替自己施工。今年3月,赵先生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后赵先生以工作中受伤为由,向当地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该工程公司认为,赵先生系包工头王某雇用,与公司无关,且王某与赵先生之间是一种劳务关系,而非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公司不应当承担工伤责任。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人士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由于包工头王某不具备用工资格,遵循工伤保险责任上溯到具备用工资格主体的原则,工伤保险部门确定该工程公司为赵先生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支付赵先生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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