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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仲裁程序多久开庭? 工伤赔偿仲裁程序多久开庭?

2021-10-18 17:31:16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225 咨询电话:954310

一、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份,曹某经工友龚某介绍到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招商锦星汇工地上班,从事泥水工作。2016年12月4日8时许,曹某在该工地1号楼4层补漏时不慎从梯子上坠落,致左肱骨大结节撕脱性骨折、右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侧眼眶粉粹性骨折、左侧上颔窦骨折、左侧颧弓骨折、左侧上颔窦积液、轻型颅脑伤和左侧尺神经损伤等。曹某遭受的前述伤害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了伤残等级,且相应法律文书均已生效。

2017年10月12日,曹某向重庆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文简称“某劳仲委”)申请劳动仲裁,该委接收材料并出具《收件回执》。2017年10月13日,该委决定立案受理,并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举证责任通知书》。

2017年12月19日,曹某以某劳仲委逾期未作出裁决为由向重庆某法院提起诉讼,该院接收材料并出具《材料交接清单》,且未对诉状及材料等提出异议。

2017年12月27日,某劳仲委通过EMS快递邮寄给曹某代理人郭律师的《出庭通知书》疑似被一胜姓人士签收,签收人全名不详,但该邮件的全程跟踪查询结果显示系“本人签收”。该委在2017年12月20日作出的前述《出庭通知书》告知其决定于2018年1月16日开庭审理本案。

2018年1月9日,重庆某法院向曹某本人送达了其在2018年1月2日作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8年1月16日,曹某及代理人没出席仲裁庭庭审,并在仲裁庭庭前来电的通话中再次告知其不出庭的理由是“重庆某法院已受理案件,仲裁庭应终结对案件的处理。”当日,某劳仲委依据“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的规定作出“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仲裁决定书》,并于2018年3月9日送达曹某的代理人。

2018年1月31日,重庆某法院传票通知曹某在2018年2月2日开庭审理本案,曹某及代理人按时出庭,因劳务公司以本案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为由拒不到庭致案件未能开庭审理。2018年3月9日,该院以“本案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其驳回起诉的具体理由表述如下:原告在某劳仲委尚未终结或审结其仲裁请求、正在等待开庭的情况下诉至本院,现因该委通知原告开庭,原告并未按时到庭,该委已按原告撤回仲裁申请作出仲裁决定,该仲裁决定实质上等同于原告撤回仲裁申请,原告撤回仲裁申请,应视为本案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2018年3月20日,曹某因不服重庆某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向重庆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重庆某法院(2018)渝***民初***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二、判令重庆某法院继续审理上诉人(一审原告)的起诉。

二、裁判结果

经二审法院充分行使释明权,大力度组织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如下:一、确认曹某与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解除劳动关系;二、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之前配合曹某向社保中心申请办理工伤保险赔付,社保中心赔付不足14.5万元的部分由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之前补足并付清;前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基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三、2018年7月31日之前曹某未足额获取14.5万元,差额部分曹某有权对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该调解协议,双方签字或按印即产生法律效力。

(本文由重庆郭水平律师撰写的原创文章,版权归郭水平律师所有,法律快车经作者授权发布)

三、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裁审结合纠纷,其典型之处在于: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明知人民法院已受理逾期未裁的劳动争议的前提下继续依据仲裁程序对该劳动争议做出了处理。2、审理本案程序问题的二审人民法院直接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做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理。对这两种罕见的处理,我们该如何评价?对本案中的逾期未裁、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时间等法律问题,我们又该如何理解?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笔者现将本案涉及的系列法律问题一一评析如下,以飧读者。

一、某劳仲委就本案劳动争议的处理是否存在“逾期未裁”?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据此,由于某劳仲委已在2017年10月13日受理本案,且截止2017年12月19日曹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曹某既未收到该委延期审理本案的书面通知,也未收到该委通知本案开庭事宜的书面通知,故该委最迟应在2017年11月26日审结本案,也即,某劳仲委逾期未对本案作出仲裁裁决的客观事实在曹某就本案提起诉讼时就已存在。

二、当事人以劳仲委“逾期未裁”为由提起诉讼时,应提交哪些证据?是否必须提交劳仲委出具的逾期未裁确认书、逾期未裁证明、逾期未结证明?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据此,由于法律已对“当事人以劳仲委逾期未裁为由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的证据”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且该规定未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劳仲委出具的逾期未裁确认书、逾期未裁证明或逾期未结证明,故在当事人依法提供劳仲委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后应认定其已完成“劳仲委逾期未裁”的举证证明责任。

三、本案中,应否认定曹某的代理人郭律师在2017年12月27日签收了《出庭通知书》?

