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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车祸了,工资怎么发? 交通事故工伤工资谁负?

2021-10-18 16:43:30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971 咨询电话:954310

上班时间内在工地巡查,与行驶的轿车相撞,被交警部门认定全责,可以算工伤吗?

这种情况,是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工伤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是不变的。

一、工伤保险条例这样规定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是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

保叔认为单位会这么操作,有两种可能性:

单位经办人

单位经办人

,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员工不懂法,或是想等员工发现了再说。

单位要真这么想,保叔只能说太天真了!碰到这事也不用慌,先去申请工伤认定,

三、单位坚持只给基本工资,怎么维权

只要你已经认定下来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单位应按条例规定足额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未足额支付,一旦被列入诚信“黑名单”,企业法人出行都将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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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刘某驾驶摩托车在去公司上班途中,与杨某驾驶的轿车发生轻微摩擦,二人均未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发生争执,杨某还打电话纠集多人赶到现场,对刘某实施暴力殴打,致使刘某受重伤。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无责任。请问,刘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到暴力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首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刘某受到暴力伤害是在上班途中,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其次,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刘某所受伤害虽然是在上班途中且不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是其所受伤害并非交通事故中发生,即不属于交通事故所致伤害,而是事故后遭受暴力所致的伤害。因此,刘某所受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张某于2014年1月入职某装饰公司,双方签订了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为2500元,加上岗位工资共计5000元。张某在职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2015年8月张某怀孕,平时进行产前检查,每次公司都算作事假,并扣发相应的事假工资。2016年5月张某生育,产假期间公司一直按照张某基本工资2500元为标准向其支付工资。请问公司这样做对吗?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由于公司没有为张某缴纳生育保险费,因此张某产假期间的工资应由公司承担,工资标准应参照她正常出勤的月工资水平。公司在张某产假期间以每月基本工资25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产假工资不符合相关规定,公司应补足张某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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