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需要办理单位人员增加业务。
一、申请材料
1、《录用职工登记表》或《录用职工名册》原件及复印
件;
2、外市户籍人员新参保需提供身份证原件,用于采集户籍信息。
二、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持申请材料到所在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个体养老保险科办理人员增加业务,企业填写《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变动情况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体工商户填写《沈阳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增减变动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科、个体科审核后,为用人单位办理人员增加业务(新参保或统筹内转入业务),并留存相关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可一次办结。
三、经办时间
当月缴费到账情况下,即时办理。
监督电话:26404121
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需要办理单位人员减少业务。
一、申请材料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持申请材料到所在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个体养老保险科办理人员减少业务,企业填写《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变动情况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体工商户填写《沈阳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增减变动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科、个体科审核后,为用人单位办理人员减少业务,并留存相关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可一次办结。
三、经办时间
当月缴费到账情况下,即时办理。
监督电话:26404121
一、申请材料:
1.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参保登记办理要件:(1)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其他批准成立证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税务登记证(行业企业还须提供医疗保险登记证);(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注:三证合一后持合一的证件即可。
2.非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参保登记办理要件:企事业科开户后,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其他批准成立证件;注:三证合一后持合一的证件即可。
二、即时办理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携所带申请材料及公章到所属养老保险分局工伤科办理即可。
四、可“容缺办理”的情况
1.以上业务未提供完全相关资料的,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提供相关材料,予以受理;
2.法人身份证未带,可以提供照片等电子信息,窗口办事人员登陆户籍网核实一致后,予以办理。
以上申请材料齐全,需一次性办结。
监督电话:26404121
一、养老金银行卡号变更服务
1.本人办理: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及开户申请单(或存款凭条)。
2.单位代办:单位加盖公章的本人身份证、银行开户申请单复印件(或存款凭条)。
3.他人代办:离退休人员身份证和新银行卡(折)及复印件(复印在一起)、银行开户申请单复印件(或存款凭条)、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办理时间:全月办理
提示:10日前办理更改账号业务的,当月发到新账号里;11日后办理更改账号业务的,次月发到新账号里。
二、职工基本养老金发放
退休人员新增办理
1.《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退职)审批表》(含病退和特殊工种的认定)
2.社保卡(无社保卡的持银行卡及开卡单)
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办理
1.《死亡证明》复印件
2.死亡人员《户口薄》本人注销页复印件
3.《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表》(容缺)
4.办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个体代办)
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办理
1.《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认定表》(由人社局审批)
2.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
3.与死亡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相同银行的银行卡及开户单(供养直系亲属新开户银行卡与身份证复印在一张A4纸上)
办理时间:每月25日至次月10日办理次月业务
以上两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可一次性办结。
监督电话:2640412
一、申请材料:
1.缴费基数变动材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汇总表;
2.职工增加变动材料:事业单位职工增减变动明细表、聘用合同或区县事业单位出入编审批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
3.职工减少变动材料:事业单位职工增减变动明细表、终止劳动合同书或干部调出调入呈报表;在职转退休人员需同级人社局审批的退休审批表原件、沈阳市参保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登记表、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报期:每月25日至次月10日
三、办理流程:
参保事业单位持相关办理要件到所属养老保险分局做完增减变动后,核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打印《沈阳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核定表》;参保事业单位持《沈阳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核定表》到地税打印缴费票据,通过转账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可“容缺办理”的情况
1、以上业务未提供完全相关资料的,可以传真方式提供相关资料,予以受理;
2、未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可提供本人身份证号码,窗口办事人员登录户籍网查询一致的,予以受理。
以上申请材料齐全,需一次性办结。
监督电话:26404121
...局机关
名称:沈阳市人社局:
地址:青年北大街16号人才大厦
电话:(024)12333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8号
电话:(024)22533452
地址:浑南区世纪路13号区政府8楼
电话:(024)24822579
地址:家屯区雪松路55号
电话:(024)89814002
地址:法库县河南街
电话:(024)87120033
地址:康平县康平镇政法路
电话:(024)87342028
养老局
名称: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
电话:(024)22532931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9号
电话:(024)22514959
医保局
名称: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
电话:(024)62161771
地址:沈河区西顺城街96号
电话:(024)62421703
名称: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浑南分局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银卡东路6号
电话:(024)23770016
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名称:沈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地址:沈阳市大北街48号劳动大厦
电话:(024)22531302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8号
电话:(024)22531302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南三经街25号
电话:(024)22531302
名称:铁西区就业服务局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南街66号
电话:(024)22531302
名称:皇姑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皇姑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淮河南街2号