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通过在受送达人住所留置、张贴仲裁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自留置、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不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本规则未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据此,由于曹某的代理人郭律师在2017年12月27日既未签收过案涉《出庭通知书》,也未拒收过案涉《出庭通知书》,更未有证据证明其在当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涉《出庭通知书》的存在或其内容,故当然不能认定其在2017年12月27日签收了案涉《出庭通知书》。

四、本案中,某劳仲委在2018年1月16日开庭审理本案并作出“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仲裁决定书》是否合法?

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立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处理。据此,某劳仲委在2018年1月16日开庭审理本案并作出“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仲裁决定书》既违背客观事实,也违反相关规定,显然不合法。

五、本案中,重庆某法院受理本案的具体时间为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曹某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据此,由于曹某是在2017年12月19日就把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等一并提交给一审法院的,且一审法院并未书面告知过曹某要补正诉状或材料,故一审法院最迟应在2017年12月26日就是否受理本案依法作出决定或裁定;由于一审法院未在法定期间内就是否受理本案作出决定或裁定,故其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就本案先行立案,也即,一审法院受理本案的时间应是2017年12月26日,而非2018年1月2日,其在2018年1月2日作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是对该院应当受理本案的书面确认。

六、本案中,是否存在重庆某法院不应受理案件的法定情形?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一)移送管辖的;(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六)其他正当事由。据此,结合本案案情,能明确排除前述六种事由中的(一)、(三)、(五)、(六)四种,就剩下的事由(二)和(四)而言,由于在曹某提起诉讼时某劳仲委的《出庭通知书》都未作出,故根本不可能存在这两种事由所述的情形,也即事由(二)和(四)也应一并排除。进言之,本案根本不存在重庆某法院不应受理本案的法定情形。

七、审理本案程序问题的二审人民法院直接对本案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做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理是否合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第二条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第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第九条规定: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由此可见,调解贯穿于我国民事案件处理程序的始终,只要符合法定条件,都可调解,其调解意见都应被依法确认。据此,审理本案程序问题的二审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直接对本案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做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理是合法的,不存在审理程序违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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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重庆郭水平律师撰写的原创文章,版权归郭水平律师所有,法律快车经作者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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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不发工资条,违法吗?

2、员工午休回家吃饭返岗遇车祸,算工伤吗?

3、员工学历造假,辞退需要支付赔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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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HR,对于常见的劳动纠纷要有基本的预防与处理能力,这不仅能避免不必要的用工风险,还是保护企业利益的重要盾牌。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7个经典劳动纠纷案例及法规解析。

刘女士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她本人不想参加本市的职工社保,向公司提出了这样的申请并与公司签订了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的协议。为此,这家企业就没为刘女士办理社会保险,而是将每月缴纳的社保费用发给刘女士。

可是后来,刘女士因为脑溢血花去了近7万元的医疗费,因其本人确实无力承担,向公司申请支付相关医疗费。

公司认为社保费用已发给刘女士,不应承担相应的医疗费。

劳动者要求不缴纳社保,公司是否可与其协商不缴纳?

社保是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的特点,依法缴纳社保金是员工的权利也是义务,自愿放弃社保申请是无效的,所以协商不可行,也不合法。

员工签订的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的协议有效吗?

同理,自愿放弃和自愿签订协议均为无效。

《劳动法》第7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即使员工自愿放弃购买,‍‍并签订协议,那也是无效的。与此同时,企业还面临一定风险,比如员工仲裁,企业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因此,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用人单位应该拒绝这一申请。

徐津津入职时提出书面申请,表示不需要公司缴纳社会保险,不再就合同存续期间的社保向公司主张任何权益。徐津津后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劳动监察部门主张由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公司被责令向社保部门补缴了社会保险费,同时缴纳滞纳金25725.43元。

什么是滞纳金?

滞纳金是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款项,它是税务机关对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

滞纳金由谁承担?

