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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伤? 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21-10-18 17:50:56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483 咨询电话:954310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对制度适用范围、工伤预防、基金管理、工伤认定和鉴定、待遇支付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12月27日,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召开《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媒体通气会,对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

浙江从1991年开展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伤保险事业不断取得新突破。截至2017年11月底,全省近108万家用人单位、超过1968万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2018年起正式施行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将为浙江的工伤保险制度带来哪些新变化?一起来看↓↓↓

从企业、事业单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扩大到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做到应保尽保。

新条例明确要求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制度,调剂全省市、县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共济的功能,营造均衡的经济发展环境。

随着工伤保险待遇的逐步提高,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化解工伤风险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现阶段困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主要有两个:

一是能不能7×24小时全天候实时参保。有的市县存在参保“空窗期”,每个月有几天不办参保手续;

二是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能不能多头参保,农民工等群体能不能按规定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单险种参保)。

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满足了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参保需求。

针对工伤认定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新条例

,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视为工作原因,可按工伤处理,适当延伸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此外,新条例还规范了各地把握职工在就餐、疗休养等过程中受伤,能不能认定工伤的统一尺度,在保障职工权益同时,维护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

工伤保险待遇是新条例的重点内容,一共有15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

,比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二是

,比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供养年限增加了5年;

三是

,比如未足额缴费待遇补偿渠道及标准等;

四是

,比如工伤补偿和民事赔偿的竞合问题,明确了总额补差规则。

工伤职工,尤其是生活需要护理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保障的问题不仅仅是待遇多少的问题,更实际的是能不能保长期、可持续的问题。对此,新条例作出了三方面规定:

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伤残津贴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

,保障工伤职工非工伤治疗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其中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还用人单位。从法律层面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及时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新条例还对工伤认定受理管辖、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机制等内容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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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集

新华社杭州5月24日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省政府24日将《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对工伤认定作出了明确的要素界定。

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关键实施环节。但是当前,由于工伤认定涉及的具体情形较为复杂,且在相关制度适应上,行政机关和法院所持的理念、标准不尽相同,宽严不一,引发了一些矛盾争议。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厅长王文序表示,工伤认定有“三工”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实践中,对“工作原因”这一认定要素的理解分歧明显,自由裁量较大。

对此,《条例(草案)》明确了三种情形可以视为“工作原因”:一是在不间断工作过程中进行必要的生理活动的;二是因用人单位管理不善或者设施设备不完备直接引发事故遭受伤害的;三是从事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和安排的活动(包括经工会备案的疗休养),但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的餐饮、休闲娱乐等活动除外。

截至2016年底,浙江省有104万家用人单位、1881万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全省劳动争议案件中40%以上为工伤纠纷,个别市县甚至达到了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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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责任编辑:聂晨静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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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规定,

今年5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此后,在广泛调研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条例》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针对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工作原因”这一工伤认定要素,《条例》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条例》规定,

一是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是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

三是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

四是因参加各级工会或者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所受的伤害,但单位承担费用由职工自行安排的疗休养除外。

做好工伤预防对预防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害具有重要作用。与《条例》草案相比,《条例》就工伤预防专设一章,并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条例》细化了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伤预防责任,明确用人单位的工伤预防主体责任,并就工伤保险预防费的支出和管理作了规定。

富有工作经验的退休人员是用人单位的宝贵财富,目前在实践中经常予以返聘。而各单位的实习学生由于缺乏工作经验,也容易发生工伤事故。为对这两类群体加强保护,《条例》还专门作出规定,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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