电话:(024)22531302
名称:大东区就业和人才中心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东城街92号
电话:(024)22531302
名称:于洪区就业局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37号
电话:(024)22531302
名称:苏家屯区就业服务局
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路55号
名称:沈北新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明珠路1号
电话:(024)22531302
地址:沈阳市辽中区东环街52号
电话:(024)22531302
名称:法库县就业服务局,法库县人才中心
地址:法库县法库镇河南街
电话:(024)22531302
地址:康平县政法路
地址:新民市南环东路21号
电话:(024)22531302
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受理机构
名称:和平区
地址: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和平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82号窗口
电话:(024)31912738
名称:铁西区
地址:由企业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详情请致电各街道咨询
电话:致电企业所在街道咨询
名称:沈河区
地址: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沈河区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024)24843636-313
名称:皇姑区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松花江街3号皇姑区政府A座3楼
电话:(024)86459319
地址:浑南新区银卡路6号浑南新区综合办公楼4楼
电话:(024)23787966
地址:于洪区黄海路16号甲于洪广场三和大厦北门1楼
电话:(024)85831306
地址:苏家屯区雪松路55号苏家屯区人社局2楼202室
电话:(024)89814002
地址:沈北新区蒲河管委会东楼214
电话:(024)88086639
地址:新民市南环东路21号新民市人社局
电话:(024)27515568
地址:辽中镇东环街52号辽中县人社局
电话:(024)27880551
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流花湖街1号
电话:(024)64689590
市劳动监察局各执法处室负责市属企业所在区、房间及联系电话
市劳动监察局
房间号:1005
负责市属企业
电话:(024)22539161
市劳动监察局相关处室:监察二处
房间号:708
负责市属企业经营所在区:沈河区、浑南区
电话:(024)22511190
市劳动监察局相关处室:监察三处
房间号:709
负责市属企业经营所在区:大东区、于洪区
电话:(024)22519160
市劳动监察局相关处室:监察四处
房间号:
负责市属企业经营所在区:铁西区
电话:(024)82511210
市劳动监察局相关处室:举报投诉受理处
房间号:903
负责市属企业经营所在区:皇姑区、沈北新区
电话:(024)22511630
备注:沈阳市劳动监察局地址为:和平区总站路19号,和平区社保大楼7楼至10楼,具体位置在皇寺广场东、新洪记酒店后身。可乘坐公交车路线有:125路、138路、152路、215路、231路、232路、248路、254路、260路、264路、267路、279路、288路、326路、328路、329路、399路等,皇寺广场站下车。
市劳动人事
名称: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八纬路23号
电话:(024)12333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名称:沈阳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八纬路23号
电话:(024)12333
市考试管理办公室
名称:沈阳市考试管理办公室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八纬路23号
电话:(024)12333
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
名称:沈阳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八纬路23号
电话:(024)12333
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
名称:沈阳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八纬路23号
电话:(024)12333
来源:
...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
养老金银行卡号变更
个体户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这些跟养老有关的业务
如果要往办事大厅跑好几遍才能办成
那显然费时费力,心里还不踏实
现在,这样的问题跑最多一次就能办好了!
11月2日,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发布了最多跑一次办理指南。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办理、养老金银行卡号变更服务等,材料齐全、合规,均可一次性办结。同时,针对忘带或缺失材料等情况,还给出了可“容缺办理”的情况说明。
此次最多跑一次办理指南涉及五大类:
其中,前四项主要针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详细列出了办理各项业务所需要的材料,并增加了可“容缺办理”的情况说明。比如,
如材料携带齐全并符合要求,就可一次性办结。
不过,如果忘记携带单位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容缺办理”中也有相应说明,“可提供单位法人身份证号码,窗口办事人员登录户籍网查询一致的,予以受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事后补齐。”
针对沈阳市职工基本养老金发放办理业务需提供的材料,办理指南也给出了详细的说明,有些业务本人办理、单位代办、他人办理均可,只要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就可以一次性办结。
1.本人办理: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及开户申请单(或存款凭条)。
2.单位代办:单位加盖公章的本人身份证、银行开户申请单复印件(或存款凭条)。
3.他人代办:离退休人员身份证和新银行卡(折)及复印件(复印在一起)、银行开户申请单复印件(或存款凭条)、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办理时间:全月办理
提示:10日前办理更改账号业务的,当月发到新账号里;11日后办理更改账号业务的,次月发到新账号里。
1.《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退职)审批表》(含病退和特殊工种的认定)
2.社保卡(无社保卡的持银行卡及开卡单)
1.《死亡证明》复印件
2.死亡人员《户口薄》本人注销页复印件
3.《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表》(容缺)
4.办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个体代办)
1.《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认定表》(由人社局审批)
2.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
3.与死亡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相同银行的银行卡及开户单(供养直系亲属新开户银行卡与身份证复印在一张A4纸上)
每月25日至次月10日办理次月业务
以上两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可一次性办结。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机
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2、单位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用人单位持申请材料到地税登记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科、个体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填写《辽宁省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2.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科、个体科审核后,为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可一次办结。
未提供单位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提供单位法人身份证号码,窗口办事人员登录户籍网查询一致的,予以受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事后补齐。
全月工作日办理。
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需要办理单位人员增加业务。
1、《录用职工登记表》或《录用职工名册》原件及复印
件;
2、外市户籍人员新参保需提供身份证原件,用于采集户籍信息。