滞纳金一般是由企业去承担。在这个案例中,‍‍由于徐某主动放弃权益,所以员工和企业‍‍双方都会有一定的责任,监管部门则会根据各自的责任去判定的做需承担的滞纳金,因此在这个案例中,公司需要承担50%的滞纳金。

张某于2010年3月到金州新区某纸箱加工厂工作。老板让他做复卷工,约定月标准为2800元,另加发产品奖。2012年1月26日,张某在工作中被复卷机碾伤左手大拇指,单位将其送到当地医院,被确诊为:左手拇指指间关节离断。10天后,张某出院,单位承担了张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但拒绝支付其他。2012年3月,张某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7级伤残。随后,张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开庭审理阶段,双方就工伤赔偿的计算依据——月工资标准发生了激烈争辩:纸箱加工厂主张张某每月工资1800元;张某坚持工资加奖金每月领取2800元。仲裁庭要求纸箱加工厂5日内提供单位的考勤表和工资条,因纸箱加工厂没有工资条,在指定的期限内无法提供。

企业真的可以只发工资但不发工资条吗?

首先劳动法规定,员工对于企业规定的工资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也就是说,企业在发放工资之后,需要告知员工工资扣减项情况。

如存在多扣或者少算,员工可以进行及时反馈;如没有工资条,‍‍员工无法获悉具体工资情况,以及每月扣减项,无法从中行使其监督监督权。

所以企业是不可以只发工资,不发工资条。

企业提供了工资条,员工未签字确认,是否可以做为仲裁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条,‍‍而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确保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随着当下电子化产品全面覆盖,企业也可以提供电子版工资条。

陈素丽(化名)在家附近的一家连锁生鲜超市里担任售货员。工作时间,超市没有向员工提供工作餐,由员工自行解决吃饭问题,超市只给了40分钟用餐时间。陈素丽因家就在生鲜超市附近,她中午都是回家吃饭。2019年4月10日,陈素丽照例回到家中吃完了饭。然后,在她驾驶电动车返回超市工作的时候,在路口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了碰撞,陈素丽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陈素丽右腿骨折,身上还有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当地交通大队认定,陈素丽对该次交通事故无责任。

车祸时间在吃午饭的时间点,不在正常上下班途中算不算工伤?

在本案例中,在超市不提供工作餐的情况下,陈素丽为节省生活开支,回家解决午餐问题,合乎情理;从行走路线来看,从住处到单位,员工按惯例回家吃饭,往返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是被认定为工伤的。

如果用人单位提供了工作餐,而员工还是回家吃饭,结果返岗途中受伤,还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简单地说,‍‍单位提供工作餐,员工可以在公司就餐的情况下,依然选择回家吃饭,就不存在是合理路线,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陈伟庭是广州某公司员工。2016年6月24日,陈伟庭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离职申请单上注明离职日期为2016年7月31日。

2016年7月8日,公司通知陈伟庭离职并办理离职手续。

陈伟庭认为,他辞职后至少还应当在公司工作一个月,现在公司提前要他离职,剥夺了他作为劳动者继续劳动及获取报酬的权利,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元。

劳动仲裁委及一审法院均未支持陈伟庭的请求。

陈伟庭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1、我于6月24日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离职申请单上注明离职日期为2016年7月31日,按理工作期间应最少于7月23日才终止。我在2016年7月23日前仍享有获得劳动和工资报酬的权利。

2、公司未征得我同意,以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为由单方提前要求我离职,剥夺了我作为劳动者继续劳动及获取报酬的权利,属违法解除。

劳动者提出离职后,还在30天通知期内,公司是否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30天内是可以批准员工离职申请的,‍‍如果超过30天不批准,员工可以自行离职,‍‍并且协助办理好相关的手续,并不算违法‍‍,这是30天的一个用途目的,而公司也是可以提前去进行行使这个权利的。

提前解除是否算违法解除?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

提前解除不算违法解除,也是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可以参考具体条款:

一、法律规定30日的目的:

一方面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给用人单位寻找替代员工的时间;同时也限定了保护期限,即只能是30日,这也是为了保护员工的人身自由。过了30日,用人单位即使不同意,员工也可以离职。如果用人单位不需要30日的保护期,也可以当场就同意员工离职。

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马春花于2017年1月24日入职天地酒店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8年4月9日,马春花向公司提交书面《离职申请书》,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职,公司批准同意。

2018年4月10日马春花反悔要求撤回离职申请,公司不同意,于当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马春花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马春花于2018年4月17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211.82元。

马春花主张:因我向公司投诉公司管理人的不当行为,公司因此劝我自离,我被骗于2018年4月9日同意离职并填写了离职申请书。但之后,我认为是被骗离职,故在次日提出反悔,但公司仍强行辞退我。

公司主张:马春花于2018年4月9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书,但马春花在次日反悔,不承认离职申请,并回公司大吵大闹,公司迫于无奈,考虑马春花在职期间存在多次违纪行为,故于2018年4月10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认为实际是马春花提出离职的。

马春花撤销离职申请,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工主动提交离职申请,企业批准之后,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具有法律效应,在这个情况下,马春花撤销临时申请无效。

公司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正确?