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持申请材料到所在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个体养老保险科办理人员增加业务,企业填写《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变动情况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个体工商户填写《沈阳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增减变动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科、个体科审核后,为用人单位办理人员增加业务(新参保或统筹内转入业务),并留存相关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可一次办结。
当月缴费到账情况下,即时办理。
业务办理指南
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需要办理单位人员减少业务。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持申请材料到所在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个体养老保险科办理人员减少业务,企业填写《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变动情况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体工商户填写《沈阳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增减变动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科、个体科审核后,为用人单位办理人员减少业务,并留存相关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可一次办结。
当月缴费到账情况下,即时办理。
1.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参保登记办理要件:
(1)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其他批准成立证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税务登记证(行业企业还须提供医疗保险登记证);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注:三证合一后持合一的证件即可。
2.非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参保登记办理要件:企事业科开户后,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其他批准成立证件;注:三证合一后持合一的证件即可。
参保单位携所带申请材料及公章到所属养老保险分局工伤科办理即可。
1.以上业务未提供完全相关资料的,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提供相关材料,予以受理;
2.法人身份证未带,可以提供照片等电子信息,窗口办事人员登陆户籍网核实一致后,予以办理。
以上申请材料齐全,需一次性办结。
1.缴费基数变动材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汇总表;
2.职工增加变动材料:事业单位职工增减变动明细表、聘用合同或区县事业单位出入编审批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
3.职工减少变动材料:事业单位职工增减变动明细表、终止劳动合同书或干部调出调入呈报表;在职转退休人员需同级人社局审批的退休审批表原件、沈阳市参保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登记表、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每月25日至次月10日
参保事业单位持相关办理要件到所属养老保险分局做完增减变动后,核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打印《沈阳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核定表》;参保事业单位持《沈阳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核定表》到地税打印缴费票据,通过转账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
1、以上业务未提供完全相关资料的,可以传真方式提供相关资料,予以受理;
2、未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可提供本人身份证号码,窗口办事人员登录户籍网查询一致的,予以受理。
以上申请材料齐全,需一次性办结。
...3月30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办“12333全国统一咨询日”活动。沈阳12333热线自2004年开通以来,已为650多万市民提供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零距离的咨询服务。十三五期间,沈阳12333人工坐席将再增加60个。
12333是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由于市民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和信息的需求逐年增大,拨打12333热线的电话也不断增加。2004年初始只有8个坐席,2005年扩大到15个坐席,2008年扩大到30个坐席。人工坐席服务能力比开始提高了3-4倍。
市民除拨打12333人工服务外,还可在12333自动语音信箱中留言或者登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信息。
也可拨打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82510065),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62161771)电话咨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问题。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丁宁
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缓缴业务只能办一次
“医保欠费怎么补缴?”“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家庭病床待遇啊?”……3月30日,12333咨询日当天,沈阳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对市民有关社保等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沈阳晚报针对市民咨询较多的问题进行了采访。
问题一: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补缴的缴费时间和标准是多少?
在补缴时间上,首次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未按时参保缴费的,应按政策规定进行补缴。市内五区及于洪区、浑南区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从2004年1月1日起补缴医疗保险费;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从2009年1月1日起补缴;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从2010年1月1日起补缴。其中,领取过失业保险金、在全日制学校就学、参军、年龄未满25岁周岁和户籍后迁入本统筹地区等人员,在此期间不补缴医疗保险费。
补缴标准:参保人员补缴2010年8月前应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167.42元/月;补缴2010年9月至2012年7月期间应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194.28元/月;补缴2012年8月至2014年6月期间应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218.42元/月;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应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252.62元/月;2015年7月以后应缴医疗保险费标准为276.08元/月。
问题二: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可以缓缴吗?
首次参保人员,未按时参保缴费的,应按政策规定进行补缴。如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申请办理分期补缴,但仅限于本人2010年年底之前应缴的医疗保险费。分期补缴期限为两年,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需要注意的是,缓缴业务每人只能办理一次。
问题三:患哪类疾病可以申请到家庭病床待遇?
患有家庭病床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符合住院条件、本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到定点医院住院确有困难确需系统治疗的可申请办理家庭病床。病种范围:癌症(晚期);糖尿病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及并发症;慢性肺心病;精神类疾病。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丁宁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zhoutaodao@dgg.net。