严重违纪需要提交举证,‍‍才可以算是正常的劳动合同解除关系,譬如马春花迟到一个小时几次以上,而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条款中里面明确规定来多少次以上,公司可有权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提交这些证据,‍‍那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2015年8月,周某入职上海一家从事模具生产的外企。因其入职简历中声称毕业于名校、曾在模具生产相关的其他两家知名企业有长达八年担任模具经理的工作经验,求贤若渴的该模具公司外企答应给周某优厚的薪酬待遇:试用期三个月,转正后月薪34000元。

然后在到公司工作的近半年里,周某的实际工作表现并不那么尽如人意。恰巧,公司正在核对公司人员的基本信息,公司人事发现周某提交给公司的学历学位证书上的编号竟然是虚假的,再与周某简历上所载的其曾经工作过的公司联系,发现简历上所载的相关工作经历的职位及工作时间亦为伪造。2016年1月,公司人事告知周某公司无条件正式解除和周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将周某辞退。

员工学历造假,辞退需要支付赔偿金吗?

这个情况,其实跟上个解除劳动关系有相通之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或者劳动合同里,有明确规定员工简历造假或经历造假的相应条款以及应对措施,‍‍那公司是可以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赔偿金的。

而这类问题其实在前期就可以很好的规避,譬如在新员工入职前,获得候选人本人授权后,借助i背调这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雇前背景调查,了解其简历的真实性,规避用工风险的同时,还可以通过客观报告,为员工规划更匹配的职业发展方向,对于提升员工留存率,也具有较大助力。

以上内容来源11月26日i背调&蚂蚁HR联合线上直播课《劳动纠纷6大经典案例及法规解析》,由i背调整理编辑。所推送文章非商业用途,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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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争议工伤律师

专业劳动争议律师解答

员工违反公司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赔偿的问题,有两种情况:

一、如果公司的制度是合法的,包括制定程序合法,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过公示等,员工违反制度的行为又是单位规章规定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而按《劳动合同法》39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没赔偿金,也有没有经济补偿。

二、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公示,内容本身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即使员工违反该制度,单位也不能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三、如果员工虽然违反了公司的制度,但显著轻微,达不以严重违反的程序,用人单位也不要以依据39条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申请撤销单位的解除行为。

专业劳动争议律师回答

一、赔偿分两种情况而不同,公司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还是违法赔偿劳动合同,赔偿依据与数额都不相同。

二、单位解除行为不违法的你的经济补偿是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

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如果公司能否证明解除行为符合以上规定,给你的经济标准是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工作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公司不能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应该支付给你违法解除赔偿金。

三、劳动仲裁胜诉为劳动者要回3.5万加班费

前言:在我接待的很多劳动者中,有很从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要么是满腹牢骚,要么不相信法律认为自己打不赢官司,而没有采取有效的法律维权措施致使自己的权利没能得到保护,记住一句“法律不保护权利的睡眠者”躺在自己的权利上睡大觉,法律不会动的来你保护你的权利,因为自己放弃权利反而还埋怨法律的不公正。权力是靠自己依法争取来的,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下面是我为朋友代理的与我们当地很名的一家企业的劳动争议案,最后裁决赔偿加班工资3万多元的裁决。简要说一下打赢此次劳动争议官司的一点感想,希望能帮助到广大的劳动者。

本案的成功主要在于当事人对律师的完全信任,包括诉讼请求的确定,权利的取舍,证据的搜集,开庭的陈述,当事是完全按律师的意见施行的。所以在劳动争议中请一个专业的律师是有必要的,当然有劳动者就是不想请律师代理,至少当面详细咨询一下做到心中有数,这有两种好处,1.可以了解劳动法的基本规定,特别是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一个对劳动法系不了解的人很难在很短时间内掌握法系的重点,就是一般非劳动法专业的律师、法官对劳动法系也不是很了解。2.还有可以通过律师代理或咨询知道一点诉讼技巧,把握发开庭时讲话与否的节点。

总结:本人不是在这种推销自己的业务,是真诚的与大家讲一下实务,而且本人一般的较小的劳动争议案子也不怎么接,主要接一些大的,比较复杂疑难的劳动争议案子,有些劳动者如果家庭确实非常困难的,可以向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免费的法律援助,当然效果可能不如自己请的律师好,但有总比没有强。下面是本次胜诉的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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